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还不上担保人承担连带的责任,贷款人无力偿还贷款的,担保人要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责任承担的方式如下:
(1)、如果是一般保证人,法院对债务人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能清偿债务的,担保人才承担担保责任;
(2)、如果是连带保证人,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责任,偿还贷款。
二、担保的范围怎么划分
担保的范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法定担保范围为:
1、主债权,有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
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3、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
4、违约金,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为违约行为支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
5、延迟利息,指由于人延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
6、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指抵押权人因行使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比如拍卖费、变卖费、诉讼费等。
三、被担保主债权有什么范围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规定的提示性条款之一,是抵押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因此,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应有明确的约定。
在我国民法中,债权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四种原因而产生,但“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不包括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损害赔偿之债。因此我国中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就是指“被担保的主合同产生的债权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贷款还不上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给出了明确的解答,贷款还不上情况之下,担保人是需要承担相关的担保责任的,应当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承担责任。如果您遇到了相关的法律问题,希望得到律师的帮助,可以通过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与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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