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婚姻是否能解除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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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买卖婚姻是否能解除的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是否能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买卖婚姻是否能解除的

一、买卖婚姻是否能解除的

买卖婚姻是否能解除,买卖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是否能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婚姻。

处理买卖婚姻的注意事项如下:

1.申请撤销的时间限制为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

2.买卖婚姻获得的财产,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属于包办、强迫、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原则上依法收缴国库。

3.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买卖婚姻被宣告无效后,男女属同居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二、如何是否能自动解除婚姻

无论怎样都不是否能自动解除婚姻,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之间离婚只能通过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两种方式。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是否能签订离婚协议,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协议不成的,也是否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确认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的,会准予离婚,在法院判决书生效之后,双方婚姻关系即解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是否能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重婚的婚姻是无效的

重婚的婚姻是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中的重婚与《刑法》中的重婚是不一样。婚姻无效情形中的重婚仅仅指的是法律重婚,即已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后又再次与第三方办理结婚登记的。

刑法上的重婚应该包含三种情况:

(1)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

(3)明知对方有配偶又与对方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

这三种行为都属于重婚罪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买卖婚姻是否能解除的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是否能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是否能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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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婚姻可以解除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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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异同
[律师回复]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姻事实强行包办。
不同之处在于:买卖婚姻以索取大量财物的目的,包办婚姻则此无此特征。
由此可见,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在包办婚姻的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请求的,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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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婚姻能够解除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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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我一个同学的叔叔的婚姻是买卖婚姻,请问买卖婚姻的特点是什么,买卖婚姻受不受法律保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买卖婚姻的特点是什么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
一、什么是买卖婚姻
  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原则,以索取物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造成的婚姻。 换亲、转亲、童养媳等都是包办买卖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现。
  
二、买卖婚姻的特点
  
1.最大特点:索取大量财物的目的
  
2.违反当事人的意愿
  
3.形式多样,常见的有高价彩礼、拐卖妇女
  
4.是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
  
二、对于买卖婚姻的处理方法
  
(1)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1条之规定,买卖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
  买卖婚姻的当事人可按《婚姻法》第11条之规定,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婚姻。
  
(2)对因买卖婚姻获得的财产,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属于包办、强迫、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原则上依法收缴国库。
  
(3)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2条规定,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
  买卖婚姻被宣告无效后,男女属同居关系。
  法律规定,男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总是的解释(一)》第15条解释,被撤销的婚姻,男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女方向男方索要彩礼,用人民币来衡量婚姻,也叫买卖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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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婚姻可以解除吗,处理买卖婚姻要注意什么?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1条之规定,买卖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买卖婚姻的当事人可按《婚姻法》第11条之规定,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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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何为事实婚姻?要如何解除事实婚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何为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如何解除事实婚姻
如果是94年2月之后没有办理结婚证而在一起生活的就不属于事实婚姻,只是属于同居。现在的法律没有事实婚姻这一说法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如果是事实离婚要离婚就可以到要求离婚,但是如果不是事实婚姻而是一般的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一方要求分居都可以解除同居关系,但是如果是涉及财产或者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的纠纷就可以到。
相关离婚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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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人最近想要进行法律考试,想请问买卖婚姻的特点是什么,买卖婚姻既将离婚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因缺乏婚姻基础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此类离婚纠纷,是因包办、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以及草率结婚等原因而引起的。当事人在结婚时缺乏良好的婚姻基础,如果婚后又未建立起稳固的感情,极易引起离婚纠纷。
   包办、买卖婚姻,违背婚姻自由原则,是为婚姻法所禁止的。如果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如果结婚多年,生有子女,夫妻间已建立起一定感情,应根据夫妻关系的现状和发展前途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 处理因包办、买卖婚姻而引起的离婚纠纷,既要支持当事人追求婚姻自由的适当要求,又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防止当事人以包办、买卖婚姻为由轻率离婚。因此,查明包办买卖婚姻和离婚纠纷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是处理此类离婚纠纷的关键。
  如果当事人的婚姻属包办买卖婚姻,但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其他矛盾而引起离婚纠纷,这就说明包办买卖婚姻和目前的离婚纠纷之间没有内在因果关系。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离婚纠纷时,应根据引起离婚纠纷的真实原因、并结合其他情况妥善处理。
   对老年人再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只是因子女干涉导致家庭关系紧张、生活不得安宁、迫不得已而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不能轻易准予离婚。 对因草率结婚或因再婚动机不纯而引起的离婚纠纷,人民法院应教育当事人慎重对待婚姻问题,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如有和好可能,当事人能改正错误,应尽量做和好工作,以不离为宜。如和好无望,应及时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上述几类离婚纠纷,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类型。只有掌握不同类型的离婚纠纷的特点,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准确把握离与不离的原则界限,有效地处理离婚纠纷。 当然,引起离婚纠纷的原因,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多种原因的交织。只有从某一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才能摸清离婚当事人的思想动态,以实事求是地妥善处理离婚纠纷。
解除婚姻关系时被告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法院会怎么判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案件事实:被告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原被告于2002年确定恋爱关系,2003年4月4日到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良好,2004年8月16日生育一婚生子取名A。生育婚生子后,夫妻双方为家庭琐事争吵。原告诉称,被告脾气暴躁,且有家庭暴力倾向,经常对原告进行恐吓威胁,被告的行为直接影响原、被告的婚姻家庭生活,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原告于2021年3月13日以原、被告无法建立和谐家庭关系、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倾向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毛某某辩称:本人在家庭生活中没有家庭暴力,夫妻双方很少吵架,偶尔的争吵都是为家庭琐事,本人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予采信。庭审中,被告一再表示双方婚姻关系未破裂,坚持不同意离婚。综上,本着有利于婚姻和谐稳定的原则,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律师说法:原告离婚,被告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如何判决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被告婚前对对方具有一定的了解,婚后感情良好,且生育一子并共同生活十年,可见双方感情生活时间较长,感情基础牢固。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因为生活琐事难免出现争吵,但夫妻应当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扶持、相互包容,共同解决家庭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共同建立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希望通过原、被告的努力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双方能够互谅互让,改善夫妻关系,共同创造一个温馨、幸福的家庭。因此本着有利于婚姻和谐稳定的原则,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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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能否解除买卖合同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买方能否解除买卖合同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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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无效婚姻怎么样解除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无效婚姻怎么样解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只要是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
根据《婚姻法》规定:
(1)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
(2)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提出该婚姻无效;
(3)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
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1、有诉讼时效的情形:非自愿婚在非自愿方获得自由后,一方发现受欺诈或受欺骗后,继续与之同居满六个月的;一方或双方到达法定婚龄后满六个月,或虽未满六个月但女方已怀孕或生有子女的;属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领取结婚证后满一年的;患禁止结婚疾病在疾病治愈以后的;有生理缺陷无性功能,婚前欺骗、婚后发现后继续与之同居满一年的,或虽未足一年但不能提供医院出具的不能医治的医疗证明的;以及结婚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提供有效的结婚证书的。
2、因重婚请求婚姻无效之诉的,不受时效限制。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另外,重婚包括双方均有配偶的重婚和一方无配偶与已有配偶者的重婚。
(2)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和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和其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和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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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无效婚姻如何解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无效婚姻的情形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严重违背了道德风尚,影响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冲击计划生育政策,导致,败坏,因此婚姻法明确规定重婚(即指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是无效婚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男女近亲结婚,很容易把双方精神上和肉体上的弱点和缺点集中起来,遗传给下一代,有损于下一代的健康。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禁止患有严重疾病的男女双方结婚,其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所患的疾病传染给对方特别是传染或遗传给下一代,保护下一代的健康,以利于家庭的和睦、幸福。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婚姻法确定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既考虑了男女青年的身心发育,又考虑到国家控制人口的政策,城乡群众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二、无效婚姻的解除
只要是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
谁可以提出解除无效婚姻?根据《婚姻法》规定:
1、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
2、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提出该婚姻无效;
3、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
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2020事实婚姻怎么解除
[律师回复] 对于2020事实婚姻怎么解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事实婚姻是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并不代表法律将彻底不承认事实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条规定,1994年2月1日前,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即这种婚姻才是法律上的事实婚姻,才受法律保护,在离婚时对于子女、财产的处理都可以参照登记婚姻处理。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才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在向离婚时需补办结婚登记的,否则将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的解除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标准,我们认为既然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应同等对待,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门)或诉讼手段(到人民)]。在实践操作中,民政部门往往不会受理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请求,所以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最好是到(即向提起离婚诉讼)。
事实婚姻当事双方,或一方,对婚姻法,对婚姻登记条例不够重视,不够尊重,所以有条件登记,也不愿意去登记。
婚姻记录可以消除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离婚后不可以消除离婚记录。按正常的户籍管理制度,你结婚的时候,户口本上婚姻状况一栏应该改成:已婚。离婚后改为:离异。
根据我们国家目前的规定,离婚的话必须要去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或者是通过的判决离婚,所以说如果你离婚之后再一次结婚的话,那么肯定是会有记录的,本人的户口本或者是本人在民政局的登记上面都会有记录。所以说是不可能隐瞒的,更是无法消除的。
离婚后肯定是有记录的。在婚姻部门会有登记,在档案馆里会留存档案资料,如果是诉讼离婚的话,你的离婚判决书会永久保存。离婚档案里有一切资料。如果与之后的配偶登记结婚时,本人不出示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婚姻登记处是不会发发放新的结婚证。
对于过去,不要总想着掩盖,而是坦然面对,争取未来的幸福,夫妻间最重要的就是忠诚与真诚。如果这两点做不到,幸福将会离你很远。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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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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