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是否可以转让、放弃或继承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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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人格权是否可以转让、放弃或继承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人格权是否可以转让、放弃或继承

一、人格权是否可以转让、放弃或继承

人格权只能为特定的权利人所享有,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

首先,人格权不得放弃。作为专属于权利人享有的权利,人格权始终由权利主体享有,禁止权利主体随意加以放弃。

其次,人格权不得转让。人格权作为整体必须由权利人享有,而不能转让给他人。人格权不得转让,需要与许可他人使用姓名、名称、肖像相区分。

最后,人格权不得继承。能够被继承的只能是个人的合法财产,而不能是人格权。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二、继承人什么被继承人的丧尸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会丧失继承权。除此之外如果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也会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三、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遗产吗

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遗产。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有效的放弃继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继承人本人作出放弃的表示,他人(包括继承人的监护人)都无权放弃。

2、继承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3、放弃继承权须在特定时间作出。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人格权是否可以转让、放弃或继承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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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李某与石某婚后生有李甲。李甲于1995年毕业于上海某大学。因他执意要留在上海而不愿回江西工作,与父母产生矛盾。李某、石某几次劝说李甲回乡工作无效便在当地报刊声明与李甲脱离父(母)子关系。2001年,李甲与刘某在上海结婚。2002年4月份,李甲出差时不幸被他人杀害。李某、石某获悉李甲死亡后,赶至上海,要求分割李甲婚前购买的房屋(价值2
4.6万元)和存款3万元。刘某以李某、石某与李甲脱离了父(母)子关系而无继承权为由拒绝李某、石某分割遗产。于是李某、石某将刘某诉至,要求分割其子李甲的遗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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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结果】
审理后认为,李某、石某登报声明与李甲脱离父(母)子关系的行为不符合法定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这种声明没有法律效力。所以李某、石某对其子李甲的遗产与刘某有平等的继承权。因房屋与存款均系李甲婚前所有的财产,所以房屋和存款应由李某、石某、刘某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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