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能够设定抵押的财产范围有: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能够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能够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1、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
2、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能够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三、债权人是否能够留置债务人的任何财产
不能够。
法律首先明确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一般而言,留置财产的范围仅限于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法律同时规定,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因此,在一般民事主体之间留置财产与债权应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在企业之间行使留置权,留置财产与债权则没有此限制,这意味着企业之间,只要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留置其动产,而不论该动产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占有。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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