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可以参加继承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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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债权可以参加继承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债权可以参加继承吗

一、债权可以参加继承

债权可以参加继承。

债权是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所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自己一定利益的权利。法律上所讲的债权的含义比平时人们理解的要宽,它不仅是指要求他人偿还所借钱财的权利还包括许多内容。如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等。债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是被继承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则上都能由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二、放弃继承权可以逃避债务

不可以。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继承人如果能够用继承的遗产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但由于放弃继承权而无法履行的,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三、股权是否可以继承

公司股权既具有财产性又有人身性,作为公司股东的自然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并不当然继承具有人身性的股东资格,是否取得股东资格,需要分情况而定。

1、如果在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前,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禁止股东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股东继承人则不能依法获得股东资格,而只能继承原股东在公司所享有的财产权利。

2、如果自然人股东死亡前,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禁止股东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的,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取得公司股东资格。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债权可以参加继承吗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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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参加遗产继承的顺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定继承人参加遗产继承的顺序是什么
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留下遗嘱,其个人合法遗产的继承由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分配原则进行遗产继承的一种法律活动。
法定继承是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姻亲、血缘(含拟制)等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继承法》
第十条明确规定法定 在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
第二顺序继承人;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法定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除此之外,还有孙子女、外孙子女、出生时是活体的遗腹子等。”
在继承开始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能同时参加遗产继承,而是依法律规定,有先有后,而是分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和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出现下列情况时,适用法定继承:
一、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又没有合法遗嘱的情况下;
二、遗嘱的继承人、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失去效力的情况下;
三、遗嘱的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
四、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
五、遗嘱的受赠人表示放弃赠与的情况下;
六、遗嘱的受赠人丧失受赠权的情况下;
七、遗嘱不合法或因故而全部有效的情况下;
八、遗嘱部分无效情况下无效部分的遗产;
九、未涉及遗产处理的遗嘱,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理;
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赠人不履行遗嘱中的合法义务,被人民决定取消继承或受赠权的情况下;

一、遗嘱中为胎儿保留的特定遗产份额,出生时是死胎,其为胎儿保留的份额适用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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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爷爷跟因为农村房产问题把领居告上法庭,可是在诉讼过程中,爷爷死亡,爸爸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请问原告死亡继承人参加诉讼,诉讼能否继续?
[律师回复]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关于诉讼中止与终止的不同规定,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如下条款: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以上关于“原告死亡继承人参加诉讼,诉讼能否继续”的回复,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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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由继承人继续参加起诉的能要求重新开庭吗问题解答如下, 由继承人继续参加诉讼的能要求重新开庭吗
不能。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可以由其继承人承担其诉讼,此时已死亡当事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其继承人有效,所以该继承人继续参加诉讼时不能要求重新开庭审理。
相关法律可参考:
诉讼中止的原因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对中止诉讼的原因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自然消灭,但是有关财产的争议没有得到解决,需要等待是否有愿意承担诉讼权利义务的继承人参加诉讼。继承人表示愿意参加诉讼的,则诉讼程序将恢复进行;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不愿意承担诉讼权利义务的,诉讼不宜继续进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则不能亲自参加诉讼活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在法定代理人确定之前,诉讼程序暂时停止。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解散、被宣告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其权利义务应当由承受其实体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清算组等承担,在尚未确定承受人的情况下,中止诉讼。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不可抗拒的事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一方当事人因此而不能如期参加诉讼活动的,应当中止诉讼。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本案与其他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有牵连,这些案件的处理对本案有重大影响,如果这些案件尚未审结时,就难以对本案作出正确的处理,只能中止诉讼。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这是一个弹性条款,由人民根据审判实践中的复杂情况灵活掌握。人民认为诉讼应当中止的,则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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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可以参加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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