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怎么认定夫妻个人债务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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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实践中怎么认定夫妻个人债务问题带来帮助。
实践中怎么认定夫妻个人债务

一、实践中怎么认定夫妻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根据我国目前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债务不因结婚行为而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所以,在离婚时尚未还清的婚前个人债务仍由负债方独自偿还;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与婚姻家庭生活无关的非正常开支而借款产生的债务。比如一方欠下的赌债等;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独自为生产经营所欠下的债务,同时生产经营的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资助没有扶养义务的人所欠下的债务。比如未经配偶同意而为资助老家兄弟购买或建设婚房而借款所形成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怎么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首先,需要在举债时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在事后追认,那么该债务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次,无论是否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若该债务最终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人民法院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再次,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人民法院都将认定为个人债务。

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下列债务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投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赠与合同或者协议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台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5)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6)其也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夫妻在分居的时候债务怎么认定

夫妻在分居的时候债务的认定方式:一般情况下,分居期间的债务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分居期间债务应当属于个人债务或一方有证据证明不属于共同债务的,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实践中怎么认定夫妻个人债务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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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怎么认定夫妻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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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如何认定夫妻个人债务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实践中如何认定夫妻个人债务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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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司法实践中夫妻债务的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举证责任责任的分配
由于在实践中,一些证据具有“非客观性”及“非成文性”的特点,通常难以取得。因此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任何一方,就意味着这一方存在更大的诉讼风险。夫妻一方举债既有可能为了逃避债务,与夫妻另一方恶意串通,将夫妻共同债务,伪造或推委为夫妻个人债务;也有可能是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或恶意举债。也就是说,举债方既可能与第三人一起虚构债务规避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也有可能与其配偶一同试图逃避债务。正因为举债人心态的“反复无常”,所以如果把夫妻一方的举债,一律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难以排除举债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或恶意举债的可能;但如果对夫妻一方的举债,在举债方不能证明为夫妻共同债务时,认定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则又难以排除举债方与另一方恶意串通,逃避共同债务可能。
但从我国法律界的主流观点来看,在一方举债中,举债事实或举债用途只有举债人最清楚。而且举债事实或举债用途属于积极事实,根据经验法则,当事人只能对积极事实进行举证证明,无法对消极事实进行举证证明。也就是说,只能由主张举债事实存在或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积极事实)的一方负举证责任,主张举债事不实存在或举债没有用于夫妻共同利益(消极事实)一方不负举证责任。因而,对于夫妻一方举债,债权人仅需证明该债务确实存在,而债务一方则需对债务不存在或者债务不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抗辩进行举证。这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24条的规定。可以这么说,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实质上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的分配,如果该债务确实存在且形成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该债务即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务人或者其配偶若主张否定的事实,则举证责任应由债务人或其配偶承担。
当然,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以上举证责任的分配是针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夫妻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而言的。对于夫妻离婚时对于债务的内部分配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作了相应的规范。在夫妻对于债务承担的内部关系下,如果举债方的配偶否认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此时,由于举债一方处于该借贷关系中主动的一方,对该债务的构成及用途相比较配偶一方来说理应知晓及持有更多的信息。因此,证明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应归责于举债一方。若举债一方无法就该债务系共同债务进行充分证明,则在夫妻内部分担中,配偶一方不承担实际的还款责任。
(二)需要证明的内容
在完成举证责任的分配之后,则诉辩双方需要对自己负有举证义务的事实进行举证。总的来说,夫妻与债权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虽然可能牵涉到人情的因素,但还是一种财产关系,因此从笔者的代理经验来看,一般应以该借贷钱款的资金走向为基础,结合一下内容进行印证与说明:
首先,需要证明债务是否确实存在,以排除虚假债务的可能性。在夫妻双方离婚时,一方配偶可能会通过与自己亲朋补写借条的方式来产生一些债务。但从这些年的审判实践来看,对于这一问题较为慎重,尤其是涉及到夫妻财产利益发生争议时,更不会单单以一方所出具的借条认可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通常情况下,还是借以银行的存取款凭证等能证明债权人确实将钱款要付给债务人的客观凭据来进行认定。需要补充的是,关于债务是否存在,无论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外部关系之诉还是债务人夫妻之间的内部关系之诉,该举证责任都应有债权人来进行承担。
其次,需要证明债权人是否知道该债务超出了举债人可代理的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债权人之所以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对其所借给一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原因在于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家事代理权的信赖。但如果债权人一方在借款时就明知所借款项一方不具有家事代理权、滥用家事代理权或超越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则其丧失了对债务人家事代理权的信赖,也就丧失了可以让债务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24条的规定,债务人的配偶一方若要向债权人证明该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则要就双方感情恶化、双方长期分居、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等情况为债权人在借款时所知进行举证。
第三,需要证明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上两点证明内容主要是从债权人与债务人夫妻借贷关系的外部角度。如从夫妻内部分担的角度角度来看,在司法实践中形成这样的一种共识,即若债务的借款人署名为夫妻双方,若任何一方不认可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则应由不认可该债务的一方进行举证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未享受借款利益。反之,若该债务的借款人署名为夫妻一方,若借款一方认为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享受了借款利益,则应由借款一方举证该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如此安排举证责任,充分考虑了双方的知情能力,合理分配了双方在诉讼中的举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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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司法实践中怎样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回复] “民间借贷”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说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案例简介】:A与B系夫妻关系,2020年,B向C借人民币8万元,期限为一年,合同到期后,B未能如约偿还,C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B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解,即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底图各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
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因己方个人原因所负的债务,或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包括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给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底图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示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
综上所述,区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夫妻双方有没有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在共同举债的合意,或事前事后虽没有举债的合意但却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就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如为家庭共同生活购买生活用品、共同出资购房、为履行法定抚养赡养义务,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等情形,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在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债权人只要证明该借款发生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在涉及夫妻双方债务承担关系时,应当由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该借款系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家庭共同生产或生活,如证据不足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说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民间借贷】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回复] “民间借贷”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说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案例简介】:A与B系夫妻关系,2020年,B向C借人民币8万元,期限为一年,合同到期后,B未能如约偿还,C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B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解,即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底图各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
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因己方个人原因所负的债务,或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包括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给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底图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示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
综上所述,区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夫妻双方有没有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在共同举债的合意,或事前事后虽没有举债的合意但却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就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如为家庭共同生活购买生活用品、共同出资购房、为履行法定抚养赡养义务,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等情形,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在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债权人只要证明该借款发生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在涉及夫妻双方债务承担关系时,应当由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该借款系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家庭共同生产或生活,如证据不足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说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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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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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司法实践中该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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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说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案例简介】:A与B系夫妻关系,2020年,B向C借人民币8万元,期限为一年,合同到期后,B未能如约偿还,C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B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解,即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底图各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
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因己方个人原因所负的债务,或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包括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给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底图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示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
综上所述,区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夫妻双方有没有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在共同举债的合意,或事前事后虽没有举债的合意但却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就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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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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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说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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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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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如何认定,夫妻债务如何认定,夫妻债务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夫妻个人债务怎么样认定 夫妻个人债务一般是指男女一方在婚前所欠的债务,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的为满足个人欲望而挥霍享受所负的债务。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对于夫妻单独所负的债务,应由本人以个人财产清偿,如果负债一方确无实力偿还的,也可以说服他方代为偿还,但必须以自愿为原则,不得强制一方为他方清偿债务。但是,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确实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属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约定,仍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才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对于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叔叔阿姨因为要离婚,但是不清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所以咨询大家实践中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
[律师回复] 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的,应当注意以下因素: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或者有口头约定,双方没有争议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处理,但是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2)夫妻分居后,分别管理、使用和获得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额悬殊的,分得财产多的一方应当补足。
(3)主张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4)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但可能因为一方有过错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在离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以协议对抗第三人,如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债权。
(6)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误将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的,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7)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产的,可以先就离婚案件和已经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不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
(8)属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适用正常离婚程序的处理方式;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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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怎么样认定夫妻个人债务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实践中怎么样认定夫妻个人债务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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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怎样认定实践合同生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怎样认定实践合同生效问题解答如下, 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应为合同生效的要件,而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换言之,实践合同没有交付标的物的,合同仍然成立,但不生效。二者之间的关系,犹如以城市房屋抵押,没有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合同成立,但不生效。如前所述,合同的成立纯属事实判断,是否成立,以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协商一致为准。实践性合同也是合同,也应遵循此评价标准。交付标的物只能视为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事实上,1995年《担保法》早已通过对定金的规定修正了实践合同的定义。其第90条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用的是“生效”,而非“成立”,可惜没有引起人们应有的重视。合同法继担保法之后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更加明确地分开,实践合同的概念必须尽快修正。
至于实践合同的范围,学者认为:“哪些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哪些合同属于实践合同,由法律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决定。”法律允许当事人协商决定的,至今未见。我们认为,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目前见诸法条的,有如下数种: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质押合同。《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4、定金合同。《担保法》第90条第2项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实践中讨债有哪些方法
[律师回复] 对于实践中讨债有哪些方法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实践中讨债有哪些方法
1.利用行政干预手段协助讨债
所谓利用行政干预手段帮助实现讨债,是指讨债人(或债权人)在讨债过程中,经过自己的努力工作,取得了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情与支持,通过债务人的上级领导机关对债务人进行说明教育,劝其尽快履行债务。
2.利用金融机构的监督职能帮助讨债
金融机构是指人民银行及所属各专业银行和农村、城市信用合作社。我们国家的金融机构即各大银行在国家经济建设及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都起着巨大的作用。我国的各大银行都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它们作为的民事主体与其它的民事主体发生平等互利的经济联系,另一方面它又行使国家金融管理机关的职能和权利,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国家银行取得贷款的法人、经济实体或者公民个人的整个经济活动,有权进行全面的信贷监督。国家银行的这种监督职能一方面既能保证资金的合理利用,另一方面也能在某些方面和某种范围之内稳定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秩序,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3.运用经济抗衡手段帮助讨债
讨债中所谓的经济抗衡手段是指债权人或讨债过程中根据双方合同(即合同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同时履行的原则,针锋相对地逼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办法。
4.运用中断合作关系手段帮助讨债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逐渐加快,社会化大生产的程度也越来越高,生产的社会化的一个重大特点就是任何一个生产厂家,任何一个经济实体都不可能单独从事生产,都不可能单独存在,它必须在与勘察的生产厂家、其它的经济实体的相互协作中得以生存和发展。而且,社会的商品经济越发达,社会分工越精细,各个生产厂家,各个经济实体,各个社会成员之间的互相依赖,互相协作的程度就越强,以致整个社会的物质的仍至于精神的生产、供应、运输、销售等已形成了一个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循环系统,哪一环都不能少,哪一环都不能出现重大失误,否则就将严惩影响其它的环节。
法院如何认定夫妻债务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律师回复]
一、哪些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债权人难以知晓。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基于夫妻婚姻关系的连带性,应当推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应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双方名义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即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二、如何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最为集中的体现夫妻离婚的过程中,一种是在夫妻离婚时进行划分,这种情形又和夫妻采取的离婚方式有关系,如果夫妻是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则夫妻双方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债务,当然这种约定本身,对债权人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如果夫妻是在提起离婚,依据婚姻发第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的规定,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进行判决。但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直接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相联系,在判决时,对于可以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进行判决;但对夫妻债务是否存在,或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没法确定的,或可能被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对于这种情况由于缺少债权人的介入,应该告知另行处理,而不应在判决中进行确认。这样可以充分保障第三人的合法债权。对于在离婚判决或在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已经确认或处理的债务,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的规定,的判决或夫妻的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一样可以向离婚后的夫妻提讼,要求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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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间的共同债务的认定是饱受争议的。因此司法实践中对夫妻间的共同债务有着明确的规定,并且如果双方可以提供明确的证据来证明是否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也是需要通过司法实践来对其进行合理的分配,尽最大的努力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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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司法实践中怎么认定自首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自首应该把握好“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两个方面:
(一)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投案的时间、投案的自动性、投案对象、投出的对象四方面来把握:
1、投案时间。对自动投案的时限,现行刑法典对之作了较为宽松的规定,既可以是在犯罪事实被发觉前,也可以是在犯罪事实被发觉后,但必须发生在尚未归案之前。对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嫌疑人又逃跑的,也应视为尚未归案的情形。在司法机关追捕、通缉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自动归案的,仍应视为自动归案。
2、投案的自动性。这是确认自动投案成立与否的关键。认定投案的自动性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投案的动机。投案的动机因人而异,动机如何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二是自动的程度。实践中,行为人自动投案的自动性程度差异是很大的,但从自首制度宗旨来考虑,自动程度之大小并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最多成为量刑所考虑的因素。
3、投案对象。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自动投案的对象是司法机关(公、检、法三机关),同时又规定了视为司法机关的投案对象,包括个体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负责人员。从而扩大了投案对象的范围从机关、组织到个人均成为投案的对象。
4、投出的对象
投出的对象即个体把什么交付与司法机关处理。通常认为投案就是个体把自己送去司法机关,交由其处理。这只是说到一个方面,当前刑法确立了余罪自首概念,现有罪行和投出的对象就可依据不同情况分为三种:一是个体还未成为犯罪嫌疑人,这时个体若投案,作为投出对象就包括个体的人身自由和自己所实施的罪行;二是个体已成为犯罪嫌疑人,但无法找到个体,如通辑犯,此时个体若投案作为投出对象就只有个体的人身自由;三是个体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此时人身自由已受限,个体对自己余罪予以自我揭示,就只是对自己余罪的投案,而不存在人身交付问题了。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认定可以从法律对个体积极行为的肯定来予以认定:
1、个体对自己行为的认识不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 在实践中常会出现个体认识与司法人员认识不一致的现象,有对行为性质认识的不一致,有对行为程度认识不一致等。这些都不影响个体如实供述的成立,司法人员不能强求个体具有一致的法律认识水平,在认定如实供述时,应只对个体供述内容所体现出的客观、自然内容与认定事实比照,不必上升为行为定性。
2、未供述真实身份不应认定为如实供述 在实践工作中,司法人员有时会碰上这样的情况,个体自动投案,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但却虚构了自己的身份或谎报了他人身份,最后被司法人员取证核实出真实身份。对于此种情况,应视为不供述真实身份不应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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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怎样认定自首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自首应该把握好“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两个方面:
(一)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投案的时间、投案的自动性、投案对象、投出的对象四方面来把握:
1、投案时间。对自动投案的时限,现行刑法典对之作了较为宽松的规定,既可以是在犯罪事实被发觉前,也可以是在犯罪事实被发觉后,但必须发生在尚未归案之前。对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嫌疑人又逃跑的,也应视为尚未归案的情形。在司法机关追捕、通缉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自动归案的,仍应视为自动归案。
2、投案的自动性。这是确认自动投案成立与否的关键。认定投案的自动性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投案的动机。投案的动机因人而异,动机如何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二是自动的程度。实践中,行为人自动投案的自动性程度差异是很大的,但从自首制度宗旨来考虑,自动程度之大小并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最多成为量刑所考虑的因素。
3、投案对象。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自动投案的对象是司法机关(公、检、法三机关),同时又规定了视为司法机关的投案对象,包括个体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负责人员。从而扩大了投案对象的范围从机关、组织到个人均成为投案的对象。
4、投出的对象
投出的对象即个体把什么交付与司法机关处理。通常认为投案就是个体把自己送去司法机关,交由其处理。这只是说到一个方面,当前刑法确立了余罪自首概念,现有罪行和投出的对象就可依据不同情况分为三种:一是个体还未成为犯罪嫌疑人,这时个体若投案,作为投出对象就包括个体的人身自由和自己所实施的罪行;二是个体已成为犯罪嫌疑人,但无法找到个体,如通辑犯,此时个体若投案作为投出对象就只有个体的人身自由;三是个体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此时人身自由已受限,个体对自己余罪予以自我揭示,就只是对自己余罪的投案,而不存在人身交付问题了。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认定可以从法律对个体积极行为的肯定来予以认定:
1、个体对自己行为的认识不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 在实践中常会出现个体认识与司法人员认识不一致的现象,有对行为性质认识的不一致,有对行为程度认识不一致等。这些都不影响个体如实供述的成立,司法人员不能强求个体具有一致的法律认识水平,在认定如实供述时,应只对个体供述内容所体现出的客观、自然内容与认定事实比照,不必上升为行为定性。
2、未供述真实身份不应认定为如实供述 在实践工作中,司法人员有时会碰上这样的情况,个体自动投案,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但却虚构了自己的身份或谎报了他人身份,最后被司法人员取证核实出真实身份。对于此种情况,应视为不供述真实身份不应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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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践中夫妻公证财产怎么写
法律条例上夫妻公证财产的书写方式是首部需要写明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具体的内容就是自己的姓名,身份证,性别,在正文部分是婚前,婚后财产的约定,实质性的内容就是自己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书写,但是最为重要的还是需要符合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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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司法实践中怎样认定重婚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司法实践中怎样认定重婚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得拘役。”
(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2)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妻制是我国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3)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生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崇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人上事实婚的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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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刑讯逼供罪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实践中罪如何认定
认定需要从以下几个构成条件来进行认定。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而按照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法治秩序,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证人不能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他们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
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再次,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司法实践中有人主张,犯罪动机是“为公”的(如为了迅速结案),就不应以犯罪论处;犯罪动机是“为私”的(如为了挟嫌报复),才应以犯罪论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妥当。不管是为公还是为私,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上述不同动机只能影响量刑,不能影响定罪。
司法实践中怎么认定重婚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得拘役。”
(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2)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妻制是我国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3)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生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崇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人上事实婚的重婚。
司法实践中该怎么认定自首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自首应该把握好“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两个方面:
(一)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投案的时间、投案的自动性、投案对象、投出的对象四方面来把握:
1、投案时间。对自动投案的时限,现行刑法典对之作了较为宽松的规定,既可以是在犯罪事实被发觉前,也可以是在犯罪事实被发觉后,但必须发生在尚未归案之前。对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嫌疑人又逃跑的,也应视为尚未归案的情形。在司法机关追捕、通缉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自动归案的,仍应视为自动归案。
2、投案的自动性。这是确认自动投案成立与否的关键。认定投案的自动性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投案的动机。投案的动机因人而异,动机如何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二是自动的程度。实践中,行为人自动投案的自动性程度差异是很大的,但从自首制度宗旨来考虑,自动程度之大小并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最多成为量刑所考虑的因素。
3、投案对象。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自动投案的对象是司法机关(公、检、法三机关),同时又规定了视为司法机关的投案对象,包括个体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负责人员。从而扩大了投案对象的范围从机关、组织到个人均成为投案的对象。
4、投出的对象
投出的对象即个体把什么交付与司法机关处理。通常认为投案就是个体把自己送去司法机关,交由其处理。这只是说到一个方面,当前刑法确立了余罪自首概念,现有罪行和投出的对象就可依据不同情况分为三种:一是个体还未成为犯罪嫌疑人,这时个体若投案,作为投出对象就包括个体的人身自由和自己所实施的罪行;二是个体已成为犯罪嫌疑人,但无法找到个体,如通辑犯,此时个体若投案作为投出对象就只有个体的人身自由;三是个体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此时人身自由已受限,个体对自己余罪予以自我揭示,就只是对自己余罪的投案,而不存在人身交付问题了。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认定可以从法律对个体积极行为的肯定来予以认定:
1、个体对自己行为的认识不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 在实践中常会出现个体认识与司法人员认识不一致的现象,有对行为性质认识的不一致,有对行为程度认识不一致等。这些都不影响个体如实供述的成立,司法人员不能强求个体具有一致的法律认识水平,在认定如实供述时,应只对个体供述内容所体现出的客观、自然内容与认定事实比照,不必上升为行为定性。
2、未供述真实身份不应认定为如实供述 在实践工作中,司法人员有时会碰上这样的情况,个体自动投案,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但却虚构了自己的身份或谎报了他人身份,最后被司法人员取证核实出真实身份。对于此种情况,应视为不供述真实身份不应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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