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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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国有单位领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令具有法人资格的下级单位将公款供个人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挪用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用于质押,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与挪用公款为他人提供担保没有实质的区别,符合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规定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挪用公款后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只要同时具备“数额较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单位对于公款的使用权,其实质是将单位公款非法置于个人的支配之下,其本质特征是“公款私用”。所谓“私用”,不是看最终的使用者是个人还是单位,而是指个人非法支配、使用单位公款,侵犯了本单位对于公款的正常使用权。

二、挪用公款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挪用公款罪是属于行为犯,挪用公款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挪用公款的行为后,就构成挪用公款的犯罪既遂。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行为犯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的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并非一着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个实行的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在结果犯中,行为人着手实施该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后,只有导致了该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法定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该犯罪结果的,不构成犯罪既遂。

三、挪用公款还了构成犯罪吗

挪用公款还了可能构成犯罪,也可能不构成。要根据还清的时间判断,如果是3个月内还清,那么就不构成犯罪;然后要看您挪用公款的数量,如果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就算未超3个月仍然构成犯罪。

《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相信通过上文的介绍,大家现在已经有所了解。对于挪用公款罪,法律中规定必须要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构成。如果仅仅只是一般公司企业的职工,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公司的资金挪作他用,达到一定数额或情节的,一般是认定构成挪用资金罪,而不是这样的挪用公款罪。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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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第三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各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第四条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第五条“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第六条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因挪用公款索取、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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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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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要怎样判呢?
[律师回复] 对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要怎样判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认定某一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时,要把握以下几点:
1、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本法第93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范围。如果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之
一,该行为人也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认。
2、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具有三性。即从事非法活动性、进行营利活动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项是否属于公款范围。这里的公款作广义解释,既包括货币,也包括有价证券和特定款物。
5、对于营利型、未退还型的挪用行为而言,还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数额是否属于数额较大,即一万元至三万元范围。其中,公款数额不包括挪用时至案发前所生的利息;营利的多少并不影响对营利目的的认定;案发后行为人是否积极退还公款,并不影响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但退赃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6、对于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而言,没有数额、时间上的限制。同时,非法活动泛指一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命令和规章的活动,不管该非法活动是否完成,只要行为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从事非法活动时,即视为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
7、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人与使用人,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但并不影响对挪用人犯罪的认定。
总之,在认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时,一看该行为是否属于法定挪用公款罪范围;二看该行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挪用资金罪归个人使用怎么定性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挪用资金罪归个人使用怎么定性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赌博等活动。
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但要注意的是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资金罪应该怎么判
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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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怎么认定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怎么认定,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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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归个人使用应该如何定性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挪用资金罪归个人使用怎么定性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赌博等活动。
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但要注意的是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资金罪应该怎么判
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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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什么意思,数额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什么意思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以罪论处的案件,同以伪造帐目、销毁单据等手段直接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而构成的罪,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上有所不同,数额标准和量刑也应有所区别。
二、挪用公款数额如何计算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以罪论处的案件,计算挪用数额的标准,一般应高于罪的数额标准。以挪用5000元至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5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以挪用10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数额,规定本地区具体掌握的数额标准。
(二)在量刑上,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挪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个别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要把挪用以论处的数额标准同其他情节结合起来,全面考虑。对案发后积极归还挪用款项,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的损失不大的,也要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用后次挪用的公款偿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每次挪用均不超过6个月的,其挪用时间应从第一次算起,连续累计至挪用行为终止。计算挪用以论处的数额应按最后未还的实际金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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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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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好最近遇见了挪用公款归集体使用问题,所以就想到了你们,希望你们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给我答案
[律师回复] 挪用公款给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企业使用,是否属于挪用公款归 个人使用 挪用公款是归单位使用还是归个人使用,反映了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不同,也是定罪量刑的关键所在,因此刑法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的基本特征。
由于立法与司法实践的脱节,在司法实践中就如何理解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成为挪用公款罪司法适用中争议最大、案件处理结果最为混乱的部分。
在我国当前企业所有制性质转轨时期,不少企业存在着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状况,即企业的营业执照仍标明集体所有制性质,实际为个体所有,责、权、利均由个人承担,确定这类企业的性质,涉及到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认定问题。
根据 1998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规定: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那么对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企业能否认定为私有公司、私有企业呢?1987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转发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对名为国有、集体的企业实为个人经营、合伙经营、私营企业进行清理,对企业的性质按实际情况对待。
如何判定公司企业的实际性质,在理论上并不难,但在实践中却绝非易事。
人们常将企业的“营业执照”作为判断依据,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多种原因,普遍存在工商注册登记时名不副实的情况,还存在“挂靠型”的经济实体。
这些实体,有的是国有或集体单位将下属企业以承包或租赁合同形式,由个人经营;有的是个人独资企业主为了便于开展业务,挂靠在国有或集体单位名下,领取国有或集体企业营业执照,这类企业每年只向挂名单位交纳一定的管理费,其资金、人员、设备、经济往来等由自己负责,与挂名单位无关。
显然,这类经济实体只具有国有或集体经济的名义,不具备国有或集体经济的任何本质特征,实质上是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应视为“自然人”。
“供单位使用”情形中的“单位”应当与刑法中“单位犯罪”中“单位”的概念相一致,挪用公款归集体使用即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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