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的无力实缴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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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认缴的无力实缴,应当由该股东在认缴期限内有财产后承担补缴的责任。股东不实缴的行为依法会受到一定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虚假出资罪。对认缴的无力实缴怎么办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认缴的无力实缴怎么办?

一、认缴的无力实缴怎么办?

1、如果认缴的无力实缴,应当由该股东在认缴期限内有财产后承担补缴的责任。

如果认缴的无力实缴,应当由该股东在认缴期限内有财产后承担补缴的责任。

需要按照注册比例补足注册资本上的资金,股东应当在其未缴纳出资抽逃出资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认缴的无力实缴怎么办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2、股东出资是认缴制

股东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缴出资。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出资,但并不意味着公司注册资本金认缴并不等于无需缴纳,如果公司经营不善,出现破产的,公司股东仍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将公司注册资本金出资到位。

3、当股东出资不足时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替代出资、追偿债务

即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减资

适用于股东拒不补缴相关出资欠款的情形。

二、股东认缴的方式有哪些?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东认缴出资不到位可能会被起诉

(1)原告向人民法递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4)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5)开庭审理;

(6)法院做出判决。

三、股东抽逃出资行为都有哪些?

股东抽逃出资行为包括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等。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利润分配权是股东的重要权利之一,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制作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公司存在的利润,然后公司股东可以名正言顺的分配虚增的利润,实际上是变相的分配股东的出资,将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又取回的行为。没有利润不得分配是重要的法律原则,这种行为严重的侵害了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的权益。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然后依据该虚构的协议把股东的出资转出,无需支付对价或提供担保。例如,公司股东利用控制关系,通过虚构的借贷关系,将公司的资产用于偿还某人或股东本人一笔借款,该借贷合同并不真实存在,偿还某人或本人的借款并未支付对价,实际就是变相的抽逃出资行为。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这种表现形式在实务中最常见,最典型的就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即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分别成立两家或以上的关联公司,其中部分公司股权通过他人代持的方式行使,这种方式会更隐蔽,然后通过控制关系自由决定的公司资产的转出。不过,并不是所有的关联交易,都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如果交易行为合法,价格公平合理的,也未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一般不会认定是抽逃出资的行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该项是一个立法上的技术型兜底条款,抽逃出资的行为除了上述三种常见的表现形式外,在实务中是多种多样的,不可能都列明出来,对于某种行为是否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在出现该行为后应当根据具体的事实进行评判。

股东认缴出资方式的规定是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对认缴的无力实缴怎么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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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额和认缴出资时间 实缴出资额和实缴出资时间
[律师回复]
1,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新公司法认缴出资时间是这样的,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不作限制。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如对超出公司经营期限的出资期限,可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者相应延长公司经营期限。
2,对超出自然人合理生命预期的出资期限,应对申请人做好认缴制的解释说明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考虑到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可能发生转让、被继承等情况,经指导申请人仍坚持的,登记机关应予办理。
3,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公司注册资本不设最低限额,但应当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构成公司的法人财产,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公司的注册资本均不得为零元。
4,新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条件作了修改,以有限公司为例,将“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这意味着在修法前,如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设立行为是无效的修法后,则是有效的,但不得从事有限额规定的特定行业。
如需从事该特定行业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增资手续。按照政府统一服务和便民原则,公司登记机关应对从事特定行业的公司(主要是有前置审批条件的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认缴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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