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的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是什么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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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的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是什么规定

一、青岛的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是什么规定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二、协议离婚子女的抚养权是怎么去确定的

子女抚养问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从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司法实践中,对于双方均希望得到子女抚养权的,一般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随女方生活为原则,但存在例外:

(1)双方协议随男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

(2)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3)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4)因其他原因导致子女确无法随女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一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另外,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一方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确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协议离婚孩子的抚养权是怎么判的

协议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具体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青岛的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是什么规定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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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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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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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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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调查令来调查。
②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
①确定。
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③ 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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