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才知道有精神病是否能够离婚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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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婚后才知道有精神病是否能够离婚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婚后才知道有精神病是否能够离婚

一、婚后才知道有精神病是否能够离婚

婚后才知道有精神病能够离婚。这种情况离婚的,应当选择诉讼的方式,因为患有精神病的一方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够办理协议离婚;不过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清醒的时候也是能够办理协议离婚的。

这种情况提起离婚诉讼的,如果一方的精神病在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存在其他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法院是会判决离婚的。

因为,一方在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对方提出离婚的;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法院会判决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能够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丈夫精神病是否能够离婚

丈夫精神病能够离婚。

夫妻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因为配偶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离婚之前应当先变更监护人,之后再提起离婚诉讼。

女方能够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起诉状及副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调解无效会判决离婚。下列情形能够认定为感情破裂: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能够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老婆有精神分裂症是否能够离婚

老婆有精神分裂症能够离婚。夫妻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因为配偶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离婚之前应当先变更监护人,之后再提起离婚诉讼。

想要离婚的一方能够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起诉状及副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调解无效会判决离婚。

下列情形能够认定为感情破裂: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能够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婚后才知道有精神病是否能够离婚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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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精神病病退标准是哪些,达到几级才办理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一级至四级的都可以办理病退。标准如下:
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
2,或视野8(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a24.18a或aC27.96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功除3
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dd-ca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
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3、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7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尘肺Ⅲ期;
  (27)尘肺Ⅱ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8)尘肺Ⅰ期、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9)放射性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
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1)粒细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肠切除3
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永久性尿管腹壁造瘘。
4、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四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D;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
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c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登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2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假肢;
  (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0)瓣膜置换术后;
  (31)心功能不全二级;
  (3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博器者);
  (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4)肺功能中度损害;
  (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6)尘肺Ⅱ期;
(3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38)呼吸困难3级;
(3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
2,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43)再生障碍性贫血;
(44)慢性白血病;
(45)小肠切除3
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46)小肠切除2
3,包括回盲部分切除;
(47)全结肠、直肠、切除,回肠造瘘;
(48)外伤后排便重度障碍;
(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1)永久性膀胱造瘘;
(52)重度排尿障碍;
(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
(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5)双侧肾上腺缺损;
(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5、五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0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五级工伤或职业病。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D;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
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4)下颌骨缺损长4c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唇缺损12;
  (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立方厘米;
  (17)舌缺损23、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2级;
  (20)单肌瘫肌力3级;
  (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2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2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4)非得手前臂缺失;
  (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钻研指功能缺失;
  (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32)莫氏Ⅱ型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病态窦房结综合症(不需安起博器者);
  (34)瓣膜置换术后;
  (35)双肺叶切除;
  (36)肺功能中度损伤;
  (37)呼吸困难3级或a27810.7a;
  (38)肝切除12;
  (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1)胰切除23;
  (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10)
  (43)胃切除34;
  (44)小肠切除2
3,保留回盲部;
  (45)直肠、、结肠产分切除,结肠造瘘;
  (46)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慢性中毒性肾病;
  (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2)两侧、副缺缺损;
  (5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4)缺损;
  (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闭锁;
(5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6、六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六级工伤或职业病。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12)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13)双眼矫正视力0.
2,或视野48(或半径30();
  (14)双耳听力损失71D;
  (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难Ⅲ度;
  (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
  (20)鼻缺损13、15;
  (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22)三肢瘫肌力4级;
  (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2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1)一拇指缺失;
  (32)一侧踝以下缺失;
  (3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华丽短缩4c以上者;
  (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个趾畸形,功能丧失;
  (3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38)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3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4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2)放射性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3)肝切除13;
  (4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
  (45)胰切除12;
  (46)白血病完全缓解;
  (4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48)胃切除23;
  (49)小肠切除1
2,包括回盲部;
  (50)肾损伤性高血压;
  (51)一侧肾切除;
  (52)两侧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5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5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七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9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七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平方厘米,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9)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
3,或视野64(或半径40();
  (11)双耳听力损失56B;
  (12)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
  (1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1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
  (15)牙糟骨损作78c,牙齿脱落10个以上;
  (16)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17)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1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20)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21)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2)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2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24)一指指间关节离断;
  (2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2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2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失;
  (3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4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31)一前足缺失;
  (3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良好;
  (3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么复积液;
  (34)下肢伤后缩短3c、2c者;
  (35)肺叶切除;
  (36)肺功能轻度损害;
  (37)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
  (38)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39)放射性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40)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1)肺切除14;
  (4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4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4)成人脾摘除;
  (45)胰切除13;
  (46)再生障碍性盆血完全缓解;
  (47)白细胞减少症;
  (48)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49)血小板减少(8×1010);
  (50)胃切除12;
  (51)小肠切除12;
  (52)结肠大部分切除;
  (54)轻度排尿障碍;
  (55)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狭窄;
  (59)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8、八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1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八级工伤或职业病。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平方厘米或三处以上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
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11)一袋子则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14)外伤性青光眼;
  (15)双耳听力损失41D或一耳91D;
  (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7)发声及言语困难;
  (18)一耳或双耳缺损13、23;
  (19)牙槽骨损伤长c,牙齿脱8个以上;
  (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
  (2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2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2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2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2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29)双手部分瘫肌力4级;
  (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3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3)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3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3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3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40)心功能不全一级;
  (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2)肺段切除;
  (4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44)肝部分切除;
  (45)胆道修补术后;
  (46)脾部分切除;
  (47)胰部分切除;
  (48)腹壁缺损10c左右;
  (49)胃部分切除;
  (50)小肠部分切除;
  (51)一侧肾上腺缺损;
  (52)输尿管修补术后;
  (53)尿道修补术后;
  (54)一侧、副切除;
  (5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5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59)性功能障碍;
  (60)急性放射性皮肤损失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失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6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9、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43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九级工伤或职业病。
  (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平主厘米,无功能障碍;
  (3)脑子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Ⅳ对脑神经;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同部有明显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1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4;
  (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
  (14)泪器损失,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15)双耳听力损失31D或一耳损失71D;
  (16)发声及言语不畅;
  (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
5,13;
  (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20)牙槽骨损伤长4c,牙脱落4个以上;
  (2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22)三个节段性疹柱内固定术后;
  (2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2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2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2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2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30)足庶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3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32)骨折内固定手术,无功能障碍者;
  (3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3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5)肺修补术;
  (36)支气管成形术;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8)乳腺成形术后;
  (39)隔肌修补术后;
  (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41)子宫修补术后;
  (4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3)修补或成形术后。
10、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1种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十级工伤或职业病。
  (1)颅骨缺损9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瘫痕面积30;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6)双眼矫正视力0.8;
  (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8)晶体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1)外伤性瞳孔放大;
  (12)双耳听力损失26D,或一耳56D;
  (1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4)发声障碍;
  (15)一耳或双耳缺损2平方厘米;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铬鼻病(无症状者);
  (18)嗅觉丧失;
  (19)牙齿除以外,节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强口困难Ⅰ度;
  (2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和未曾取出;
  (2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23)鼻中隔穿孔;
  (24)鼻或面部有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2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6)一手指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离断或功能丧失;
  (2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
  (28)手背植皮面积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
  (2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右积30者;
  (3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3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33)足背植皮,面积100平方厘米;
  (3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3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3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7)胸壁异物滞留;
  (38)胁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39)肝修补术后;
  (40)脾修补术后;
  (41)胰修补术后;
  (42)开复探查或胃修补术后;
  (43)开复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
  (44)开复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
  (45)肾修补术后;
  (46)膀胱修补术后;
  (47)卵巢修补术后;
  (48)输卵管修补术后;
  (49)乳腺修补术后;
  (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度以上者;
  (5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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