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受伤但当时没报工伤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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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因工受伤但当时没报工伤怎么处理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因工受伤但当时没报工伤怎么处理

一、因工受伤但当时没报工伤怎么处理

因工受伤但当时没报工伤,如果受伤时间还没有超过一年的,则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可以自行申报工伤,被认定为工伤的,仍然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如果因为公司原因导致超过工伤申报期限无法申报工伤的,则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单位赔偿自己因此受到的损失。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不到一天临时工工伤应当怎么处理

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应首先向当地社保机构申请,如果被认定为工伤的话,雇佣方应该负责全部医疗费和医疗期间的工资

临时招聘的工人,与正式工相对。同工不同酬,临时工就是暂时在单位工作的人员,临时工指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续可能,但要有双方达成共识的前提。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厂里上班没有签劳动合同受工伤怎么处理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受到工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如果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属于工伤的,可以获得工伤赔偿;

(2)如果用人单位有购买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赔偿,没有购买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属于劳务关系,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因工受伤但当时没报工伤怎么处理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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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林撤回,向工伤认定机构申请工伤认定,但该机构认为,黄某林申请工伤认定时,已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不成立,对其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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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的分歧主要在于发生事故时黄某林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认定为工伤。原告认为,我国《劳动法》并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伤保险条例》也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调整范围外,而且最高人民行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也称:“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故对原告应当认定为工伤。
被告方则认为,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缺失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要件,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故对原告不宜认定为工伤,应当通过民事法律关系等途径解决赔偿问题。
六旬农民工搬运垃圾桶致残
家住农村的黄某林今年63岁,6月,受科学城一物业服务公司雇佣,从事垃圾清运工作。
9月2日上午9时许,黄某林在搬运垃圾时,由于垃圾桶装载量过多,负重量过大致腹部疼痛不止,当即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回肠穿孔伴粘连、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其伤情后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
黄某林要求物业服务公司赔偿相关费用,被对方以超龄、不能享受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为由拒绝。多次协商未果,黄某林诉至科学城,请求判令物业服务公司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9709
5.10元。
受伤农民工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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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黄某林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再次诉至科学城。
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行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明确规定此种情形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对农民工不以年龄作为用工关系定性的依据;虽然工伤认定机构对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但农民工已经付出了劳动,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赋予超龄劳动者相应的权利,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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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大有人在,尤其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他们能否成为合法的劳动主体,与用人单位之间能否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已经成为法律上的盲点。”
本案主审法官说,《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而,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一个急需解决的迫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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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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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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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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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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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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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4项之规定,雇员可以直接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伤残等级评定后,对依法应由单位承担的工伤赔偿项目有权要求向包工头转包和非法分包工程的用工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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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四)定居国外的华侨:在国内结婚的,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在国外结婚的,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五)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国内一方向人民的,受诉人民有权管辖。
(六)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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