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补偿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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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补偿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补偿

有以下情况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补偿:

一、当事人被侵犯人格权造成精神损害的。

二、当事人被侵犯身份权造成精神损害的。

三、当事人被侵犯财产权造成精神损害的。

四、被侵害婚姻关系造成精神损害的。

五、存在以下情况,被侵权人近亲属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1)相关被侵权人死亡;

(2)死者的名誉、隐私、姓名、肖像、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可以根据哪些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致害人的认识态度以及对恢复受害人的权益的态度;

2.侵权的手段、场合和次数、行为方式、持续时间等具体情节;

3.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考虑侵权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短期的,长期的,还是永久性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

影响较为严重的,其赔偿数额应相对较高。该损害还应结合受害人的受伤情况、伤残等级评定,等级越高,赔偿数额越高;反之,赔偿数额低。

如果出现植物人、瘫痪人、孕妇胎儿死亡等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应作为特殊情况考虑提出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身份、社会地位、知名度、性别、年龄、职业情况、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各种因素。同时考虑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或单位、法人,对赔偿的支付能力和判决后实现执行的可能性等;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1、我国法律上没有精神损害赔偿金这个概念,在法律上的概念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因精神损害而赔偿的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二者实质上是一个意思,没有区别。

2、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起诉请求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补偿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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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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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进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进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1、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的第46条
第一、二项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下,受害配偶可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理论上和实务上都区分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两者虽然在形式上有所差别,但实质上都是对《婚姻法》总则规定的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违反。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本质,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即构成对他方配偶权的侵害。法律列举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其本意在于稳定婚姻关系,保护配偶权,防止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况发生并在此种情况出现时对受害配偶进行救济。
2、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家庭成员。婚姻法第46条第三项规定的实施家庭暴力、第四项规定的虐待都构成损害行为。所谓家庭暴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把家庭暴力的对象界定为家庭成员,此解释过于宽泛,依照规范目的应当做限缩解释。第46条规范的目的是为了对受到侵害的配偶给予救济。只有当一方配偶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时,法律才有对其进行救济的必要。如果家庭暴力针对的是子女,或者配偶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配偶不是直接的受害者,他不能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这时,应由其他家庭成员根据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者请求赔偿。因此,此处家庭暴力的对象应限于受害配偶。同理,虐待的对象也应限缩为受害配偶。需要指出的是,意图危害配偶生命的行为在违法性和危害性上比家庭暴力和虐待更强烈,着眼于规范的目的(保护配偶的人身权),应对家庭暴力和虐待作出扩张解释把此类行为包含在内。
3、遗弃
婚姻法第46条第四项还规定遗弃家庭成员可诉请离婚损害赔偿。和上文所述理由相同,这里的家庭成员同样应作限缩解释,仅指配偶。对于何谓遗弃,理论上有不同看法:有认为遗弃是同居义务或扶养义务之不履行;有认为遗弃是指不履行同居义务或家庭生活费用负担义务。婚姻的本质在于双方共同生活,互相给予对方身体上、物质上、精神上之关爱,凡消极的不履行婚姻基本义务者,皆构成遗弃。比如,一方重病,他方置之不理;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同居;无正当理由外出不归,等等。遗弃可能会造成对方身体上、精神上之损害,受害配偶得请求损害赔偿。
什么情况算是重婚,重婚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律师回复]
一、什么情况算是重婚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行为: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再次登记结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情况比较复杂,法律特规定如下几种情况不属于重婚行为: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偶尔通奸;
(二)先有事实婚姻,后与他人登记结婚;
(三)先有事实婚姻,后与他人有事实婚姻;
(四)有配偶者被拐卖后被迫再次成亲的。
二、重婚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在重婚罪认定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男女青年已进行了结婚登记,虽由于某种原因未在一起同居生活,其合法夫妻身份也已成立。这时双方或一方若未依法解除婚姻关系,而又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属于重婚行为。已向人民提出离婚要求,在案件审理期间或者上诉期间,当事人就同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也是重婚行为,应以重婚罪论处。
处理重婚案件时,同时还要结合我国的历史情况和案件的具体情节,予以综合考虑,分别对待。
对于基于一贯玩弄异性、腐化堕落、喜新厌旧等封建思想而重婚的,采用伪造证件、欺骗组织、欺骗异性等恶劣手段重婚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应当坚决依法严惩。对于因一方长期外出不归,家中生活确有困难或者一方失去性行为能力,或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时又离婚不成,而与他人重婚的,我们认为应以重婚论处,但同时应当从宽处理。对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后重婚的;因自然灾害,生活难以维持,被迫外流,为谋生而与他人重婚的;确实受到严重虐待被迫逃往外地而重婚的,一般应当解除其重婚关系,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重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不能认定为无罪。对于因反抗包办,买卖婚姻而外逃,在包办的婚姻解除前,又与他人重婚的,因其本人并未承认前一个婚姻的存在,也就是说,前一个“婚姻”是他人强加给自己的,从人权的角度说,自己没有认可前一婚姻的义务。因此一般应依法解除其包办、买卖婚姻的关系,维持其自愿的婚姻关系,未登记的要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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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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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在什么情况下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受害人因人身伤害或者人格利益受到侵害,进而蒙受严重精神损害时获得的金钱赔偿。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身权益具有更加丰富的内涵和更为复杂的因素,既包括物质层面又包括精神层面,精神层面的利益往往可以转化为物质层面的利益,物质层面的改善又可能发展精神层面的利益。人复杂的本身属性及其互动关系,使得将人身伤害和人格利益量化为金钱价值时,传统的损害赔偿计算项目实际很难全面覆盖。特别是精神上的巨大痛苦,常常是严重精神损害的反映,有的会体现为生命、健康上的现实损伤。但在传统的人身损害计算中,难以找到与之相应的项目。在侵害人身权益情节严重,造成巨大精神痛苦的情况下,受害人的损失水平显然高于按照传统项目计算得出的损害赔偿水平,有必要通过增加新的赔偿实现公正。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贯注重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面、充分保护。侵权责任法在第二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遇到的突出违法行为,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符合下列条件,经营者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一是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现实中有的个别经营者置法律的规定于不顾,有的在消费者比较、挑选商品时冷嘲热讽、侮辱人格;有的无端怀疑消费者偷盗商品,无理盘查,甚至对消费者采取搜身、强行扣留等违法手段;甚至还有的为前来依的消费者,不惜编造、散布消费者的,严重伤害消费者。此外,还有殴打消费者造成严重伤害等极端行为。这些都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问题突出、影响恶劣的经营者违法行为。本条规定,经营者有这些违法行为的,除了按照之前的规定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造成受害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还要在通常水平的损害赔偿之上增加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二是受损害的是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的人身权益。这里的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等。 三是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严重精神损害。本条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是一致的,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偶尔遭受的痛苦和不高兴等不良精神状态不能认为是严重精神损害,不能以之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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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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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患上职业病,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陈某原为某企业的员工,从事宝石切割工作,陈某工作半年后,身体不适,于是到医院检查,发现患有矽肺,于是住院治疗,某企业为陈某支付了住院治疗费及营养费,后陈某经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四级。,除应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外,是否还能获得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本案,陈某因工作原因患有职业病,又认定为工伤,同时也作了劳动能力鉴定,因此陈某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陈某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精神损失赔偿。住院伙食补助,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另外,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因此,陈某还可以依据民事法律,如《民法通则》,最高人民相关司法解释,按照民事侵权的法律要件,要求民事赔偿。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侵犯公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公民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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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离婚女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女方可以要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实施了对另一方诸如通奸、姘居、重婚、遗弃、虐待或谋杀等侵害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并造成无过错方精神痛苦和内心创伤,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的抚慰性质的赔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能使有过错方受到经济上的制裁,使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有效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婚姻法》
第三十条规定人民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因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的承担不应受婚姻关系解除方式的限制,也就是说赔偿适用于协议离婚。需要指出的是,在协议离婚时,是否给与赔偿,由当事人双方协议约定。如果无过错方不愿意放弃该项请求权的,夫妻双方应该将赔偿问题与是否同意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育问题一并同时达成合意。否则,视为放弃赔偿请求权。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一,加害人过错程度。可以作为对加害人制裁轻重的指标。过错严重的,给受害人造成情绪伤害,造成受害方严重精神利益损害的,应酌情增加抚慰金的数额;如果加害人只有轻微过失,抚慰金数额也可相应减轻。

二,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等情绪障碍;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响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

三,具体的侵权情节。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

四,其他相关因素。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应当作为赔偿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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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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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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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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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能不能被继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能不能被继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交通事故赔偿或侵权赔偿、离婚赔偿等都会有的一个项目,目前也有越来越多的人会在赔偿中加入精神损害抚慰金,以此来提高赔偿金额。但有些精神损害抚慰金受益人死亡了,那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能否被继承?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能否被继承
一般情况下不能。
精神损害简单的说就是精神利益的损害,非财产利益的损害,这种损害是指自然人因人格权、身份权以及特定财产权遭到侵害而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精神损害通常表现为精神痛苦,但不限于精神痛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人格权、隐私权和其他人格利益遭受非法侵害,可以向人民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除此之外本解释的
第七条还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也就是说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主体可以是受害人,也可以是受害死者的近亲属。
法律如此规定的原因在于,这种请求权是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密切相关的一种权利,是自然人人身权的延伸,离开了自然人人身,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就无从谈起了。也就是说,自然人只能就自己所遭受的精神损害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替代他人主张。但当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变成了具体的财产债权时,就可以让与或继承。
二、司法解释上就此作出了两个例外规定:
第一个例外即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形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此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已转化为明确的债权。
第二个例外即受害人死亡前已向,其近亲属可以作为继承人继续诉讼。两种例外成立的前提是金钱数额必须已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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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金怎么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怎么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该规定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列入精神抚慰金的类型。这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应当按照《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
第二条的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该规定明确了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两种性质的赔偿金,一种是物质损害赔偿金,包括该解释的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的,另一种即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被侵权人可以同时要求物质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给付。
该解释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残疾赔偿金以及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应当属于物质损害赔偿金,是对于被侵权人由于伤残或死亡所丧失的未来收入的一种补偿,并不带有精神上的抚慰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列入精神抚慰金的类型,与现行司法解释不一致,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该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该解释不一致的,以该解释为准。所以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定,应当以《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准。
综上,在赔偿纠纷案件中,受害者本人及其亲属可以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之外同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是并列的赔偿项目。
精神损害赔偿金如何算
[律师回复]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如何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该规定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列入精神抚慰金的类型。这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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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应当按照《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
第二条的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该规定明确了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两种性质的赔偿金,一种是物质损害赔偿金,包括该解释的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的,另一种即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被侵权人可以同时要求物质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给付。
该解释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残疾赔偿金以及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应当属于物质损害赔偿金,是对于被侵权人由于伤残或死亡所丧失的未来收入的一种补偿,并不带有精神上的抚慰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列入精神抚慰金的类型,与现行司法解释不一致,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该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该解释不一致的,以该解释为准。所以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定,应当以《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准。
综上,在赔偿纠纷案件中,受害者本人及其亲属可以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之外同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是并列的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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