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财产协议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婚前财产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有助于减少日后的矛盾和纠纷。从生效的条件上看:
(1)该协议必须是夫妻双方或拟成为夫妻的双方订立的协议,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亲自订立,不得代替或者代理签订;
(2)协议需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
(3)协议约定的内容必须要明确,《民法典》第1065条明确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4)协议所涉及的财产必须是订约双方有权管理或者处分的财产,对于男女双方均无管理及处分的第三人财产,男女双方均无权在协议中做出安排或处分;
(5)协议不得规避法律义务,不得订立有悖于法律原则和社会公德的财产协议。
二、婚前财产协议应当对财产如何约定
1、关于房产的约定对于婚前财产协议中要约定哪些内容,又应当如何约定,是读者比较关心的问题,这其中由于房产的价值较高,所以对于房产的约定更为大家所关注。婚前房产的购买大致分为如下情形:
(1)婚前一方全款购买;
(2)婚前一方缴纳首付,尚有贷款,婚后一方单独偿还贷款;
(3)婚前一方缴纳首付,尚有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
对于第(1)种情形,婚前一方全款购买。在婚前财产协议中需写明一方所购买房屋的具体位置,房屋产权证号、建筑面积等基本信息,写清该房屋系男方或女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已付清全款,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该房在婚后可能涉及到出租的,对于出租收益如果未进行明确约定,需要考虑该租金属于孳息、自然增值还是人为增值,进行具体判断。协议中可以对出租该房屋所得的收益也一并进行约定,可以约定一方单独所有或者双方共同所有。另外,如果该房产在婚后卖出的,卖房所得又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很难将卖房所得钱款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区分,协议中也应当对卖出后的财产归属进行明确约定,可将该收益约定为个人财产,也可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双方按份共有。
对于第(2)种情形,婚前一方缴纳首付,尚有贷款,婚后一方单独偿还贷款。此种情形在实践中操作起来较为麻烦,因目前我国民法典采取夫妻共同财产制,《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规定,如夫妻之间无特别约定,婚后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无疑给婚后一方单独偿还贷款造成了障碍,如不对婚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配进行约定,很难将夫妻二人的财产分清楚,更谈不上由一方自己的财产单独偿还房贷。针对此种情形,建议在约定房屋归一人所有,由一方单独还贷的情况下,搭配对婚后双方财产的约定,约定两人收入归各自所有,且为了生活便利,可设置共同基金账户,用于家庭的日常开支。
对于第(3)种情形,婚前一方缴纳首付,尚有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对于此种情形房屋权属的归属可由夫妻双方自由约定,可约定房产属于婚前一方的单独财产,另一方婚后参与清偿贷款,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对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贷款部分,离婚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就补偿的数额及方式作出明确约定,也可约定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可根据双方的出资多少,确定比例,约定房屋按份共有。
对于第(4)种情形,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婚后共同还贷。实践中存在很多虽是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但因某些原因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这种情形在离婚时对于没有登记一方的举证责任要求很高,不但要证明其在买房时有出资且婚前买房目的即为结婚共同居住,且不能有其他证据显示有关款项属于借款或者赠与,人民法院才可能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判定双方共有房产。为了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对于婚前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建议在婚前财产协议中写明各自出资的比例,约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明确双方各自所有房屋的比例。
2、关于汽车的约定双方在婚前各自购买或者共同购买的车辆,可以在婚前财产协议中作如下约定:
(1)一方单独拥有汽车所有权;
(2)两人共同所有,各占一半产权;
(3)双方按份共有,约定具体的份额比例;
(4)归一方所有,但若日后两人离婚,可约定拥有产权方向另一方支付折价补偿款人民币(明确具体数额或者按照离婚时市值的比例)。
3、关于存款、有价证券(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公司股权的约定对于男女双方婚前的存款、有价证券(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公司股权等可在婚前财产协议中写明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应当注意的是,还应当对上述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红利、利息、增值部分作出明确约定。可约定该部分收益,无论婚前或者婚后,均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与另一方无关,也可约定上述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双方对上述财产无明确约定,离婚时对该部分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2条的规定处理:“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4、关于知识产权收益的约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之间如无特别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与人身密不可分。无论婚前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但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则可进行分割。
知识产权收益包括已得收益和期待得到的收益。当然,这种期待得到的收益是将来可以明确取得的收益。比如,婚前一方已经与出版社签订了合同,关于稿酬的约定也是明确具体的,这就属于期待得到的收益。关于知识产权转化为财产性权利的收益,男女双方可在婚前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可约定该部分收益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可约定按份共有。
5、关于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社保的约定目前各地为了竞争人才,政府或者单位往往会对引进的高学历、高技能人才进行住房补贴。多数人参加工作以后,用人单位会为其开设公积金与社保账户,并按照规定按月缴纳。该部分财产一般属于社会对于个人的福利保障,无论在婚前婚后,不会影响该部分福利的发放与缴纳。
实践中并不建议将此部分财产归入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因该部分财产均具有不能随时变现、提取的特点,故婚前婚后较难分开。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后约定分别财产制,则可将该部分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
6、关于个人债权债务的约定对于男女双方婚前存在的债权债务,应该在婚前协议中具体列明,并可约定由各自分别承担,也可约定在婚后一起承担。但约定各自分别承担的,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会遇到一个实际问题,如果双方对于婚后财产分配无明确约定,婚后夫妻双方的财产发生混同,就很难将各自婚前的债权债务从中剔除,那么婚前财产协议中的该条款的约定也就形同虚设。为确保该约定可以在婚后顺利履行,还应当就婚后双方的个人财产进行分离,同时设置共同基金账户,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
7、其他实践中,还会出现一些祖传的、贵重的金银首饰、钻石、古董字画等财产。双方可在婚前协议中对该部分财产的归属进行明确约定,同时对婚后该部分财产产生的增值收益等也作出明确约定。
我国允许夫妻在结婚之后就双方的财产做出约定,这一般称之为婚前财产约定。通常约定之后会签署书面的协议,而要想该协议生效,就得满足规定的条件。那么,婚前财产协议的生效要件有哪些?上文已经做出了讲解。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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