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践合同有哪些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也就是说,实践合同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实践合同有:
1、定金合同;
2、保管合同;
3、借用合同;
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实践合同有哪几种
目前我国的实践性合同主要有以下四种:
1、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3、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4、借用合同
借用合同是指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借人的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三、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合同效力的种类具体如下:
第一,已经生效的合同;
第二,无效的合同,也就是合同没有法律效力,例如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合同;
第三,可以撤销的合同,例如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下签订的合同;
第四,效力待定的合同,该合同要经过追认才能够具有法律的效力,效力待定的合同一般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的不符合年龄的合同,或无权代理人签的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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