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期间女方怀孕了离婚能否继续进行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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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期间女方怀孕了离婚能否继续进行

一、离婚诉讼期间女方怀孕了离婚能否继续进行

离婚诉讼期间女方怀孕了能离婚。法律只是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一般不能提出离婚,但是在离婚诉讼期间女方怀孕的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所以是可以继续进行离婚诉讼办理离婚的。

女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怀孕的,如果孩子不是男方的,则法院很有可能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离婚;如果孩子是夫妻二人的,则法院可能会不判决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二、怀孕期间女方诉讼离婚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判离婚

起诉离婚多久能判离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确定。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离婚诉讼期间女方怀孕了离婚能否继续进行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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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不签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责任,你可以不用管,也不用担心,事实劳动关系是存在的。用工的法律风险在用人单位。
2、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定的,从用工之日起就应当建立,不管签没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办理是违法的。
3、等到你什么时候不想在这个单位干了,你在提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公之日起一个月以后支付双倍工资。同时要求补充办理所有社会保险。
4、如果单位不予支付,申请劳动仲裁,百分之百胜诉,但现在不用着急。但要注意收集在单位工作过的任何证据。
5、单位的违法行为还可以作为你合法辞职的理由,不但不受提前30天的限制,更比用批准,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索取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追问: 如果辞职了,保障卡上的医疗保险就没有公司给交了,那就等于作废了?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也就没有了 ?就算有了保障卡也是空账户? 回答:
1、辞职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不会增加了,但上面已有的额度是可以继续使用的。
2、失业保险本来就是要在你辞职以后才能按规定领取的,不存在无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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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障卡与劳动合同没有关系,办理后就有效。
2、卡里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是不同的,医疗卡里有个人账户,交保费后就可以使用,生育保险只要单位交了保费,产假开始就可以享受保险。
3、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生育费用全额包销,费用都由保险基金中支付,公司不出钱。
4、生育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及标准。
(一)正常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给女职工所在单位,单位再按生育女职工产假前月工资标准支付给本人。剩余部分留给企业,不足的由企业补齐。
(二)分娩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和医疗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给每个生育女职工。其中产前检查费100元,正常接生费300元(难产、双胞胎接生费500元,剖腹产接生手术费800元)。超出上述标准的医疗费及药费,由单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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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中有规定: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可以再生育,适用二胎生育条件。《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也有规定: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另外,本人在《无锡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也见到了此项规定。
  关于这点需要注意的是:
  一是若夫妻双方婚前任何一方生育过子女,即使婚后未能生育子女,也不属本项规定的再生育情形;
  二是根据《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不孕症只能由医疗、保健机构鉴定,并且本项规定只认可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鉴定结果(包括诊断证明书等),其他机构的鉴定结果不能作为认定“不孕症”的凭证;
  三是“依法收养子女”是指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和有关程序、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并取得《收养证》的行为,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私自收养行为,不符合本项规定的再生育条件。需要注意的是,新《条例》取消了“一个”的限制,即依法收养的子女数没有严格限制,只要属不孕症,依法收养多个子女后怀孕的均可申请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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