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
(1)协商和解。协商解决是争议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依法谈判、磋商,在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
(2)请求调解。即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经过中立的第三方的努力,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3)根据争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仲裁是指仲裁机构对纠纷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请求解决的纠纷,依法审理、调解、裁决等居中公判的准司法行为。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又不想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合同内容与事实不符应该怎么处理
合同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处理方式如下:
1.如果是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那么合同就是无效的。
2.如果虽然合同内容不属实,但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标的;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执行的对象;
三、质量与数量;
四、价款或酬金;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六、争议解决的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内容与事实不符的也并不就是无效合同了,合同内容与事实不符的满足下列条件是有效的: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当事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约赋予其法律效力。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的特征:1、具有违法性,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2、具有不履行性,不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一旦确认无效,将具有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合同有效但不能履行应该怎么处理
合同有效但不能履行的属于履行不能。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
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
1、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能是否可归责于债务的事由,债务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免除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此外,若违约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违约人依法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2、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债务人应免除实际履行责任,但应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3、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一时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后,债务人应履行原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但此时履行不得违反《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
4、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债务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实际履行责任,对能履行的部分仍应继续履行,但不得违反《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并同时承担违约责任;若部分履行不能致使债权人订约目的不能实现,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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