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仲裁时候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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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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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申请劳动仲裁时候如何证明劳动关系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申请劳动仲裁时候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一、申请劳动仲裁时候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证明劳动关系方法如下:

1、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面试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出入证、厂牌、工作证、技术认定证书、专业证书年检记录等能够证明职务身份的证件;

3、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社会保险记录单、企业年金单、住房公积金单或其他工资发放记录等;

4、打卡记录、考勤记录、加班通知等;

5、其他劳动者证言

6、发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内部刊物或者公司网站有关自己事迹的报道;

7、工作记录单;

8、由公司签字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薪资确认书、调岗通知书、解除通知等。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二、没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没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通过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1、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面试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出入证、厂牌、工作证、技术认定证书、专业证书年检记录等能够证明职务身份的证件;

3、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社会保险记录单、企业年金单、住房公积金单或其他工资发放记录等;

4、打卡记录、考勤记录、加班通知等;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三、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5、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员,其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构成用人单位整体行为的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纯粹是由于自身的过错给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该损害与雇主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对于申请劳动仲裁时候如何证明劳动关系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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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仲裁怎样申请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申(被)诉人
被(申)诉人
公司身份证件号
姓名国籍性别户籍民族职务
1、请求裁决撤销被诉人解除与申诉人劳动关系的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2、请求裁决被诉人补发自20年7月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全部工资(按税后6500元月标准),并支付补发工资金额25的经济补偿金。
3、本案仲裁费由被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于20年月日进被诉人单位工作,劳动合同有效期至2008年4月15日届满。双方约定税后工资6500元月。2007年7月10日因申诉人向被诉人反映加班太多而被被诉人无故辞退,被诉人于2007年7月13日通过第三人为申诉人办理了退工手续。
此外,申诉人在职期间,几乎每天都有加班,其中工作日加班4月份为55小时,月份为65小时,月份为45小时,月份为24小时,累计为189小时,应付加班费为20.928189150元。双休日加班4月份为32小时,5月份为55小时,6月份为58小时,月份为8小时,累计为小时,应付加班费为20.928153200元。但被诉人从未支付过上诉加班费。
申诉人认为,被诉人以申诉人反映加班太多为由而单方面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并无法律依据,且申诉人尚处于哺乳期,依法不应被解除劳动合同。故被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被撤销,并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申诉人还认为,依法支付加班费是被诉人的法定义务,现被诉人无任何理由拒不发放,故应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
特诉至贵处,请求贵处能依法支持申诉人上述请求。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签名或盖章)年月。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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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仲裁开几次庭?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作为劳动者应该了解,在进入用人单位工作之后,应要求用人单位与自己尽快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对双方利益都有保障,同时它也是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没有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就会有无法获得赔偿的风险。双方如果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起争议,可以请当地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那劳动关系仲裁开几次庭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一、劳动关系仲裁开几次庭劳动仲裁已经开完庭的,就不需要二次开庭;当事人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去当地。劳动仲裁的庭审程序与的庭审程序基本是一致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四十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只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包括了:
1、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
2、以口头协议代替的书面劳动合同;
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4、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终止也没有续签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仲裁开几次庭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说明,但实践中,劳动关系仲裁已经开庭过的,一般不会再次开庭。如果劳动争议双方对仲裁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到,进入诉讼流程。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未与用人单位签认劳动合同的,在平时的工作过程中应尽量将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收集起来,以备不时之需。
简述调解与仲裁的关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人民调解组织针对劳动争议纠纷组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嗣后,双方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此时该如何处理 是作出相应的决定还是不予处理该申请。因为我国对于劳动仲裁的相关法律已有规定,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该类纠纷未先仲裁,是不予受理的。如果受理了并作出了确认有效的决定,那该调解协议就有强制执行力了,这就会背离了我国关于劳动仲裁前置的有关规定如果不予受理则有待《人民调解法》的司法解释对这一部分内容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人民调解法》规定的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其规定了人民调解调整的对象是“民间纠纷”。但是“民间纠纷”在我国法律上是个很宽泛的概念,包含的纠纷类型很多,这就有必要对其范围进行界定。否则,就会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难以区分,三类调解之间的效力也难以确定。这将会给基层的实践工作带来了许多不便和混乱。
人民调解协议是人民调解组织在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合法基础上达成的一种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效力。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合同的效力问题上也有合同无效的规定,这是对合同自由的必要限制。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为了能与合同法规定保持一致,如果协议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在确认此类协议时,应做出确认无效的决定,而不能不予确认协议的效力,否则当事人会对协议的效力产生误解。同时,如果存在无法确认协议效力的案件,比如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则应该做出不予确认的决定。故此,在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结果上笔者觉得应该有三类处理结果:有效、无效、不予确认。该法同时应该对此适用的条件、范围做出细致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启动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这在实践操作中会产生一些问题,给一方当事人启动程序造成麻烦。依照现规定,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申请,确认程序就启动不了,这就会造成先前做的调解工作白做的困境,当事人只能通过提讼来解决纠纷,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当事人若已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但没有申请司法确认,后又就该纠纷向,此时法官应该认真审查人民调解协议,如果调解协议有效,法官应该行使释明权,给当事人说明情况,建议其申请司法确认,保证纠纷能够及时有效的处理,防止司法资源浪费如果调解协议无效,则就按普通的民事诉讼处理。
人民调解是我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诉外纠纷解决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优化社会发展环境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有必要充分发挥该制度在我国社会发展与稳定中的作用。为了能够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做出司法解释过程中,有必要尽可能的充分认可当事人双方在人民调解组织的组织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防止出现“调成亦无果”的尴尬情况,造成社会成本增高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影响了调解的效力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雇佣关系用劳动仲裁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雇佣关系用劳动仲裁吗问题解答如下, 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个体经营户雇佣,并且该个体经营户雇佣人数超过7人的,可以使用劳动法,可以认为是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适用范围
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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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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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申请劳动仲裁中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没有对劳动仲裁有影响吗?
[律师回复] 劳动仲裁是员工和单位存在劳动纠纷时申请的。申请人提供和单位申请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对仲裁结果是否存在影响,是要根据仲裁的内容而定。如果是劳动关系确认的争议,那么就有直接影响。如果非劳动关系的确认,其他争议,那么确认劳动关系可间接影响结果。如果劳动关系明确,出现的其他争议,那么是没有影响的。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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