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方案去哪里可以查?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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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通过查看征收公告可以查看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然后需要报市、县级政府进行审判。如果对拆迁补偿方案去哪里可以查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拆迁补偿方案去哪里可以查?

一、拆迁补偿方案去哪里可以查?

1、通过查看征收公告可以查看补偿方案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二、拆迁房屋基准价怎么定?

1、拆迁房屋基准价的确定方式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房屋基准价即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是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年度或半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市场交易的平均单价确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外公布的房屋基准价格。

2、非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确定,不适用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和价格补贴。

(1)拆除未出租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等于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

(2)拆除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等于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乘以20%;

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等于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乘以80%。

(3)拆除房管部门代管的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同(2);同上。

(4)拆除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所有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同(3);

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等于市场评估价。

三、拆迁补偿费应该归谁所有?

1、房屋拆迁补偿费应该归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所有。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也即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拆迁安置补偿费包括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的安置、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等一系列损失作出的相关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措施

(1)对要求货币补偿的农户,在对其原农村住宅进行价值评估后,确定应得的安置商品房补偿面积。货币补偿总额为应得安置商品房面积的市场折算价扣除政府定销价后的差额,并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偿金。但选择该类补偿形式的农户其前提条件是已有其他住房,或只要求获取安置商品房中的一部分,从而申请全部或者部分采取货币补偿。农户接受货币补偿后,政府不再安排商品房置换。

(2)对要求以原农村住宅全部或部分到工业集中区置换标准厂房的农户,按照应置换商品房的价格和面积,综合折算应置换的标准厂房面积,原则上标准厂房面积应大于商品房面积。置换后标准厂房的所有权和出租产生的收益归农户所有。

(3)对置换农户的拆迁安置补偿执行当地被征地农民同等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对置换农户的安置补偿,可以采用现房安置、货币补偿和全部或部分到工业集中区置换标准厂房三种形式。对要求现房安置的农户,采取“等价交换、差额结算”的置换方法,即农村住宅交换商品房遵循等价交换原则,在土地使用权互不作价的前提下。

(4)镇(街道)要制定对农宅估价的实施细则和原则上按成本价确定的安置商品房的价格及楼层差价。对拟置换农宅的面积、质量进行价值评估,镇政府(街道办)给予相等面积(或按家庭人数折算)的商品房,交换的成套商品房价格小于或大于农宅评估价格的,进行差额结算。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对拆迁补偿方案去哪里可以查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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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是网络查询。各地房管部门一般采用在自己官方网站提供公众便民查询服务的方式进行快捷查询,通过网络途径查询的目前需要提交备案合同号,而到窗口查询也只需要提供身份证。两者各有忧虑,由查询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途径。除上述两种最常见方式,当地房管部门提供有其他查询方式的,也可以相应申请查询。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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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02年4月24日以后至2007年4月26日(抚府办发[2007]22号文件发文之日)之间建造的房屋,经主动申报并补办有关手续后签订拆迁协议的,按重置成新价格的40%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2007年4月26日以后建造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第四条 非住宅房拆迁按重置成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第五条 拆迁非住宅涉及小型设备或其他货物的搬迁,凡有工商、税务经营执照的,按生产用房建筑面积 5元/ 2标准给予搬迁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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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被拆迁农户可以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新村安置地安置两种形式中的任何一种。
第十一条 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被拆迁房屋按重置成新价格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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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万元/户给予补偿。
(三)临时过渡费由拆迁人按人均 30元/月标准支付8个月,并一次性支付搬迁费200元。
第十二条 选择新村安置地安置方式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市规划局统一规划布点,新村安置房建设用地为:钟岭街道办事处小圩丁家、白岭(抚八线以南)、崇岗镇范家安置点等符合村庄布点规划的安置点。上述拆迁范围内的农房拆迁户,均按就近安置的原则进行安置。
(二)凡选择新村安置地安置方式的农户,被拆除的房屋及土地上的其他附着物,一律按重置成新价补偿,并按规定在新村安置建房用地。
(三)新村建设安置用地,由安置点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土地征用及“三通一平”,并做到统一征地、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模式,以户为单位按“一户一宅”的拆迁安置原则实施,每户建房用地控制在100 2 以内,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四)建房安置地的分配,在规定时间内,主户安置用地按签订拆迁合同并拆除房屋时间的先后顺序挑选,分户实行统一抽签的办法确定安置用地位置。
(五)被拆迁户拆除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住房指主房,下同),只安置一宗宅基地,此前已作了安置的,不再安置土地。符合分户条件的按分户规定处理。
(六)被拆迁房屋的用地面积超过规定的安置土地面积的,按规定的安置用地面积安置一宗宅基地。
(七)被拆迁房屋的用地面积不足安置土地面积的,按规定的安置土地面积安置一宗宅基地,超过原面积部分需按 60元/ 2交纳土地使用费。
(八)拆迁前属非征地农转非城市居民,但居住在农村居民点且拥有农村住房需要安置的被拆迁户,拆迁房屋面积大于 80 2 (含80 2)以上的,可以安置一宗宅基地,但不允许分户安置;拆迁房屋面积小于80 2的,不予安置宅基地。属征地农转非的城市居民,享受现村民的同等待遇。
(九)被拆迁房屋属多户混合产权且符合农民建房用地条件,因本次拆迁需要分户安置的,给予分户安置。
(十)对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的给予分户安置地,同时补交分户安置地成本费1—
2.8万元,分配分户安置地一宗。即:达到法定婚龄的免交安置地成本费;年满21周岁的补交分户安置地成本费1万元;年满20周岁的补交分户安置地成本费
1.6万元;年满19周岁的补交分户安置地成本费
2.2万元;年满18周岁的补交分户安置地成本费
2.8万元。其它情况均不允许分户安置。
(十一)符合分户条件的60周岁以上非孤寡老人,原则上不予分户安置。可按每户10000元给予货币补偿,也可在补交分户安置地成本费10000元后,分配分户安置地一宗。
(十二)符合分户条件分户安置的拆迁户,每户应缴纳 6000元土地“三通一平”的成本费。
(十三)安置点将按一定的标准进行集镇建设,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统一制定,被拆迁户按规划要求自行建设。对于按照市规划部门提供的房型设计进行安置房建设的村民,在其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其拆迁面积给予40元/ 2 的奖励。未按照市规划部门提供的房型设计进行安置房建设的村民不予奖励。
(十四)凡符合安置用地条件的,规划、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应给予办理安置房办理相关手续,只收核发证件的工本费,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十五)安置户每户应缴纳 4000元用于安置区内主干道水泥道路建设,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村民代表监督使用。
(十六)被拆迁户安置用宅基地不允许转让,非法转让的将不予办理用地及建房手续,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七)拆迁人支付被拆迁人8个月的临时过渡费,过渡费按人均30元/月标准计算,全部自行过渡,先拆后安,并支付每户两次搬迁费400元。
第十三条 原已集中分户安置的遗留安置户按原安置形式办理,不适用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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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普通的商品房相比,拆迁安置房交易风险大了许多。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房价上涨容易诱使卖方违约。按照政策的规定,卖房者要在取得房产证之日起五年后才能够将房屋过户给买房者。在这漫长的五年时间里,房价的走势无论是谁都难以预料的。当房价大幅上涨之时,卖房者完全可能违约将房屋再次卖给出价更高的买方。

二,买方无法取得房屋再度拆迁的补偿利益。在城市扩展的过程中,一些新建成的拆迁安置房再次面临拆迁也并不鲜见。此时,拆迁部门所支付的补偿金往往高于拆迁安置房的交易价格,而买卖双方也因此对拆迁补偿金的分配时常发生争议:卖方认为,房子还没有过户,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属于卖方买方认为,房款已经全部结清,自己已经入住,则拆迁补偿款应当属于买方。从法律上来讲,拆迁补偿款应当仍然属于卖方。因此,卖方在已经收取了购房款之后,仍然有权获得拆迁补偿款。

三,易受不确定因素影响。交易时间过长,则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都将诱发纠纷。
法院查封期间的房屋拆迁了,拆迁安置的房屋是否具有同样查封效力?
[律师回复] 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只是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在实际生活当中,由于拆迁安置房与普通商品房之间通常存在着较大的差价,因而拆迁安置房交易行情还不错。与普通的商品房相比,拆迁安置房交易风险大了许多。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房价上涨容易诱使卖方违约。按照政策的规定,卖房者要在取得房产证之日起五年后才能够将房屋过户给买房者。在这漫长的五年时间里,房价的走势无论是谁都难以预料的。当房价大幅上涨之时,卖房者完全可能违约将房屋再次卖给出价更高的买方。

二,买方无法取得房屋再度拆迁的补偿利益。在城市扩展的过程中,一些新建成的拆迁安置房再次面临拆迁也并不鲜见。此时,拆迁部门所支付的补偿金往往高于拆迁安置房的交易价格,而买卖双方也因此对拆迁补偿金的分配时常发生争议:卖方认为,房子还没有过户,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属于卖方买方认为,房款已经全部结清,自己已经入住,则拆迁补偿款应当属于买方。从法律上来讲,拆迁补偿款应当仍然属于卖方。因此,卖方在已经收取了购房款之后,仍然有权获得拆迁补偿款。

三,易受不确定因素影响。交易时间过长,则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都将诱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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