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遵循什么原则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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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遵循什么原则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遵循什么原则

一、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遵循什么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遵循的原则如下:

1、均等原则,即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分割的权利。

2、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由于父母离异后给未成年人今后的生活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为了能使子女将来的一个较好的环境里成长,夫妻在分割财产时应根据子女的学习和生活需要,给抚养子女的一方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

3、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原则。

4、经济帮助原则,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

5、损害赔偿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怎么界定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民法典》规定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个人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怎么分

1、双方协商决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男女平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二款: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二款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对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遵循什么原则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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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份共有人有公请求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他的份额,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解体以后(如夫妻离婚、分家等),也要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共有财产分割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分割共有财产,应遵循法律的规定
  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必须遵循婚姻法的规定。分割共有财产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的财产,例如承包的土地、借用集体组织的工具、他人存放的财产等作业共有财产分割。如有隐匿的赃款、赃物等非法所得,必须依法追缴,也不能作为共有财产分割。此外,分割共有财产不得损害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分割房屋以后,要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二)分割共有财产应充分贯彻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精神
  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分割的范围、期限、方式以及分配方法等,均可通过协商决定。在协商中,应本着和睦团结、互助互让的精神,国求达成一致协议。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就共有财产的分割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可以由多数共有人和持有斗数以上的共有人决定,但多数人和份额多的共有人作出决定不得损害少数人的利益。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没有达成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比如,从事某种职业所必需的物(专业书籍、生产工具等),应尽可能地给需要的一方,差价可以作价折抵。共有人就共有财产的分割发生争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三)分割共有财产,应遵守合同的规定
  如果共有人之间事先订立合同,明确规定了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则各共有人应依合同的规定分割共有财产。在按份共有中,合同禁止在共有存续期间分割共有财产,或规定共有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退出共有的,则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分割共有财产。某个共有人将其份额转让给共有人之外的其他人,该受让人加入共有的,也应遵守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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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丈夫离婚了,现在要进行离婚财产分割。请问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该遵循什么原则?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一、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概述
  
(一)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其存在形态是掌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前提,所以在研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之前,有必要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下文统称解释
(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及方法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注意贯彻以下原则:
  
1.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避免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
  
2.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3.公平原则;
  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就是要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扶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患病方,等等。这是公平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的体现,需要司法工作人员科学、正确地适用到每一个案件中。
  
4.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所有权,有权处理自己的财产。法律赋予当事人协商的权利,充分体现了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同时,约定优先于法定有利于减少家庭矛盾,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现状及不足
  
(一)分居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的分割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分居的情况下,夫妻财产从法律上归双方共同使用、保管,但实际上属于夫妻各自使用、保管。因此常常引起抢夺财产或转移、隐匿财产的纠纷,使分居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处于不确定状态。由于法律的空白,对这类纠纷法院也无能为力。而这无疑会加速夫妻关系的恶化,为以后的离婚诉讼埋下隐患,同时增加了法院审理的难度。
  
(二)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主张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但是就如何分割该类离婚中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目前,在我国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第
一,只判决准予离婚,而对财产既不作审查也不判决,这种做法虽然简便,但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
二,只对财产进行简单审查,主要是根据原告的陈述来确认,既不作具体核实也不作分割处理;第
三,对财产作出明确判决,对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财产作为子女抚育费判给主张离婚的一方当事人。
  夫妻共同财产基于夫妻关系的产生而产生,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享有的财产。因此,婚姻关系结束时也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相应处理。所以,实践中的对共同财产的“不审不判”或者“只审不判”都是不合法的。同样,对下落不明一方所享有的财产作为子女抚育费判给主张离婚的一方当事人的做法,也是值得商榷的。这种做法会引起如下问题:一是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财产价值高于抚育费,折抵后,主张离婚当事人无疑会得到高出抚育费部分的财产,此侵害了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为不当得利;二是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应享有的财产的价值低于抚育费,作出离婚判决后,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一旦出现,则会以判决书已经明确其财产折抵为抚育费为由拒绝履行以后的抚养义务,从而侵害到子女受抚养的权利.因此,这三种方法均不同程度的导致了夫妻财产分割的不公。
  
(三)离婚中关于债务分割的规定过于简单和原则
  目前,我国法律对离婚时的债务处理的规定过于简单和原则。实践中的问题主要集中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处理上。
  根据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委托人的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没有与债权人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债权人不知其夫妻为分别财产制的,则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夫或妻一方恶意举债,而债权人又向另一方请求清偿时,另一方应当清偿,虽然嗣后可以向对方追偿,但不能得到清偿的风险自负。这就导致了即便是婚前自有财产,在离婚时,也可能面临被“分割”的风险。
  
三、完善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
  上文阐述了目前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主要问题,针对诸多问题提出有效、完善的措施才是当务之急。总结分析国内专家学者的见解,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立法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一)设立分居制度
  夫妻分居期间财产管理权、使用权、所有权归属的不明确,使离婚时财产分割难以顺利进行。因此,可以通过设立分居制度,明确分居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归属权以弥补法律空白。
  在设立分居制度方面,我们可以参照国外立法,如法国、瑞士等。
  
1.设立分居制度要规定分居的各种情形以及程序
  法国民法典规定了两种分居情形。一是应夫妻一方在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并依据相同条件提出的请求,得宣告分居。二是受到离婚之诉的一方,得提出请求分居的反诉;受到分居之诉的一方,得提出请求离婚的反诉。我国不妨可以考虑此种分类方法。
  
2.规定分居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归属
  应当规定各种情形的分居均引起分别财产,即分居期间夫妻各自所得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夫妻分居期间,既没有共同生活的前提,则没有为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共同之财产收益。因此,在分居期间,不合适也不应当再继续沿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这样规定,可以很大程度上解决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分居,且未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为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3.规定分居终止情况以及在财产上的后果
  
首先,应当规定夫妻分居的期限。法国规定夫妻分居期限为3年;瑞士则采用定期的分居和不定期的分居,前者的期限为一年以上3年以下,后者则为3年。分居期限不宜过长也不宜过短,制定分居制度实质是为了给双方更多时间考虑,以促进双方最终和解恢复共同生活关系,这也是社会安定的需要。因此,可以规定年限的幅度,如2-3年,再由法官予以裁量。分居终止原因可以规定:分居期满自动终止,夫妻双方决定恢复共同生活关系不再离婚等。
其次,有了以上的基础,可以进一步规定分居结束后的财产关系。可借鉴国外规定,例如:因夫妻自愿恢复共同生活而引起分居终止的,除双方依法变更财产制,否则财产仍然分开。
  
(二)增补一方失踪,另一方申请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办法
  如前文所述,因下落不明而提出离婚的案件中,其财产分割存在不少问题。对夫妻财产不审核、不分割,会使权利归属不明确,不仅可能侵害夫妻双方的合法利益,还可能侵害第三权利人,进而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安定。因此,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详细审查,并合理分割。这又有赖于完善的可依循的法律制度,具体可以做好如下规定:
  
1.该类离婚案件中,必须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审查
  具体审查不能以原告的单方面陈述,而应到相关的村组居委会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详细核实.在查明夫妻共同财产后,在案件卷宗内应有明确的记载和确认,并应由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与下落不明的一方当事人的父母或其他亲属或者村组、居委会以及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以充分证明离婚时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真实情况。
  
2.针对该类离婚案件,应规定具体分割方法
  在审查并核实夫妻共同财产后,确定子女的抚育费。在以平均分割为原则兼顾考虑子女抚养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将共同财产的相应部分判令给申请公告离婚一方。同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剩余部分,则判决由申请一方暂为代管,并进行合理的使用和管理,不得擅自处分、变卖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利。
  
(三)建立完善的债务分割制度
  目前,我国的婚姻法仅对夫妻共同债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细化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未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实践中对共同债务的确定的依据是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来处理,由于法官认识水平的不同和对法条的理解差异,导致了对同一夫妻债务案件,可能会作出不同的处理结果,从而削弱了法律的严肃性。因此,需要尽快从立法上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为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据此,本文认为,以下债务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赡养、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所负的债务;
(4)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双方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但是,夫妻双方约定的共同债务,不能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和损害第三人利益。
  随着离婚率的攀升,离婚财产分割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重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的维护,关系到子女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关系到第三人的合法债权的实现,更关系到一国社会的长治久安和经济的繁荣稳定。我国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立法工作方面进行了不断探索,并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也应看到仍有不足之处,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完善,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立足于国情,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使我国相关立法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切实保障各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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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遗嘱的话,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参见《继承法》“第二章 法定继承”。需要考虑被继承人的子女死亡时,孙辈代位继承的情况,以及尽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的继承权。@东东丁 已经分析了图中的情况。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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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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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应遵循什么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4、给予补偿原则。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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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请问要求离婚财产分割的话要遵循那些原则?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就要离婚了,他准备要分割财产。
[律师回复]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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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遗产分割时应遵循什么原则
1、份额均等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2、体现养老育幼的原则。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3、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多尽义务者多分;少尽义务者少分;不尽义务者不分。4、适当照顾的原则。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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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代理人应该遵循的原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必须遵守保密义务。
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事务的过程中知晓的被代理人的个人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更不得利用其同被代理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2)必须履行报告义务。
这主要是指委托代理,特别是在商务代理中,代理人应将处理代理事务的一切重要情况向被代理人报告,以便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事务的进展情况以及自己利益的损益情况。在代理事务执行完毕以后,代理人还应向被代理人报告执行任务的过程和结果,并提交必要的文件材料。
(3)代理人必须亲自完成代理事务。
代理关系的形成包含着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信任或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特殊身份关系。代理人是否亲自履行代理职责,完成代理事务,与被代理人的利益有重大关系。因此,原则上不得转委托,只有出现特殊的法律允许的例外情况时,代理人可以转委托他人。
(4)代理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由于代理人行为的法律后果最终是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作为代理人应当勤勉工作,谨慎、认真地进行代理活动,尽可能维护好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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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共同财产分配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8)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9)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0)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我以前的一个同学现在面临着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这一问题,我想替它问一下夫妻财产分割中涉及股权该遵循哪些原则?
[律师回复] 股权分割方法
1、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就一方名义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进行分割时,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部分或全部股份转让给股东配偶的,应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则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相应的股权。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和《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相一致,也就是说,公司股东的配偶并不会因为该股东拥有公司的股东资格,配偶就自动享有相应的股东资格,配偶想获得相应的股东身份,则必须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按照股权转让的程序来进行处理,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夫妻共有的只是股权中的财产内容部分,要想拥有公司的股东资格,则必须和其它人一样,依据公司法中有关股权变动的程序来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第十六条中的规定的内容是双方协商一致,但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就只能对股权的财产内容部分进行分割,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夫妻所共有股权,共有部分只是股权的财产内容部分,而不涉及的股东资格部分。
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来看,夫妻在离婚过程中可以就共有股权部分的分割进行协商处理。双方可以对股权的价值进行协商确定,然后由股东一方支付给其配偶相应的折价补偿款,这样处理程序比较简单,也不步及到股东资格变动的问题;另外一种协商处理方式就是,夫妻就股权的分配达成一致,然后由夫妻双方共同约定股权的相应价值,再把夫妻双方的约定及股权价值告知公司其它股东,如果其它股东同意,则通过股权转让程序及股东资格变更,股东的配偶成为公司的股东;如果公司的其它股东不同意,则由其它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夫妻双方或其中的一方则就股权转让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或补偿。
2、在协商不成时的分割方法。
⑴确定股权价值,可先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作为参考数据再予竞价。
⑵价值确定后,依照顺序确定股权,先是夫妻中股东一方优先的原则,其次是其他股东,再是股东配偶。将股权价值补偿给另一方,但必须考虑夫妻有无其他的财产可以补偿,如果只有股权或其他财产的价值远小于股权不易于补偿,只有按这个价位转让股权。
⑶依照上述股权价值由法院直接征集其他股东意见,将拟转让股权份额、股权价值、回复期限发给其他股东。购买款作为财产分割,不购买的直接确定股东配偶取得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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