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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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是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是什么

一、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是什么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在进行继承或者赠与时,应当将胎儿视为是自然人。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即胎儿出生为死体的,继承的份额应当由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按份享有,赠与的财产仍归赠与人所有。

《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遗产继承的方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是什么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应当按照遗嘱规定的顺序和份额进行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没有订立遗嘱的,应当按照法定顺序进行继承。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租父母。继承时应当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继承的份额应当是均等的。如果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是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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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缴存法律关系。在住房公积金缴存这一过程中包括以下几个具体的法律关系:职工、单位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的法律关系。由于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强制性的住房储金,职工与单位都有义务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管理中心管理,由管理中心负责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计息到职工个人。因此,职工、单位与管理中心之间有两种法律关系,一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二是职工与管理中心之间的债权债务民事法律关系。职工与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的一部分,单位有义务按职工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要通过单位代扣的形式实现。因此,职工与单位之间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劳动法律关系;一是民事代理法律关系(法定代理)。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管理中心将归集的住房公积金集中统一开户,存入银行、银行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又是储户与储蓄机构的关系,按民事法律关系来处理。职工、单位与银行的法律关系。尽管单位将住房公积金直接缴存到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但职工、单位与银行之间实际上并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对应关系。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往往需要管理中心出面处理。因此,在住房公积金缴存环节中,职工、单位与银行互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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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理法律关系。管理法律关系主要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与管理中心之间是上下级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财政、审计等部门与管理中心之间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职工、单位与管理中心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管理中心对违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有行政处罚权,职工、单位有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另一方面,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有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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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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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四)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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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事权利的保护——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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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要求侵害人赔礼道歉也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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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交易划算。(但你可以自己对照一下,自己认为那种划算)赠 与:
1、税(评估价格4%)
2、公证书(房屋价值的2%)
3、手续费3元M2 150元
4、没人个人所得税
5、其他一样。买卖交易:
1、税(评估价格2%)
2、不用公证书,只需签定买卖双方购房合同(当工作人员的面签无费,有的收取合同工本费15元左右)
3、手续费6元M2 150元
4、个人所得税1%。
5、其他一样。我个人认为:我一般不建议做赠予过户,如果产权人夫妇双方都能到产权交易中心去办理手续,我认为办理买卖为好。
1、因为省了一个公证书的钱,税钱也少了一半,虽说赠予不交个人所得税,但比交房屋价值的4%点好,又不用出公证费。同时又减少了手续。
2、赠予人如果说那天自己无法生存,老无所依的情况下,他还可以收回曾所赠予他人之物,而买卖就不同了,他无法收回他所出售的房屋。
3、如果房子已经五年以上,肯定不用交营业税,如果交也只交差额部份。(如果说是未超过五年的房屋,那就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办理。交易的本身宗旨:根据具体情况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办理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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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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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涉及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收益、经营管理等等。
[律师回复]   公司合伙合同协议(二)  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______人,为经营_________________而缔结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根据下列条款组建合伙企业。  
第一条组织形式、企业名称、经营场所、合伙期限、经营范围  1.组织形式: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相关配套规定组建合伙企业。  2.企业名称:全体合伙人以____________名义从事经营。  3.经营场所:全体合伙人的主要经营场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合伙期限:合伙关系从本协议签订之时发生,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终止。非因下列原因,不得提前终止:

1)提前达到本协议预期的目的;

2)某一合伙人死亡、精神错乱、破产之后,其他合伙人不愿维持合伙关系;

3)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  5.经营范围;全体合伙人共同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项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同意并由营业执照所载明的内容为准。  
第二条出资  1.全体合伙人出资总额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或总计为十成),每一合伙人已按下表所列的种类、数量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姓名  出资种类  价值量(以人民币为单位)  占出资总额的百分比  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而有必要追回投资时,各合伙人自接到通知后____________日内,按上表所列的比例追回出资数额。以上出资为合伙人共有财产。  2.合伙人除参与盈余分配外,不得因出资而要求其他报酬。  3.合伙人的股权不得转让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4.合伙人退伙时按退伙时的财产状况,根据本协议载明的出资比例和退伙人是否履行追回投资的义务返还出资。不能用实物返还的,应当允许折价返还现金。  5.退伙人出卖已返还的财产时,本协议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条盈余分配  1.盈余是指每一会计年度内的营业总收入减去成本,并按营业总收入的________%,提前后备基金后的纯利润。  2.纯利润的________%,按出资比例分配。  纯利润的________%,按工作量分配(工作量根据不同工种,由内部工作承包合同规定)。  纯利润的________%,作为福利费用,按人数平均分配。  3.本协议当事人均享有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  4.盈余分配方案连同每会计年度经营收支明细帐,在会计年度终止前的一个月公布。  5.合伙人在分配方案公布之后,实施之前,可对分配方案和帐目进行审核,任何人对分配方案持有异议,应由合伙人全体会议讨论裁决。  
第四条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  1.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参与。若有争议,依半数以上的主导意见决定。合伙人无论出资数额大小,每人对合伙事务仅有一票表决权。  2.全体合伙人推选___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负责人根据过半数的主导意见制定执行方案,主管执行过程中的一切事务;负责人亦可提出经营方案,制定经营计划,交全体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3.在合伙事务范围内,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负责人)都可以代表全体合伙人对外开展业务,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负责人)在经营业务范围内的活动由全体合伙人负责。  4.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应像对待本人的事务一样慎重。  5.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的劳动报酬由内部工作承包合同规定,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经营体内索取回扣。  6.合伙人有权在每月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日查阅帐簿,主管财会的合伙人不得拒绝。  
第五条合伙债务的分担  1.合伙人按本协议
第三条
第二款所定的盈余分配比例(或出资比例)分组合伙债务,合伙人接到履行债务通知后应于___________日之内,将各自所应分担的份额,交给主管财会的合伙人。  2.新的合伙人对他加入合伙前的合伙债务应按核定的出资比例和盈余分配比例分担清偿(或不分担清偿义务);退伙人对退伙时已存在的合伙债务,不论到期与否,都应承担清偿义务。  
第六条入伙与退伙  1.接纳新的合伙人须由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在本协议存续期间不得声明退伙,但出现下列情形除外:(
1)本协议
第一条
第四款所列的提前终止原因;(
2)合伙经营连续在__________月内出现亏损;(
3)一半以上的合伙人在表决中对合伙经营投不信任票。  或者用下列规定:  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但在退伙前一个月应以书面形式向其他合伙人转达退伙意向。  3.退伙时按本协议
第七条规定进行清算。  
第七条合伙的终止  1.无论合伙关系因何种原因终止,都应即时向全体合伙人公布资产负债表。  2.终止时的清算程序如下:(
1)清偿合伙债务;(
2)结清未付工资;(
3)返还出资;

4)分配盈余。  (此项在没有规定存续期的合伙关系中,作为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案。)  
第八条其他  1.合伙会计年度从每年______月_____日开始,至同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合伙所有的明细帐目应充分显示合伙的经营状况、资金周转状况和纳税情况。  3.合伙负责人应在年终将年度资产负债表和经营报告的复印件交送每个合伙人,如果合伙人在收到上述复印件之后的一个月内没有向合伙负责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反对意见,推定他对该年度的经营状况没有异议。  4.合伙人以商号的名义开列银行帐户,银行支票和期票应由合伙负责人与主管财会的合伙人共同签署。  本协议缔约人签名: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缔约日期:__2009__年__1__月__1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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