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格式合同中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另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格式合同中如有规定免除制定方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均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格式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一般怎么认定
格式合同明示的免责条款有效。当事人可以约定免责事由和责任范围,以及一方违约在先或主观臆断另一方违约但另一方按约履行的免责条款。属于意思自治结果、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有效。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无效条款包括:
1、具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事项,或者违反了公序良俗的事项;
2、具有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同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
3、提供格式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不公平的免除自己的义务,或者加重了对方的责任。
格式合同的产生条件:
产生及其普遍运用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制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商事生活领域。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点: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合同的解除的几种方式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但不是有不可抗力就可以解除合同,而必须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能解除合同。
(二)与主要债务履行相关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1.预期违约
指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2.迟延履行
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三)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四)不定期合同。
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五)在不归属双方过错的情况下,因情势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有失公平的,当事人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只是此时当事人并不当然拥有解除权,必须提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才能解除合同,决定权在法院或仲裁机构;且必须先协商,协商不能才能提出。
(六)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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