个人债务执行配偶财产新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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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个人债务执行配偶财产新规定问题带来帮助。
个人债务执行配偶财产新规定

一、个人债务执行配偶财产新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个人债务是否可以执行公司财产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其财产独立于任何人,对外独立享有权利或者承担责任。

公司的财产是属于公司所有,不能用来清偿股东的债务。但是,股东享有的该公司的股权可以作为其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就所得价款清偿股东债务。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个人债务是否可以执行公司财产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其财产独立于任何人,对外独立享有权利或者承担责任。

公司的财产是属于公司所有,不能用来清偿股东的债务。但是,股东享有的该公司的股权可以作为其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就所得价款清偿股东债务。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个人债务执行配偶财产新规定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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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请问债务可以执行配偶吗?就是我丈夫欠下了一笔个人债务,想问问我们的共同财产会不会被执行?
[律师回复] 关于债务可以执行配偶吗的问题,可参见下列答案:
夫妻都同意即可。
1、夫妻个人的债务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偿还债务的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财产通常呈现三种形态:
1、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
2、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义下;
3、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结合《婚姻法》、《物权法》等,可知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其与被执行人配偶协商,且须申请执行人认可;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裁定解除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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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债务执行配偶财产的最新规定解析通常情况下,不被视为个人债务的范畴内的事项,并无必要去强行要求配偶进行财产清偿。唯有在明确为夫妇共同承担的债务时,配偶才会有义务对此负责进行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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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关于婚前财产公证:
不需要公证,财产主要就三类:1)房产;2)现金和存款;3)其他动产。
1、对于房产:在合同上和产权证上有日期,可以证明是婚前财产,因此无需公证;
2、对于现金和存款:虽然婚姻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了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但现金和存款类的婚前财产会和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法律上的“混同”。说得白一点,就是不会有人能分得清某一笔钱出是自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或是有多少部分出自婚前财产、有多少部分出自夫妻共同财产,在实际中是没有办法分清的,也没有办法举证,因此公证也没有实际意义;
3、对于其他动产:如电视空调水杯饭碗之类,买来时发票上有日期,可以认定是婚前财产,即便发票丢了,这些东西实际不值什么钱,也无公证之必需。
因此,婚前财产总体来说是无需公证的。
但,如果有传家宝,一定要公证,这种东西通常很难从其他证据上证明其在婚前的归属或是取得的时间。
二、至于遗产:
1、你婆婆的遗产:遗产自去世发生继承,因此在你公公再婚前在法律上就已继承开始,和你公公的再婚妻子及其家庭无关;
2、你公公的遗产:你公公的遗产继承人包括你公公的妻子(再婚妻子)和你公公的所有子女,原则上均分,但有遗嘱的除外;
3、你公公再婚妻子的遗产:你公公再婚妻子的遗产继承人包括你公公妻子的丈夫(就是你公公)和你公公再婚妻子的所有子女,原则上均分,但有遗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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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查控被执行人配偶财产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能执行该配偶名下财产若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则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否则就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所以正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是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只有夫妻共同债务才能用夫妻共有财产来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看,确立了夫妻离婚或一方死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应当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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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无论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之后,首先以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双方都应以个人财产负连带清偿责任。这样立法的初衷也是为了避免夫妻借假离婚分割财产来逃避债务,也不致因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任意约定而削弱债权人对其债权的实现可能。所以,笔者倾向第二种观点,在确认是共同债务的前提下,可直接直行被执行人李晓松妻子的工资收入。如果执行有瑕疵,民事诉讼法对此已作了补救措施(这里不在赘述)。否则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增加了诉累,浪费审判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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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amp;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务、个人财产、个人债务做了原则性规定。如果不能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将产生明显的法律漏洞,导致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损害被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等重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间的经济关系趋于复杂化,没有深入审查很难简单认定财产及债务的性质。在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承担案件义务的情况下,即使是配偶,也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直接执行。在这种情况下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不但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且有违程序正义,无法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如果被执行人配偶存在合理的异议,则可能造成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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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任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实体法的规定以共同债务为原则,允许追加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并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所以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虽然直接规定了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该规定属于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民事争议确定民事责任所依据的裁判规则,不属于执行权的授权性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一条至第二百七十四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的规定,前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显然不属依法应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的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故不可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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