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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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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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一、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人有下列法律责任:

1、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

3、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有什么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

由于在公司股东之间转让只会使股东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没有新股东的加入,不会改变公司人合性的基础。因此,对于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的,除了公司的章程另有规定外,法律上没有任何的限制条件。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会有新的股东进入公司,这必将改变公司原有的人合性基础,因此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需要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转让,否则违背法律规定程序的,很可能会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法履行。

(1)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所指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股东的人数,并非是表决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实行“股东多数决”并不是“资本多数决”,原因仍在于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人合性基础。

(2)其他股东就同意转让或不同意转让进行意思表示。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无论是同意转让的股东,还是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均享有优先购买权,这种优先购买权仍是基于人合性的考虑。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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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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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朋友的爷爷快要去世了,朋友要代位继承爷爷的财产,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位继承有代数限制吗?
[律师回复]
一、代位继承的法律份额是多少
按照继承法第11条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时,代位继承数人,则不能与其他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一同按人均分遗产,而只能共同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二、哪些人可以代位继承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继承人已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三、适用代位继承的条件有哪些
适用代位继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

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四,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的意见》第28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六,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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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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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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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合同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哪些法律责任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第三,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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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朋友最近想要进行自己继承问题的解决,想请问律师代位继承有无代数限制,代位继承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依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只有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才有代位继承权。因此,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具有法定限定性。在确定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时,应把捤以下几点:
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既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上拟制的血亲。具体而言,包括: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晚辈自然直系血亲;
(1)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
(2)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
(3)被继承人养子 女的养子女;
(4)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  被代位人的继子女可否代位继承呢?对此现行法和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一般认为,继子女与养子女不同。依《收养法》第23条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因此,被代位人的养子女为被代位人的拟制血亲,可为代位继承人。而被代位人的继子女不为被代位人的血亲。因此,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继子女应只有权对其生父或生母代位继承,而不能对其继父母代位继承。
位继承人是否应当限于被代位人死亡时已存在的晚辈直系血亲?一般认为,只要是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出生或受胎的,或被收养的,均可为代位继承人。因为继承是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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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第三,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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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刑事案件律师代理权限
[律师回复] 对于刑事案件律师代理权限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公诉案件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阶段、审判阶段。针对三个不同阶段,律师的权限有所不同。在侦查阶段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而这个阶段只有律师可以会见,并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律师能做的还有,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对于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有等违法犯罪情形的,可以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可以就了解到的案件情况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到审查阶段后,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相关材料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与犯罪嫌疑人通信有权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案件的辩护意见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等。到审判阶段时,辩护律师的权限基本与审查阶段相同。不同的是,辩护律师依法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在上诉期间,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刑事案件律师代理权限
[律师回复] 对于刑事案件律师代理权限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公诉案件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阶段、审判阶段。针对三个不同阶段,律师的权限有所不同。在侦查阶段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而这个阶段只有律师可以会见,并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律师能做的还有,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对于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有等违法犯罪情形的,可以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可以就了解到的案件情况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到审查阶段后,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相关材料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与犯罪嫌疑人通信有权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案件的辩护意见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等。到审判阶段时,辩护律师的权限基本与审查阶段相同。不同的是,辩护律师依法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在上诉期间,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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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越权代理责任谁承担?
如果律师越权代理给当事人带来了损失这种责任应该由律师自行承担。如果代理人超越了自己的代理范围,而行使其他的代理权视为无权代理,在无权代理条件下发生的一切责任都由代理人自行承担,而不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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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代位继承有时间限制吗
[律师回复] 对于代位继承有时间限制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情况下的特殊继承方式,指的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替代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的继承方式。法律并没有规定代位继承权利存在或行使的期限,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位继承的情形,在继承开始后,除非代位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明确表示拒绝或者放弃继承权,代为继承权就会一直存在。什么时候分割遗产什么时候就可以继承。但是如果代位继承权人的继承权被侵犯,比如没有继承到该继承的份额,或者被其他继承权人侵占了应该由他继承的份额等等,代位继承权人如果想要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那就会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期限为3年,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讼。也就是说,如果代位继承权人知道权利被侵犯的情况或者是应当知道,从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那一天算起,超过三年再,对方以诉讼时效抗辩的话,原告就会败诉。如果代位继承权人始终不知道,那从继承开始之日,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的
第二天开始计算,超过二十年,代位继承权人也无法提讼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讼的时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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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限时代卖合同范本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委托限时代卖合同范本问题解答如下, 委托限时代卖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苏州市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合法、平等、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订以下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将合法所有坐落于 区 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书( 字第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字第 _______号)(以下简称“该房屋”),委托乙方出售,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
2、该房屋基本情况:性质 所有权人 房型 朝向 楼层总层数 结构 单双气 房龄 总面积(建筑/计租)各部分面积 该房屋装修及配套设施
第二条:合同期限:
代卖期限为____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此期间内,甲方也可自行寻找买方,如成交,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交纳相关中介费用。
第三条:销售价格:
1、经甲乙双方协商,该房屋的代卖价格:人民币 (大写)(此价格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房屋出售所含的装修、配套、附属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支付居间服务费:
1、该房屋在委托销售期间售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实际成交价格的1 %作为中介服务费,如中介服务费低于1000元,按照1000元支付。
2、委托期限满该房屋未出售,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币______________ 元作为限时赔付。
第五条: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
(1)该房屋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其相关证件。
(2)产权人或承租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甲方向乙方提供证件及物品下: 。
2、房屋售出后,因甲方不能满足下列情况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视同违约;若造成《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按该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1)“该房屋”的实际情况与产权证(租赁合同)所标内容相符。
(2)“该房屋”的基本情况应属实。
(3)“该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没有纠纷。
(4)“该房屋”同时转让的设施设备等齐全完好,并能正常使用。
(5)“该房屋”没有拆改现象,如已拆改,应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明。
(6)甲方应积极办理过户手续。
(7)“该房屋”不属于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或决定查封和扣押的房屋
(8)“该房屋”若为共有房屋,甲方须保证在签订合同时,已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
3、出现买方时,甲方应与乙方及买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签订,视同违约。
4、委托期限满该房屋未出售,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币______________ 元作为限时赔付,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签订,视同甲方违约。
5、甲方承诺在该房屋售出后 日内将该房屋腾空。售出日期以签订《房屋买卖合
同》之日为准。《房屋买卖合同》对腾房时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6、甲方承担该房屋在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如供暖、水、电、煤气、物业、电话、有线电视的费用。如甲方有欠费,乙方有权从该房屋售房款中扣除所欠费用。
第六条:乙方的责任
1、 乙方应如实将甲方所提供的房屋信息进行发布,并积极推荐。
2、 该房屋售出后,待过户手续完毕,且买卖双方确认该房屋相关事宜全部交接清楚三
日后,向甲方付清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全部余款。
第七条: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1、 甲方房屋售出并相关手续都交接清楚时,此合同关系即告结束,合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若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2、 该房屋在合同期内未发生重大变化(如增加产权等)合同代卖价格不再变更。
3、 该房屋在合同期内发生重大变化(如非正常死亡、房屋现状改变、权属纠纷等), 造 成乙方无常履行合同,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如甲、乙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或甲方违反本合同
第五条约定,须支付代卖价格的2 %(如低于1000元时,须按1000元支付)作为违约金,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总额的,责任方应据实赔偿。
第九条:免责条款
如因洪水、地震、火灾和法律、政府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约定其它事宜
第十一条:其它
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认真履行。
2、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提讼。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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