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刑事案件怎么判?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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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哺乳期刑事案件应当是根据所处犯的犯罪罪名来进行判决的,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处于哺乳期,实际上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是判刑的话还是需要正常的判刑。哺乳期刑事案件怎么判,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哺乳期刑事案件怎么判?

一、哺乳期刑事案件怎么判?

1、哺乳期刑事案件应当是根据所处犯的犯罪罪名来进行判决的,处于哺乳期的犯罪分子,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等的刑事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2、哺乳期过了可能会被拘留,也有可能不会。

哺乳期过了还未执行完的将会继续拘留,这是法律规定的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怀孕期的妇女或者正在哺乳期内的妇女,哺乳期内是实行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的,但是哺乳期满后将会执行原判。

二、法院判刑是怎么判的?

1、法院若是决定判刑,在确定具体的刑罚时,需要考虑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等的因素。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2、法院可能会从轻、或者是从重处罚犯罪分子。

(1)减轻处罚

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2)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三、法院判刑有律师吗?

1、法院判刑的时候可能有律师在场,也有可能没有。

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宣判时律师需要在场,律师是否在场不影响法院的审判结果。 如果律师接受委托时,明确宣判需要在场的,律师应当履行委托义务,出席宣判。

2、宣判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

(1)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

(2)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

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被告人是单位的,应当送达被告人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3)宣告判决,应当一律公开进行。宣告判决时,法庭内全体人员应当起立。宣判时,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未到庭的,不影响宣判的进行。

(4)审判长在被告人做最后陈述后,应当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5)合议庭评议活动应当制作笔录,合议庭成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并在法律文书上署名。

哺乳期刑事案件怎么判,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给出了明确的解答,哺乳期按照我国法律当中的规定是可以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但是判刑是需要根据所触犯的犯罪罪名和犯罪情节严重判刑。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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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


哺乳期是指产后女性母乳喂养婴儿的时期,就是开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这段时间。对于哺乳期,有关法律并没有直接给出具体期限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问题解答》第十四条规定,在劳动法律领域,一致认为哺乳期为一年,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一周岁时止。


可以看出,哺乳期与女职工的产假有时间上的重合,就是产后产假这段期间两者存在重叠。


哺乳时间


哺乳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喂养婴儿的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假


哺乳假是指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上班却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用人单位批准后可以享受的假期。哺乳假并非全国层面的假期概念,仅在一些地方法规中规定了这一假期。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因此,给予女职工享受哺乳假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能视为用人单位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给予女职工的福利假期,单位可以不批准女职工的哺乳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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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1] (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安排每天不少于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立哺乳室。机场、车站、码头、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母婴室,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为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3、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七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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