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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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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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有哪些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有哪些

一、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有哪些

1、承运人的告知义务。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2、承运人有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

3、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

4、承运人的安全运送任务。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二、承揽合同包括的合同有哪些

承揽合同包括的合同如下:

1、加工合同。加工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具体要求,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2、定作合同。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具体要求,使用自己的材料和技术制作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3、修理合同。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修复损坏的物品,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

4、复制合同。复制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制作与定作人提供的特定物相同的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5、测试合同。测试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设备、技术等条件,对定作人指定的项目进行测试,定作人接受测试结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6、检验合同。检验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条件,对定作人指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定作人接受检验结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三、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有哪些义务

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有以下义务:

1、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2、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不得转保管的义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4、不得使用的义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有哪些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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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有什么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有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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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什么是客运合同,客运合同承运人的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客运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客运合同又称为旅客运输合同,是承运人与旅客关于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合同。根据运送工具的不同,客运合同可分为铁路客运合同,公路客运合同,水路客运合同,航空客运合同等.客运合同一般采用票证形式,如车票,船票,机票等。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这就是说,有偿的旅客运输合同通常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客票是旅客运输合同的书面形式和有效凭证。
二、客运合同承运人的义务有哪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客运合同的承运人有下列义务:
1、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2、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运人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予以退票;
3、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4、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5、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者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此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6、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的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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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合同中承运人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客运合同中承运人需要履行哪些义务问题解答如下,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1、承运人的告知义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所谓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项,是指因承运人的原因或天气等原因使运输时间迟延,或运输合同所约定的车次、航班取消等影响旅客按约定时间到达目的地的事项。所谓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是指在运输中为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需要提醒旅客注意的事项。
2、承运人有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
客票是证明旅客运输合同有效成立的书面凭证,客票上所载明的时间、班次是经承运人和旅客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从而成为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承运人只有按客票载明的时间、班次运输,才属于全面、适当地履行了合同。对于承运人未按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进行运输的,旅客有权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变更运输路线以到达目的地或者退票。
3、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如果承运人对患有急病 、分娩、遇险的旅客不予救助,因其即可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4、承运人的安全运送任务
运输合同生效后,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即在运输中承运人应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种免责事由的规定,说明承运人应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及其免责事由的适用,不仅限于正常购票乘车的旅客,也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乘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1、承运人的告知义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所谓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项,是指因承运人的原因或天气等原因使运输时间迟延,或运输合同所约定的车次、航班取消等影响旅客按约定时间到达目的地的事项。所谓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是指在运输中为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需要提醒旅客注意的事项。 2、承运人有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 客票是证明旅客运输合同有效成立的书面凭证,客票上所载明的时间、班次是经承运人和旅客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从而成为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承运人只有按客票载明的时间、班次运输,才属于全面、适当地履行了合同。对于承运人未按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进行运输的,旅客有权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变更运输路线以到达目的地或者退票。 3、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如果承运人对患有急病 、分娩、遇险的旅客不予救助,因其即可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4、承运人的安全运送任务 运输合同生效后,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即在运输中承运人应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种免责事由的规定,说明承运人应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及其免责事由的适用,不仅限于正常购票乘车的旅客,也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乘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客运合同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1、承运人的告知义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所谓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项,是指因承运人的原因或天气等原因使运输时间迟延,或运输合同所约定的车次、航班取消等影响旅客按约定时间到达目的地的事项。所谓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是指在运输中为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需要提醒旅客注意的事项。 2、承运人有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 客票是证明旅客运输合同有效成立的书面凭证,客票上所载明的时间、班次是经承运人和旅客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从而成为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承运人只有按客票载明的时间、班次运输,才属于全面、适当地履行了合同。对于承运人未按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进行运输的,旅客有权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变更运输路线以到达目的地或者退票。 3、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如果承运人对患有急病 、分娩、遇险的旅客不予救助,因其即可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4、承运人的安全运送任务 运输合同生效后,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即在运输中承运人应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种免责事由的规定,说明承运人应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及其免责事由的适用,不仅限于正常购票乘车的旅客,也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乘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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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有哪些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有哪些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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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承运人应承担什么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1、承运人的告知义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所谓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项,是指因承运人的原因或天气等原因使运输时间迟延,或运输合同所约定的车次、航班取消等影响旅客按约定时间到达目的地的事项。所谓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是指在运输中为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需要提醒旅客注意的事项。 2、承运人有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 客票是证明旅客运输合同有效成立的书面凭证,客票上所载明的时间、班次是经承运人和旅客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从而成为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承运人只有按客票载明的时间、班次运输,才属于全面、适当地履行了合同。对于承运人未按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进行运输的,旅客有权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变更运输路线以到达目的地或者退票。 3、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如果承运人对患有急病 、分娩、遇险的旅客不予救助,因其即可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4、承运人的安全运送任务 运输合同生效后,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即在运输中承运人应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种免责事由的规定,说明承运人应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及其免责事由的适用,不仅限于正常购票乘车的旅客,也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乘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客运经营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1、承运人的告知义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所谓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项,是指因承运人的原因或天气等原因使运输时间迟延,或运输合同所约定的车次、航班取消等影响旅客按约定时间到达目的地的事项。所谓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是指在运输中为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需要提醒旅客注意的事项。 2、承运人有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 客票是证明旅客运输合同有效成立的书面凭证,客票上所载明的时间、班次是经承运人和旅客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从而成为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承运人只有按客票载明的时间、班次运输,才属于全面、适当地履行了合同。对于承运人未按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进行运输的,旅客有权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变更运输路线以到达目的地或者退票。 3、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如果承运人对患有急病 、分娩、遇险的旅客不予救助,因其即可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4、承运人的安全运送任务 运输合同生效后,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即在运输中承运人应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种免责事由的规定,说明承运人应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及其免责事由的适用,不仅限于正常购票乘车的旅客,也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乘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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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合同承运人的义务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客运合同承运人的义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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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客运车辆发生交通事乘客死亡谁承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是客车公司赔偿,不过都是购买了保险的,如果说当事人存在重大过错的当事人也可以承担一部分责任,这个当事人包括驾驶员和乘客及其和事故有关的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的损失,由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对于标的车及标的车上人,标的车驾驶员的赔偿由车损险,车上人员和驾驶员座位险进行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未参加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各方的过错通常通过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确定,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未申请复核或者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在向提讼时进行举证,由结合证据进行判断。但是由于自行举证的难度一般都很大,如果对交通事入认定书有异议的,还是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核。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次责任,同等责任。每种责任具体的承担比例无全国统一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自己的实施意见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需参照当地规定确定。
承运人履行的义务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1、承运人的告知义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所谓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项,是指因承运人的原因或天气等原因使运输时间迟延,或运输合同所约定的车次、航班取消等影响旅客按约定时间到达目的地的事项。所谓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是指在运输中为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需要提醒旅客注意的事项。 2、承运人有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 客票是证明旅客运输合同有效成立的书面凭证,客票上所载明的时间、班次是经承运人和旅客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从而成为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承运人只有按客票载明的时间、班次运输,才属于全面、适当地履行了合同。对于承运人未按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进行运输的,旅客有权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变更运输路线以到达目的地或者退票。 3、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如果承运人对患有急病 、分娩、遇险的旅客不予救助,因其即可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4、承运人的安全运送任务 运输合同生效后,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即在运输中承运人应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种免责事由的规定,说明承运人应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及其免责事由的适用,不仅限于正常购票乘车的旅客,也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乘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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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合同中旅客的权利义务
依据旅客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有以下权利:乘客依客票上载明的时间、班(车)次,座位号乘坐规定的交通运输工具到达客票上指定的目的地。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应履行下列义务:支付规定的票价和行李运费,超程乘坐或超程托运应补交票价和行李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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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运输中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应负的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本条是对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应负责任的规定。运输行为的需求在于高速和安全,当代运输虽然安全程度越来越高,但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速度越来越高,在速度和安全之间,存在对立统一的关系。现代任何一种运输生产活动都存在着与其他社会经济活动不同的风险,保障旅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也就成了旅客运输承运人最大的义务。所以本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旅客运输合同中,应当实行什么样的责任制度呢有的认为应当实行过错责任制度,即承运人只有在具有过错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情况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们认为,在旅客运输活动中,应当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即承运人即使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基于以下几点原因:
1.在整个旅客运输活动中,旅客所受到的大多数损害,一般都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有关,或者由承运人的作为或造成,或者由承运人未尽管理职责而间接造成。在有些情况下,并不是承运人违约或者侵权造成旅客伤害,如旅客乘火车旅行途中被车外人掷石头击伤。此时承运人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法律保护旅客人身安全利益,而赋予承运人的一项责任或义务。
2.在旅客运输中,应当强调对旅客人身生命的特别保护,而对承运人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旅客的人身安全,促使承运人采取各种措施以保护旅客的安全。
3.在现代运输业中,运输活动的公用性和独占特点以及国家的全面干预,要求承运人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同时由于运输保险业的发展,运输风险大为分散,这就为承运人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奠定的基础。
4.各国运输法对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规定各不相同,但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无过错责任制度已成为旅客运输合同中的基本取向。究其原因,仍在于前面所述的国家对旅客运输行为的严格管理,承运人的独占性和公用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国家对旅客的严加保护。就是我国的运输立法也在向无过错责任制度靠拢。如从交通部颁布的《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来看,在公路运输中,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虽没有明确规定是无过错责任制度,但从铁路法规定的免责条件来看,铁路运输中,也是实行的无过错责任制度。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旅客本人的健康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可见航空旅客运输中是实行的比无过错责任制度更为严格的严格责任制。法律在对旅客实行严格保护的同时,也应当充分保护承运人。本法对承运人的保护就体现在免责规定上。本条规定了在两种情况下,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
1.旅客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旅客自己寻短见从火车上跳车自杀的,承运人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旅客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承运人才可以免责。如果旅客对伤亡的造成只有一般过失,承运人仍应当负赔偿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免责事由应当由承运人举证。
2.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伤亡。如旅客在运输途中突发重病而死亡的。由于运输方式的不同,风险的程度也不一样,所以各专门法对旅客运输中承运人的免责事由也不一样。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特别法有不同的规定时,应当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免责事由只有旅客的健康原因,对于不可抗力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在民用航空中,承运人仍应当承担责任。各专门运输法对承运人的赔偿的数额基本上都作了限制性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的赔偿不超过46666计算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计算单位。所以各专门法对赔偿限额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本条
第二款还规定,对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也应当适用于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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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一、属旅客原因造成的损害,承运人免责
属旅客原因不按时到站乘车的,或旅客违约在先造成的。如旅客无票、持无效客票或不符合规定的客票乘车,或超程乘车、越级乘运又不补交票款的,旅客拒绝接受汽车站安检,坚持随身携带或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如旅客在运输途中突发疾病,或患严重传染疾病,对公共卫生有重大影响和威胁并需强制进行治疗的;旅客在车厢内自伤、自杀,或旅客故意违反乘车安全管理规定造成自身伤害的;旅客违法犯罪造成的。如旅客是正在被侦查机关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旅客利用车厢进行非法活动的;旅客自身过错造成自带物品毁损、灭失的。如旅客携带违禁物品被有关部门查获收缴的。
二、不可抗力免责
包括两种情况:暴雪、洪水、台风、地震、泥石流等自然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战争、、等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可适用公平原则来平衡旅客和承运人的利益
三、第三人原因免责
旅客受第三人侵害的情况较复杂,一般承运人不能免责。但如果在此过程中,承运人对旅客尽到了告知义务、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及求助义务,可减轻或免于承担责任。要指出的是,对于上述免责事项,承运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法条:《合同法》
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三百零三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合同承运人需要履行什么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1、承运人的告知义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所谓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项,是指因承运人的原因或天气等原因使运输时间迟延,或运输合同所约定的车次、航班取消等影响旅客按约定时间到达目的地的事项。所谓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是指在运输中为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需要提醒旅客注意的事项。 2、承运人有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 客票是证明旅客运输合同有效成立的书面凭证,客票上所载明的时间、班次是经承运人和旅客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从而成为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承运人只有按客票载明的时间、班次运输,才属于全面、适当地履行了合同。对于承运人未按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进行运输的,旅客有权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变更运输路线以到达目的地或者退票。 3、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如果承运人对患有急病 、分娩、遇险的旅客不予救助,因其即可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4、承运人的安全运送任务 运输合同生效后,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即在运输中承运人应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种免责事由的规定,说明承运人应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及其免责事由的适用,不仅限于正常购票乘车的旅客,也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乘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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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合同中旅客的义务是什么
1)旅客有持有效客票乘运的义务。2)旅客有限量携带行李的义务。3)旅客有不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物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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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营运客运客车误工费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1)赔偿数额: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没有致残的,其误工时间以其住院治疗时间或医生建议休息的时间为依据计算。
  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 从交通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
  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
  
(3)收入状况:
  
A、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或因交通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的补贴、津贴。工资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 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纯收入计算。对于离退休人员及在岗人员单位未扣发工资的,不应予以赔偿。(应由单位出具证明,并予以调查核实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如何理解实际减少的收入?
  
a、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因个人所得税征缴体制尚不完善,有些受害人的收入虽没有完税证明,但并不能说明其彻底丧失合法性,比如我国公务员的工资体系的双轨以及农民的承包经营收入等。另外,采纳合法证明标准,并不否认对一些高收入主张者须提供完税证明。两者并不矛盾。因固定收入主要体现在固定工作的人员之上,所以,受害者能够提供供职单位的证明就可以了。
  
b、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
  企业经营者的经营利益损失不属于误工损失的范围。
  引自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289
  
B、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证明,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
  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凭证。
  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对无收入但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其计算依据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C、受害人既无固定收入,又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即全省的标准)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对于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应按照上年度全省各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对于虽系农村户口,但居住在市区或市郊区生活一年以上的(公安派出所、社区的证明),应按城镇标准计算。
  如何理解相同或相近行业?判断标准原则上有两个:产业分类标准,比如
一、
二、三产业;同一产业内的社会评价标准,该标准主观色彩很强,法官的判断结果不能与一般评价出现明显的与众不同。
  无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最近三年收入总和÷3年÷12个月×误工时间。
  或受诉所在地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4)误工费主要以天计算。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如何计算误工人员的日工资没有明确规定,根据过来的审判实践,为了规范统一,体现公平公正,不应以月进行计算,而以天计算日工资为宜。
  误工费的计算时间主要分三类:
  
①未构成伤残或死亡的时间,应为受害人自接受医疗机构治疗(出具医疗机构的证明)到康复所需时间而定(康复时间应以法医指定的康复时间为准)。
  
②构成伤残的,应为计算至定残的前一日,但因当事人治疗终结后,合理康复期满,仍怠于定残的,其定残时间应按实际误工时间计算,也即到康复之日为止。
  
③构成死亡的,应为接受治疗至死亡之日的期间。
  1)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月收入超过元(按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受害人最好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凭证;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月收入低于元的,受害人不用办理完税凭证。
  如果受害人没有固定工作,如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相关的收入证明,否则,很难获得的支持。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受害人的误工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三补(如饭补、车补和话补)、奖金和津贴。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种形式。
  2)误工费的赔偿应当以有劳动能力人为限。
  误工费是针对有收入的人支付的费用,那么对于没有收入的人可否主张误工费?立法界、律师界和多持否定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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