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迁,遣散员工,孕妇怎么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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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搬迁,遣散员工,孕妇应当是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来进行相对应的赔偿,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劳动者工作满一年的时间就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公司搬迁,遣散员工,孕妇怎么赔偿,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公司搬迁,遣散员工,孕妇怎么赔偿?

一、公司搬迁,遣散员工,孕妇怎么赔偿?

公司搬迁,遣散员工,孕妇应当是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来进行一定的赔偿,女职工从孕期开始,到产期,直至哺乳期结束之前,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将其解聘。

但是公司解散,属于《劳动合同法》法定的终止事由,员工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包含孕期职工,单位支付职工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公司解散员工有哪些补偿

根据我国的法律,如果公司要发生解散的时候,作为用人单位是要提前一个月的时间,去通知员工的,然后双方按照程序去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采取提前通知员工的处理方式,那么作为用人单位就要对员工做出一个月的工资补偿。同时,如果是用人单位一方,自己这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的时候,也是需要向员工提供经济上面的补偿的。公司因为被有关部门吊销了营业资格,发生公司解散的情况时,这个时候用人单位与员工确立的劳动关系发生解除。

补偿的金额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从业时间来确定,从2008年开始,每年的补偿金额为一个月的工资,这个工资是按照员工在本单位前一年的平均工资来计算,如果工作时间还没有达到半年,就按照补偿半个月的工资来计算。如果公司发生解散,是属于公司的原因,并不是因为吊销营业资格,这种情况下公司发生了解散,应该对员工的经济补偿计算标准,要从员工进入到本单位工作的时候开始计算,还是每一年的时间就补偿一个月,不满半年就按照半个月的标准来补偿。

如果当公司发生解散的时候,作为用人单位,已经无法为员工提供经济上的补偿了,也就是公司无力支付相关的赔偿了,这种情况下,作为接受赔偿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自己垫付所欠的薪资报酬。主要有以下这两种情况:

公司发生借伞或者破产的时候,已经开始进入到了财产清算的程序,所欠的薪资已经被负责清算的组织以及公司所确认,或者经过有关部门也就是劳动保障的相关部门所调查,确认属于事实情况的时候,作为接受赔偿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自己垫付所欠的薪资报酬;

第二种情况,公司是因为负责经营得负责人隐匿,而发生的停业,这个时候由劳动保障的相关部门经过调查之后,确认属于事实情况,作为接受赔偿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自己垫付所欠的薪资报酬。

三、员工在公司解散后社保怎么买

原公司会将劳动者的个人社保公积金档案转移到当地社保中心和公积金管理中心暂时封存,劳动者在找到新的工作进入新的公司后,新公司会从社保中心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劳动者的社保和公积金档案调入新公司,继续缴纳。公司是因为负责经营得负责人隐匿,而发生的停业,这个时候由劳动保障的相关部门经过调查之后,确认属于事实情况,作为接受赔偿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自己垫付所欠的薪资报酬。

公司搬迁,遣散员工,孕妇怎么赔偿,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给出了明确的解答,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如果孕妇被辞退,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应当采取赔偿措施,因为此时是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辞退。本文内容如果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提交咨询,律师会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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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重病和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3、第七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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