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一般担保人如何自保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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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担保人自保的方法包括担保前,考虑被担保人的信誉,若担保人承担的是一般担保责任,那么只要欠款的一方没有被强制执行,担保人无需还款。若是依旧不知道一般担保人如何自保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我国一般担保人如何自保

一、我国一般担保人如何自保

担保人自保的方式是:在签字之前,首先要多考虑被担保人的信誉。一般来讲,被担保人的信誉越高,担保人的风险就越小。如果对被担保人的信誉不了解,就不要为其担保。其次还要摸清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越大,担保人的风险就会越小。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担保人怎样起诉另一担保人

担保人是不能起诉担保人的。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担保人是起诉不了担保人的。

通常情况下担保人是共同对被担保人的债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担保人之间是不能起诉的。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三、欠债人跑了担保人要还钱吗?

1、当债务人逃跑时,担保人就可能要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同时把借款人和保证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若担保人承担的是一般担保责任,那么只要欠款的一方没有被强制执行,担保人无需还款。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

四、贷款担保流程是什么

1、申请:企业提出贷款担保申请。

2、考察:考察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抵押资产情况、纳税情况、信用情况、企业主情况,初步确定担保与否。

3、沟通:与贷款银行沟通,进一步掌握银行提供的企业信息,明确银行拟贷款的金额和期限。

4、担保:与企业签订担保及反担保协议,资产抵押及登记等法律手续,并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正式与银行、企业确立担保关系。

5、放贷:银行在审查担保的基础上向企业发放贷款,同时向企业收取担保费用。

6、跟踪:跟踪企业的贷款使用情况和企业的运营情况,通过企业季度纳税、用电量、现金流的增长或减少最直接跟踪考察企业的经营状况。

7、提示:企业还贷前一个月,预先提示,以便企业提早作好还贷准备,保证企业资金流的正常运转。

8、解除:凭企业的银行还款单,解除抵押登记,解除与银行、企业的担保关系。

9、记录:记录本次担保的信用情况,分为正常不正常、逾期、坏帐四个档次,为后续担保提供信用记录。

10、归档:将与银行、企业签定的各种协议以及还贷后的凭证、解除担保的凭证等整理归档、封存、以备今后查档。

担保人自保的方法包括担保前,考虑被担保人的信誉,通常情况下担保人是共同对被担保人的债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担保人之间是不能起诉的。以上就是关于一般担保人如何自保的相关介绍。本文内容如果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提交咨询,律师会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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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讼费用的负担《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了一个总的原则,即:“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同时在第二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作了改判的,除了应当确定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件,上诉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第二十一条规定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第一审和第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对于撤诉和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收费办法的第二十三条规定:“撤诉的案快,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驳回起诉的案件规定是由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其中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司法解释,在以下九类中,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诉讼费:1)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2)法律援助案件;3)著作权侵权案件;4)商标权侵权案件;5)专利侵权案件;6)反不正当竞争案件;7)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8)担保权诉讼案件;9)仲裁案件。
一、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诉讼费。
1、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 “关于印发 《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出 “诉讼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作为损失。”
2、法律援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因此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建议将诉讼费列入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承担。
3、著作权侵权案件: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诉讼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我现在急需一笔钱来做周转,现在想要贷款。不知道一般情况下在我国用购房合同能担保吗?
[律师回复] 只有购房合同的房产属于按揭房产,有购房合同可以申请房屋的二次抵押贷款。
办理房屋二次抵押贷款的流程如下:
经银行同意,卖房人与买方进行房产交易,签订购房合同或意向书;
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银行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审查后,通知借款人审查结果。银行同意贷款的,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合同,与卖方签订《楼宇按揭借款补充合同》,卖方将贷款金额不足偿还卖方尚欠贷款本息的差额部分清偿;
借款人委托银行与卖方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抵押登记、房产保险等手续;
银行取得《土地房屋他项权证》后,将贷款资金划入卖方在原贷款网点的按揭贷款帐户及相关帐户,用于偿还卖方所欠按揭贷款本息,剩余款项再划入卖方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
房屋二次抵押贷款的条件:
用于二次抵押贷款的房屋应为市场发展潜力较大的优质住房和商业用房;
用于个人房屋二次抵押贷款的房屋必须是现房;
房屋是银行抵押贷款所购买的一手房;
房屋抵押登记已办妥,且银行是房屋的抵押权人;
房屋已办理保险,且保险单正本由银行执管;
房屋所处位置优越,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具有较大的升值潜力。
房屋二次抵押贷款准备资料:
与贷款人签订的原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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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认可的经济收入证明;
经银行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
原房屋抵押贷款的还款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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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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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一般自首可以减刑吗?
可以减刑但是要按照使劲情况定,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到三年有期徒刑,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有悔改、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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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有签定一份担保合同,现在不想做担保人了。不知道一般情况下个人担保合同可以撤销吗
[律师回复] 担保合同会被撤销的情形
  根据法律的规定,可撤销的担保合同的可撤销事由有以下几项:
  (1)欺诈;
  (2)胁迫;
  (3)乘人之危;
  (4)存在重大误解;
  (5)订立合同显失公平。
  担保人的可撤销行为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问题解释》的有关规定,被担保的债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担保人作出以下几种行为,担保权人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一)放弃到期债权。
  担保人放弃到期债权,对担保权人造成损害的,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例如,借款人无力还债,连带保证人无其他财产履行代偿义务,却又对第三人放弃到期债权,这种行为就会使担保权人的担保债权难以实现,故属可撤销行为。但是,物的担保人(第三人提供担保)放弃对第三人享有的金钱债权,一般不可撤销,因为当事人采取抵押、质押、留质等方式提供担保的标的物是特定物,担保人只以特定的担保物对担保权人承担责任,所以,担保人放弃其金钱债权,既不影响担保债权,又与担保债权无关。如果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则属可撤销范围。
  
(二)无偿转让财产。
  债务人和担保人有履行能力,且不影响担保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是他自由处分权利,担保权人一般不得干涉。但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撤销:一是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担保人没有其他财产履行担保债务,而担保人将该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二是在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之前,担保人无偿转让担保物。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撤销这种行为有两个条件限制:一是财产价格受市场行情影响,稍高或者稍低是正常现象,因而不得随意撤销,只有达到明显不合理的程度才有可能被撤销;二是买受人具有恶意,即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担保人是为了逃避担保债务低价出卖而买受。低价买受是人们的正常心理活动,只要受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担保人低价转让是为了逃避担保责任,即为善意买受。为了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和善意买受人的利益,这种买卖行为是不可以撤销的。
  
(四)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骗取担保权人订立合同。
  这种行为具有欺骗性,是可以撤销的。但是,严格地讲所撤销的对象不是行为,而是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而不适用第74条的规定。
  
(五)前担保权人与担保人协议取得抵押物损害后担保权人的利益。
  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担保权人可以与担保人协议处理抵押物,将抵押物归担保权人所有,然后抵消相关的债权债务。但是,在同一财产上设有两个或者以上合法抵押权时,前面的担保权人与抵押人协议由担保权人取得抵押物,而损害后面担保权人利益的,后面的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六)《担保法问题解释》第69条规定的抵押行为。
  根据这条规定精神,连带保证人和丧失先诉抗辩权的一般保证人有多个普遍债权人,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时,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其他担保权人合法利益的,受损的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知识延伸阅读: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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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我的一个同学,大学毕业想创业,但是家里没有那么多资金想要去贷款,问一下我国一般正规担保贷款的合同范文是什么?
[律师回复]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____
  地址:________邮码:____电话: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____
  地址:________邮码:____电话:____
  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____
  地址:________邮码:____电话:____
  三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____贷款____元。借款、还款计划如下:
  分期借款计划
  分期还款计划
  日期
  金额
  利率
  用途
  日期
  借款本金
  第二条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全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
  第三条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
  第四条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
  第六条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第七条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____________作担保。
  第八条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偿还本息和逾期罚息。
  第九条补充条款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借贷款双方各持正本一份,担保方一份,____公证处一份。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对正规担保贷款的合同 的回答也就这么多,希望对你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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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工伤自费部分谁承担?
我国工伤自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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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法理上讲,普通债权符合权利质押标的须具有财产内容、可让与性、适合入质三个特征。普通债权属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财产权利,而所谓财产权,是指可以与权利人的人格、身份相分离并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其具有交换价值,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转让,并实现其价值。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可以控制债权的实现,这些特点满足了质权标的的特定化和易于变现的要求。因此,普通债权可以作为质权标的。况且《合同法》也规定了债权可以让与,此理同然。
其次,从比较法角度来看,各国或地区立法,大都允许以普通债权设立质押。《担保法》也并没有规定普通债权不可以质押,而民事规范属任意性规范,允许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所以,普通债权质押担保并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担保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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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从现实生活来看,夫妻债务并非都是单方举债,也有共同举债的情况。同时,夫妻债务也并非只有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争,有时也可能互相主张属于对方的个人债务,以及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等情形。遇到上述情况,应如何确定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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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夫妻单方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即举债者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则应当认定为举债者个人债务。
  
(二)共同借债的举证责任:
  对于夫妻共同举债的,原则上应认定共同债务。如果有相反主张者,由提出相反主张者举证。
  此外,虽然夫妻可以约定双方的共同债务由个人承担,这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该约定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对债权人并不具有约束力。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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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如何开担保公司?
开担保公司要先核准公司名称,然后验资,备案,办理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证等。对于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应当齐全,工商部门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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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现在准备贷款,想需要找人担保。让我帮他找一份担保合同,不知道担保保证合同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编号: 年 字第 号
甲方(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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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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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反担保人):
住址:
电话: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同意为乙方向(以下简称贷款行)提供担保,甲、乙、丙三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担保的范围、期限、方式
1、乙方向贷款行借款本金 元,借款期限  个月。甲方愿就上述借款,为乙方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具体担保范围以甲方与贷款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
2、甲方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3、甲方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担保。
第二条 反担保的方式、范围、期间
1、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丙方保证反担保的范围为:甲方为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上述代偿款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实现追偿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
3、丙方保证期间为自甲方代偿之日起两年。
4、乙方(或第三人)以有权处分的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并由甲方与乙方(或第三人)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
第三条 甲方的追偿权
1、乙方如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甲方在履行了保证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向乙方、丙方追偿。
2、在乙方借款期限内,如乙方出现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情形之一,甲方认为这些情形可能影响借款按期归还,则无论借款是否到期,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提前归还银行未到期借款本息;甲方也可视具体情况提前代偿未到期借款本息,在代偿后,向乙方、丙方追偿。
3、追偿权的范围包括:甲方为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上述代偿款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实现追偿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在《借款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将《借款合同》原件送交一份给甲方留存。乙方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款项履行还款义务,并提供还款单据给甲方。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自愿接受甲方有关财务、生产经营、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甲方有权查询乙方在贷款行的所有借款和还款情况。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等;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
(3)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执照、被撤销;
(4)法人代表、住所、人事发生重大变化;
(5)经营状况恶化,或效益严重滑坡;
(6)在经营中出现违法行为。
4、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担保费,支付标准为甲方为乙方担保贷款本金的2‰(月),并在甲方与贷款行签订《保证合同》之前一次缴清。
5、乙方应向甲方预交违约保证金
元,乙方若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银行借款,则该保证金予以退还;反之,不予退还,甲方有权从该保证金中结算追偿费用/代偿款/违约金/赔偿金等。
6、乙方如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造成甲方不能解除担保责任,从借款到期之日起,甲方按原担保费收费标准加收逾期担保费。
7、如出现甲方代偿情况,乙方应支付甲方代偿金额10%的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8、乙方、丙方如不能履行《借款合同》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在新闻媒体上对其违约行为、信用度低下进行公告,乙方、丙方承担公告费用并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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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因为帮人做担保,后来对方不还债。要让我哥哥还,不知道一般情况下担保债务纠纷要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一、发生债务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主要分两大类,即正常途径和特殊途径。特殊途径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判决。
(一)正常途径是债务人依据约定履行债务时所采用的方法。如企业到期足额以现金或银行存款还银行贷款、支付供货厂商的应付货款;用合质合量的产品或劳务偿付预收货款等。
(二)特殊途径是由于债务企业暂时的偿债能力或约定条件的变更等原因,不能履行其债务时所采用的方法。依具体情况的不同,采用协商、调解、仲裁、判决的方式。
1、协商
它是因债务人的原因到期不能履行债务,经与债权人协商,由债权人做出让步,同意延期偿还并免除债务人违约责任的一种方法。在我国法律中,比较鼓励这一和解纠纷的方式。因为:
(1)有利于债权债务企业之间保持良好的业务关系;
(2)又可避免采取其他方式所花费的开支。但这一方法只有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同情或乐观预期时才使用。
2、调解
因债务人的原因不能约期履行债务而又不能与债权人协商一致时,经由中间人调停,促成双方当事人谅解,达成新的协议,使债务得到解决的一种方法。具体形式有: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司法调解。
3、仲裁
双方当事人将争议交给共同信任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或专业仲裁机构做出裁决,双方有义务履行的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尽管仲裁不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但作为法律的仲裁制度,还是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力即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判决
双方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当事人的一方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其结果是:债务人或履行原有债务,或按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欠债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它是一种强制手段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的当事人如负有履行义务,就应自动履行,如不自动履行,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审判组织的移送,按执行程序强制执行。
二、应对债务纠纷要注意什么
1、重视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为此债权人要充分重视到这一点,否则时效一过,债权就失去了法律的保护。
2、重视担保期间。
《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就是说,在期间内债权人不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还必须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保证人免除责任。
3、申请执行的期限。
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债权人,在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但申诮执行的权利必须在申请的期限内行使。《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申请执“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为6个月”,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人民法院不再执行。
4、搞好证据收集。
诉讼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债权人只有凭借证据才能证明白己诉讼请求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为此,在经济活动中,债权人必须重视平时文书、文件、各类合同文本、各类单据、票据、函件电报等书证的保存,也要重视物证以及电话录音、传真资料等视听资料的收集。
三、债务的加入
判断认定是否免除债务人债务即是否构成债务加入成为审判实践的难点。笔者认为,在对是否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就应当推定为不免除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应定性为债务加入。因为民事权利的放弃必须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默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以及交易习惯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从保护债权人的价值取向出发,不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增加了债权人债权的保障,更能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我公司现在准备进行融资,去租赁厂房。现在准备签定租赁合同,不知道融资租赁合同还需要担保吗
[律师回复]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可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行使解除权而终止。所不同的是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与一般合同的解除相比有着更为严格的条件。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有类似“除合同约定条款外(或除特殊情况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规定,即所谓的“中途禁止解约条款”。合同签订以后,由于主客观原因,当事人往往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删节或补充合同条款,使合同的履行更有利于合同目的或当事人自身利益的实现。在法定的条件下,也允许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发生消灭。然而,如果将这些规定毫无保留地适用于融资租赁合同,将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途解约禁止也不是绝对的禁止,从“中途解约禁止”的条款定义和有关立法对中途解约禁止的规定,可以看出该规定只是对融资租赁合同在一般情况下中途解除做出的比普通合同解除较为严格的限制。应该认为,在出现法定或约定的特殊情况下,还是允许当事人基于其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归于消灭的。结合有关立法和实践,认为所谓的特殊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几项:
1、协议解除,即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这种解除方式的要件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的当事人被认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做出的解除合同的合意是当事人对自身利益进行衡量后做出的取舍,一般而言是能够满足其最大利益的。因此,基于合同自由的原则,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应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解除合同。这也是和融资租赁实务相一致的。事实上,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只要当事人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同时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而又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中途解约的情形是存在的,并且有日益增多的倾向。尤其是在一些发展迅速,技术更新快,新机型不断出现的行业,中途解约的情形更是大量存在。
2、依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承租人应该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这实际上是赋予出租人在承租人违反缴纳租金的义务后享有单方解除权。
3、由于在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租赁物出售、转让、转租,以租赁设备设定担保或投资入股,将侵害出租人的所有权,此时,应该允许出租人解除合同;此外,承租人利用租赁物进行违法活动虽未给出租人造成损失,也应当赋予出租人中途解除合同的权利。
4、租赁期间,如果承租人破产,一般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此时,出租人应享有解除权,收回租赁物。
5、如前所述,租赁物自交付给承租人以后,其毁损灭失的风险也就移转给承租人承担了,且承租人负有维修,保管租赁物的义务。由于出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不可免责,此时,应允许承租人依具体情况或要求减少租金或要求解除合同。
我姐姐因为上班被机器给压死了,不知道要怎么赔偿,想要问一下工伤死因鉴定费用由谁承担呢?
[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当然应当包括承担工伤职工伤残鉴定的费用,初次伤残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包括鉴定费、检查费、诊断费、鉴定人的差旅费等,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且足额缴纳保险费的,该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如果初次鉴定的申请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鉴定费则由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提起申请时预先垫付,日后在收取工伤待遇费用时一并向保险机构或者用人单位索取。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初级鉴定有异议而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重新鉴定申请的,同样需要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人预先垫付,如果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初级鉴定的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则由申请人负担,重新鉴定申请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鉴定费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承担,而不再转嫁给用人单位。如果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初级鉴定的结论不一致,鉴定费用则由作出初级鉴定结论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担。
工伤职工的伤情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伤残级别,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申请对伤残等级进行复查鉴定的,由申请人预先垫付鉴定费。复查结论与首次鉴定结论一致的,复查鉴定费由申请者负担;结论不一致的,退还申请者垫付的复查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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