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占用公共土地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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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由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占用的土地或者没收地上的建筑物,并处以罚款;对于非法占有的单位的负责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想了解更多与私自占用公共土地如何处理问题相关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
私自占用公共土地如何处理

一、私自占用公共土地如何处理

1、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2、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以上的;十二个月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标准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等都可构成私自占用公共土地。

二、集体土地包括的范围是什么

1、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也就是说,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如果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则属于国家所有。应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法律指的是狭义的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是指的农村中包括有建筑物和没有建筑但是用于修建农房的空白地;自留地是指农业集体化以后,集体经济组织从集体所有的土地中划配给社员个人长期使用的少量土地;自留山也是农业集体化以后,集体经济组织从集体所有的山地中划配给社员个人长期使用的栽种树木或摘取柴草的少量土地或者山地。

3、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4、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权转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经依法批准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分别属于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

5、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的,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批准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

三、占用公家公共用地违法

违法。

1、公共地方是属于公众或者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地方是不容许个人侵占的,所以侵占公共地方是违法的。其实无论是占用公家的公共用地,还是占用公民个人的私人用地的,都是属于违法的行为;

2、一般情况下农村土地被侵占是构成侵占行为的,达到严重程度的时候就可能构成犯罪,农村的公共用地必须要村委会严格的管理审查,以排除农村土地被他人占用的风险。非法占用土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违法行为。如果是非农建设用地的,则可能涉及土管法、规划法等。可向当地土管部门举报。如果是承包土地,可能违反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起诉

四、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区别是什么

1、所有权人不同:

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体公民;

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用途不同:

国有土地使用方式主要是他用或生产工作自用;

集体土地的使用,自用方面还可以进行生活、经营自用。

此外在收益渠道不同二者也不同。

上文解答了私自占用公共土地如何处理的问题,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任何人要想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必须办理相关的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如果未办理合法的手续就非法占有属于违法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本篇文章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存在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于专业律师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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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刑法中对非法侵占土地行为定罪具体分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410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刑法第410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刑法第342条),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农业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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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侵占国有土地是什么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程序和要求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对于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就直接侵犯了国家对国有土地的使用管理制度,破坏了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出让,是指不以谋利为目的而卖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所谓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主要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等有关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如越权审批出让或者出让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与个人。
低价出让,是指以低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的价格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28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就明确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执行。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但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的具体适用比例,须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核准。基准地价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确定。基准地价调整时,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作相应调整。国家支持或者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及国家鼓励建设的项目用地,可以按行业或项目分类确定不同的协议出让最低价。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虽有非法低价出让行为,但情节尚不属于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本罪行为,屡教不改的;大量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因严重徇私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因其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30亩)以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违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即可构成本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不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目的。即明知自己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但为了徇私而仍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过失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即使构成犯罪,也不是本罪,而是玩忽职守罪。虽然出于故意,但不是为了徇私,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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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组长私自占用土地,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1、私行加层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第六十四条 未获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限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金;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能够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金。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获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限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能够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做法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能够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金:
(一)未经准许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准许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出准许时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金。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够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 违背本法限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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