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上厕所摔伤算不算工伤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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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作时间上厕所摔伤算不算工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内上厕所虽与其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在工作时间上厕所路上受伤,应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因此,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作时间上厕所摔伤算不算工伤

一、工作时间上厕所摔伤算不算工伤

职工在工作时间内上厕所虽与其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在工作时间上厕所路上受伤,应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因此,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或是由于职工的生产、工作行为引起的,或是由于工作过程中发生与职工的工作行为无关的其他意外因素而引发的,这种由于工作行为之外的意外因素而引发的对职工的伤害虽然不是由于职工的工作行为引发的,也可能并不发生在职工的工作过程中,但是,由于这种伤害发生于职工在单位上班的时间内与区域内,它也就因为其发生的时间因素与空间因素而具有工伤的性质。职工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进行生产工作的,若非在为单位生产工作,便不须在单位的厂区内上厕所,只要排除了法定的不构成工伤的情况,其他发生意外而使职工致伤的,包括工作时间上厕所摔伤的,均应认定为工伤。

在合理的生理需要过程中受到伤害的,构成了因“间接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应该认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合理生理需要的前提必须是合理的、必要的。且必须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等因素相关联的。合理性,就是法,“法律没有合理性、经验和社会客观规律或社会常理。如上班时间上厕所是合理的生理需求,如果上厕所时间长达数小时。则明显不合理。因为作为一个正常人上厕所不可能长达数小时。标准应以维持劳动者生理机能的正常工作状态为底线。也就是说,如果一个生理需求不解决,就会影响劳动者生班费。所谓的机能的正常运转和维持正常工作状态,那么该生理需是必要的生理需求,因为如果不用餐就会影响司下午的工作,那么这个需求就是必要的。例如,午间用餐时间饮酒,不仅不是维持劳动者生理机能正常运工作状态;而且还会影响甚至破坏劳动者的工作状态,就不是必要的封正常工正常工作状态所必需的推向公众视线。认定时应该予排除。

二、哪些情形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1、非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非工作时间前后在非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非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遭受暴力意外伤害的。

4、患病但是非职业病的。

5、非因工外出受到伤害或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由于自己的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

7、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无法认定工伤可否主张工伤赔偿

无法认定工伤不可以主张工伤赔偿,工伤赔偿需要当事人被依法认定为工伤。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作时间上厕所摔伤算不算工伤?一般来说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但具体还是需要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认定。一旦认定构成工伤,之后自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张工伤赔偿。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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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
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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