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是否影响违约条款的效力

最新修订 | 2024-02-23
浏览10w+
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4年
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合同无效是否影响违约条款的效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合同无效是否影响违约条款的效力

一、合同无效是否影响违约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不影响违约条款。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争议解决条款涉及的范围主要是:违约责任合同解除权损害赔偿合同争议诉讼法院等。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以下三种条款是有效的:

1、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

2、因合同无效返还由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3、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二、劳动合同违约金是否是合法的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用人单位在违约时支付违约金的,不算违法。如果双方约定由劳动者在违约时支付违约金的,在以下两种情形时不违法,其他情形是违法的: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

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三、劳动合同违约金是否是合法的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用人单位在违约时支付违约金的,不算违法。如果双方约定由劳动者在违约时支付违约金的,在以下两种情形时不违法,其他情形是违法的: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

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合同无效是否影响违约条款的效力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4.1k字,预估阅读时间14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50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合同无效是否影响违约条款的效力
一键咨询
  •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716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374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645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673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676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010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2****803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447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215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527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424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750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888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310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084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合同无效是否影响违约条款的效力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合同无效是否影响违约条款的效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合同部分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法院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案情简介:请求确认合同全部无效为办理采矿许可证,
A与
B矿于2013年6月14日签订了《委托合同》,约定B矿全权委托A协助办理相关事宜。依据该合同
第四条约定:“甲(指B矿)乙(指A)双方共同承担乙方协助甲方办理此事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招待费、公关费、礼品费、通讯费、劳务费等全部费用。”
第七条约定:“甲方承诺在取得采矿证后20日内即支付乙方一千万元人民币,作为乙方咨询费、服务费、劳务费等,并作为补偿乙方垫付的差旅费、公关费、招待费、礼品费、通讯费等全部费用。”现A以上述约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请求确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判决:合同部分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时,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关于B矿所称涉案《委托合同》
第四条及
第七条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故而全部合同无效的主张,经查,涉案《委托合同》中确实存在涉及支付“招待费、公关费、礼品费”等内容,对此,无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还是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均应将该部分认定为无效,但是,基于合同其他条款与该部分无效内容的可分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六条中“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规定,本院认为《委托合同》其他部分内容仍然有效。B矿认为合同应全部无效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说法:合同部分无效但其他部分仍有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合同无效的原因存在于合同的全部,则整个合同归于无效;如果合同无效的原因仅仅存在于合同内容的某一部分或者某几个部分,其余部分不受该无效部分的影响,仍然能够构成一个有效的协议,那么该合同就是部分无效的合同。部分无效合同的构成要件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合同内容必须是可分的,即有效部分和无效部分是各自,互无依存关系;

二,合同无效部分必须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即二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其余部分不含有导致合同部分内容无效的因素。
合同部分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法院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案情简介:请求确认合同全部无效为办理采矿许可证,
A与
B矿于2013年6月14日签订了《委托合同》,约定B矿全权委托A协助办理相关事宜。依据该合同
第四条约定:“甲(指B矿)乙(指A)双方共同承担乙方协助甲方办理此事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招待费、公关费、礼品费、通讯费、劳务费等全部费用。”
第七条约定:“甲方承诺在取得采矿证后20日内即支付乙方一千万元人民币,作为乙方咨询费、服务费、劳务费等,并作为补偿乙方垫付的差旅费、公关费、招待费、礼品费、通讯费等全部费用。”现A以上述约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请求确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判决:合同部分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时,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关于B矿所称涉案《委托合同》
第四条及
第七条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故而全部合同无效的主张,经查,涉案《委托合同》中确实存在涉及支付“招待费、公关费、礼品费”等内容,对此,无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还是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均应将该部分认定为无效,但是,基于合同其他条款与该部分无效内容的可分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六条中“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规定,本院认为《委托合同》其他部分内容仍然有效。B矿认为合同应全部无效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说法:合同部分无效但其他部分仍有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合同无效的原因存在于合同的全部,则整个合同归于无效;如果合同无效的原因仅仅存在于合同内容的某一部分或者某几个部分,其余部分不受该无效部分的影响,仍然能够构成一个有效的协议,那么该合同就是部分无效的合同。部分无效合同的构成要件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合同内容必须是可分的,即有效部分和无效部分是各自,互无依存关系;

二,合同无效部分必须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即二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其余部分不含有导致合同部分内容无效的因素。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合同无效是不是影响违约条款的效力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合同无效是不是影响违约条款的效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房贷无力偿还会影响银行征信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如果银行到,判决后,债务人不履行判决,银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有履行判决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严重的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如果确实履行困难,也会宽限履行时间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而《民法通则》对此也仅作了上述原则性规定。
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就要经过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也就是说债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就拿多少。
私人之间的借款要慎重。借钱给人,必须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就是亲朋好友之间的互通有无、如果数额较大的话,除立借据外,也要尽可能由借款人提供担保或以一定财产作抵押,这样就可减少风险。
未经董事会决议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未经董事会决议是否影响合同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董事,甲公司对签订合同一事未向银行出具董事会决议、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在与公司从事重大交易行为时应查看其章程;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法律依据如下;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仅返还本金。但为谨慎起见、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一)一方以欺诈,即使明确也不能以此对抗善意债权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并要求其出具内部决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对这一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是不明确的,那么贷款发放后甲公司能否以未经董事会决议为由主张借款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应恢复原状;
(五)违反法律,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笔者认为借款合同中如果将生效条件约定为、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合同无效,损害国家利益、基本案情银行与甲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未经董事会决议不影响借款合同效力。2,双方如约加盖公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字后:1、罚息及其他违约责任、监事;公司对外签订借款合同未经内部决策程序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无效情形。甲公司章程并没有明确规定对外举债须经董事会决议;
(二)恶意串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加盖公章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损害国家,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合同便合法有效:“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而不承担利息、股东,因此不影响合同效力,对外部没有约束力:“公司章程对公司一,从此规定可看出公司章程仅对公司内部有效,以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纷争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由此可以看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完全可以认定为公司的行为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0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无权处分影响合同效力吗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无权处分影响合同效力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10w+浏览
合同事务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合同无效是否影响违约金?
根据我国最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仅有三种条款是有效的:1,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2,因合同无效返还由该合同取得的财产。3,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备案影响合同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备案影响合同效力吗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就是开发商与商品房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根据法律规定,将该合同送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并登记在案的行为。我国实行强制备案件登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均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开发商须将合同送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其主要目的显然是为了规范开发商的预售行为,避免出现“炒房”、“一房多卖等现象发生,以保障房地产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购房者的权益。实践中,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常会出现商品房买卖合同未依法登记备案情况,买受人以此为主要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的争议也时有发生。如何正确判断该类合同的效力问题尤显重要,这对于帮助普通购房者理性、正确维权十分关键。其实,与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分析方法相似,行政管理性法规调整和规范的仅是开发商的合同登记备案行为,而无权约束合同本身,判断合同的效力属性问题,必须由民事法律、法规规定。鉴于在商品房合同纠纷维权法律常识解读一已经作了较为详细的分析,故不再赘述。根据未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差别情况,可以大致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判断;
一、约定优于法定。合同本质上属于契约,根据“契约自由”的缔约精神,法无禁止即可为,在民事领域,特别是合同方面,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当事人均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将相关事项约定,体现在合同条款中。《合同法》第45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就明确赋予当事人对合同效力问题享有约定附条件的选择权利。体现到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买受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附条件,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进行约定,则此时,如果因合同未备案而引发争议,买受人则可根据该约定条件,主张合同无效;
二、无约定从法定。如果该类合同中未将“合同登记备案”作为合同生效条件进行约定,则只能适用法律的规定进行该合同的效力判断。《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自开发商、买受人签订后即成立,且我国目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故该类合同自双方依法签订时即生效。
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该类合同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综上,对于未登记备案的合同,不能简单认为无效或者有效。而要按照上述情况区别对待,如果合同中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原则上按照约定处理,例外情况是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如果未约定的,则不能此作为主张合同无效的法定抗辩理由。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0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签约日期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签约日期是否影响合同效力,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如何处理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
[律师回复]
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违约 > 合同无效是否影响违约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