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申请强制执行几天可以启动执行程序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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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会在6个月内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对现在申请强制执行几天可以启动执行程序的这个问题有明确规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的,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2年。
现在申请强制执行几天可以启动执行程序

一、现在申请强制执行几天可以启动执行程序?

法院需要在六个月内启动执行程序,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1、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被执行人明确;

6、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文书有哪些?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四、强制执行流程有哪些?

1、审查立案

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审查该申请执行是否合法适当,有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备,内容是否明确,被执行人是否有执行能力等等。

2、通知履行。

人民法院决定对义务人强制执行时,应当先行通知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强制执行。

3、准备强制执行。

填写强制执行证;确定强制执行的计划和方案;需要协助执行的,应书面通知有义务协助的单位和个人。

4、实行强制执行。

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和执行根据;执行结束后,应将执行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机关。

五、强制执行终结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六、强制执行和财产保全的区别有哪些?

1、申请主体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申请人一般是法院作出的判决的受益人;

2、申请阶段不同。

财产保全的申请分为诉前、诉中执行前的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申请一般在判决生效后,原告或被告一方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时;

3、执行对象不同。

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法院判决的义务方的义务内容;

综上所述,现在申请强制执行几天可以启动执行程序的这个问题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依然拒不配合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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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院执行工作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事人实现权利的最后一道程序,执行速度的快慢、执行效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为了有效地遏制个别法官拖延执行的现象,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出台了《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对执行程序中不同阶段的期限作出明确的限制,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期限”:
  判决书执行申请时间=判决生效时间(一般7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时间(一般是30日)
  申请执行期限:判决生效后2年内。
  
一、案件的一般执结期限:6个月。这主要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即由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实现,此类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二、法院确定案件承办人的期限:7日内。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承办人员确定后,法院要以适当的方式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符合回避条件的法官提出申请回避。
  
三、开始执行的期限:3日内。法院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
  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
  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四、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的期限:3日内。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据,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执行法院应当根据这一规定,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对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的,要承担对自己举证不利的责任。
  
五、执行人员查证申请执行人举证线索的期限:5日内;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期限:10日内。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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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是什么,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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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为人如果同时满足一下三个条件,无论家属是否能够或同意履行监护职责,都应入院接受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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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执行的听证程序是如何的 为了保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将执行听证程序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听证准备 (一)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异议书。 (二)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或 第三人对提出的主张或理由如实提供相应证据。 (三)执行员在听证前七日内传唤、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异议人,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庭组成人员。 (四)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在听证前三日相互交换证据。 (五)执行员三人组成执行合议庭,其中一人为主持人, (六)听证开始前,主持人分别核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异议人或执行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审查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 2、听证调查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听证人有申请回避、主张权利、陈述事实、举证、反驳、辩论的权利和必须遵守听证秩序的义务,向听证参与人讲明提供虚假证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异议人主张权利,陈述事实,举证说明。 (三)申请执行人陈述事实,对异议人、被执行人的陈述提出承认或否认的意见,并提供证据。 (四)被执行人陈述事实,对异议人的意见提出异议,进行反驳,并提出相关事实和证据。 (五)异议人出示证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进行质证;申请执行人出示证据,异议人、被执行人进行质证;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异议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异议人对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主持人出示调查收集的证据,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进行质证。 3、听证辩论 (一)按异议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顺序发言。 (二)按发言顺序相互进行辩论。 (三)听证辩论终结时,根据自愿、公平原则,允许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 4、合议裁决 合议庭对双方质认的证据进行认证,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第一,对是否应予执行及如何执行作出裁定。 第二,执行异议成立的,返还已执行的案外人财产或裁定中止执行;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异议。 第三,符合变更、追加条件的,裁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 执行听证的全部内容,应由书记员记录在卷,交听证参与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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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和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二)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和“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三)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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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导读: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申请人,又称被执行人。申请人是胜诉的一方,被申请人是败诉的一方。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
第一步: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步: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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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多久启动执行程序
一般不超过6个月,《民事诉讼法》第233条明确规定了不执行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多久启动执行程序,不过法院启动执行程序的前提条件是申请人具有主体资格,法院具有管辖权并满足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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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强制执行拍卖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我国《拍卖法》和房屋交易的有关规定,房屋拍卖通常有以下几个步骤: (一)拍卖委托。拍卖人(拍卖行)与委托人(一般为)签订书面的委托拍卖合同。此后,房地产评估师会对拍卖房屋进行鉴定和估价,拍卖行和委托人会据此确定拍卖房屋的底价。 (二)发布拍卖公告。拍卖人应于举行拍卖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内容主要有待拍卖房屋情况、拍卖日期、地点等。 (三)房屋展示。拍卖人应当在举行拍卖前展示待拍房屋,并提供房屋的权属状况及有关资料。待拍房屋的展示时间不少于两天。市民在拍卖会前,应到拍卖行了解房屋的具体情况,如地点、朝向、楼层、产权属性等,并亲自到现场看房。在征询专家的意见后,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给房屋定一个最高价位。 (四)资格审查。参加房屋拍卖的市民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与行为能力,一般是指18周岁以上,智力正常。另外,缴付保证金也是市民参加竞拍的必要条件之一。市民竞拍成功,保证金转为房款,竞拍未成功,保证金如数退还。 (五)拍卖的实施,即市民前去参加拍卖会。 (六)佣金。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如未作约定的,拍卖人向市民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 (七)房屋权属转移。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购房市民)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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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的听证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为了保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将执行听证程序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听证准备 (一)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异议书。 (二)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或 第三人对提出的主张或理由如实提供相应证据。 (三)执行员在听证前七日内传唤、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异议人,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庭组成人员。 (四)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在听证前三日相互交换证据。 (五)执行员三人组成执行合议庭,其中一人为主持人, (六)听证开始前,主持人分别核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异议人或执行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审查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 2、听证调查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听证人有申请回避、主张权利、陈述事实、举证、反驳、辩论的权利和必须遵守听证秩序的义务,向听证参与人讲明提供虚假证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异议人主张权利,陈述事实,举证说明。 (三)申请执行人陈述事实,对异议人、被执行人的陈述提出承认或否认的意见,并提供证据。 (四)被执行人陈述事实,对异议人的意见提出异议,进行反驳,并提出相关事实和证据。 (五)异议人出示证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进行质证;申请执行人出示证据,异议人、被执行人进行质证;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异议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异议人对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主持人出示调查收集的证据,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进行质证。 3、听证辩论 (一)按异议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顺序发言。 (二)按发言顺序相互进行辩论。 (三)听证辩论终结时,根据自愿、公平原则,允许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 4、合议裁决 合议庭对双方质认的证据进行认证,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第一,对是否应予执行及如何执行作出裁定。 第二,执行异议成立的,返还已执行的案外人财产或裁定中止执行;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异议。 第三,符合变更、追加条件的,裁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 执行听证的全部内容,应由书记员记录在卷,交听证参与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强制执行股权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强制执行股权的基本程序是怎样的 在实际操作中,股权的强制执行应按一定的程序进行。强制执行股权的基本程序是: 1、向股份企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股权情况和股份企业的有关情况 债权人依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向人民申请执行。在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股东所欠债务时,才可进入对股东在企业的股权强制执行程序。 2、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 3、被执行股权进行作价 由于对股权作价我国目前尚无法律规定,且投资的方式和种类异常灵活,因而对股权作价较为复杂。应委托有合法资格的专门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4、通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受让权 若其他股东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并付诸实施,则股权转让的金额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股权执行即告结束。若其他股东不愿购买,则视为同意股权依法转让。 5、由发布转让股权的公告,以公开招标方式转让股 招标时以所做股权价值为基础,允许竞买。同时还应充分体现公平自愿原则,也应给予企业以一定的选择新股东的权利。 6、签定股权转让合同 中标人确定以后,应右转让方与被转让方签定股权转让的正式合同,记载转让的各种事项,如法律规定应办理审批等手续的,还应办理相应的手续方使股权转让得以完成。若被强制执行股权的股东不愿意与被转让方签定合同,则可依职权向其企业和其他审批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变更新股东,以充分保护债权的最后实现。
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强制执行的程序 (一)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和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二)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和“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三)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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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民事强制执行要多久才能启动执行程序
正常情况下会在6个月内启动执行程序,《民事诉讼法》第233条明确规定了申请民事强制执行要多久才能启动执行程序,但是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才可以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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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强制执行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强制执行股权的基本程序是怎样的 在实际操作中,股权的强制执行应按一定的程序进行。强制执行股权的基本程序是: 1、向股份企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股权情况和股份企业的有关情况 债权人依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向人民申请执行。在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股东所欠债务时,才可进入对股东在企业的股权强制执行程序。 2、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 3、被执行股权进行作价 由于对股权作价我国目前尚无法律规定,且投资的方式和种类异常灵活,因而对股权作价较为复杂。应委托有合法资格的专门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4、通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受让权 若其他股东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并付诸实施,则股权转让的金额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股权执行即告结束。若其他股东不愿购买,则视为同意股权依法转让。 5、由发布转让股权的公告,以公开招标方式转让股 招标时以所做股权价值为基础,允许竞买。同时还应充分体现公平自愿原则,也应给予企业以一定的选择新股东的权利。 6、签定股权转让合同 中标人确定以后,应右转让方与被转让方签定股权转让的正式合同,记载转让的各种事项,如法律规定应办理审批等手续的,还应办理相应的手续方使股权转让得以完成。若被强制执行股权的股东不愿意与被转让方签定合同,则可依职权向其企业和其他审批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变更新股东,以充分保护债权的最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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