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嫌开设赌场罪怎么才会不判决?
1、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综合全案,属犯罪情节轻微,酌定不起诉
2、犯罪嫌疑人伙同他人开设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犯罪事实缺乏关键证据证实,不符合起诉条件
3、技术人员入职时间短获利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规定,决定不起诉。
4、被不起诉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其犯罪时间较短,涉案金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
5、犯罪嫌疑人的资金往来是否用于开设网络赌博的资金的具体用途无法查清。单一证人的证言未能够得到其他言词的印证,也无法根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进行印证的,参与开设赌场的证据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
6、公司员工的入职时间较短,获利较少,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可以酌定不起诉。
7、在微信群赌博,鉴于本案涉赌的金额人民币10万元,被不起诉人非法牟利几千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作出酌定不起诉。
8、被不起诉人为他人提供一款网络赌球跟单软件,但他人具体是用于开设赌场或是用于自行进行网络赌博不明,在案证据显示他人有开设赌场的行为,但在不能确定下家的情况下,无法确证赌资数额,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存疑不起诉。
9、在案证据显示被不起诉人有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的行为,但在不能确定下家的情况下,无法确证赌资数额,不符合起诉条件。
二、开设赌场罪的量刑规定是什么?
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是:对于开设赌场的行为人,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附加罚金;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需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附加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如何认定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共犯?
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1、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2、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3、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4、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5、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对于涉案的赌博机,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及时固定证据,并予以认定。对于是否属于赌博机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检验报告。司法机关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检验人员出庭作出说明。
涉嫌开设赌场罪怎么才会不判决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处理,如果是行为人涉嫌开设赌场罪的,此时该行为人是会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的,一般会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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