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之债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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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夫妻共同之债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夫妻共同之债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吗

一、夫妻共同之债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夫妻债务不是必要共同诉讼。

一、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作为一个案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不可分的原因在于共同诉讼人一方对诉讼标的要么有共同的权利,要么有共同的义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方法如下: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二、夫妻共同创业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创业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创业的财产,属于一般的共有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登记后共同创业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侵权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侵权行为如果是夫妻一方实施的,因侵权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夫妻共同之债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吗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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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材料,是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执行程序中能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1、认定为共同债务的法律依据:
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范围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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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共同债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A与
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
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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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实际生活和诉讼中,赡养被告的也并不全是具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孙子女。赡养扶助的内容也不仅仅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同时也包含了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他们的尊敬、孝顺和照顾。例如案例中的张某作为义务人的妻子,即使不作为被告,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张某用来履行义务的财产也是义务人和张某的共同财产,所以实际上也在部分履行对被赡养人的赡养义务。同时,被赡养人梁某作为一个需要贻养天年的老人,除了必要的饮食起居外,更需要家人的关怀。实际上梁某和张某同在一个屋檐下生活,如果其儿媳张某作为被告参与诉讼调解,被告主动履行调解内容的可行性得到很大的提升,也更能促进双方在生活上和谐融洽。
  再次,从立法的根本目的出发,不能最大化的保证被赡养人的权益。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优秀文化传统的国家,民风淳朴,大多数人是不愿意自己或亲人作被告的,没有人会认为作一个不养老人的人是一个光彩的角色。同样的,作为被赡养人要把已经履行了赡养义务的子女、孙子女推上被告席,从心里上说也不可能情愿的。有时为了照顾部分子女的感受,可能就放弃了其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样的话,也就变相损害了被赡养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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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1、营业执照上的业主与实际经营人并非一个人的,此时需要二者作为共同诉讼人。2、企业在分立之后,就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纠纷的,那么就以分立之后的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诉讼人。3、当被代理人与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时候,则可以作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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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共同财产属于什么之诉
要求分割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是给付之诉还是形成之诉,具体如下: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给付之诉以请求履行的义务是否到期为标准,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而形成之诉,是依据判决使权利关系及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之类型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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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夫妻分割共同财产属于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实体义务的诉讼。
给付之诉:是要求被告履行作为或者不作为之义务的诉,“支付金钱”也是被告的一种作为,因而其构成了给付之诉的典型。法院因承认原告请求而作出的命令被告履行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判决就被称为给付判决。给付之诉可以分为现在给付之诉与将来给付之诉。所谓的将来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对于应当在将来予以实现的给付请求权预先进行主张之诉,在诉的利益方面,将来给付之诉与现在给付之诉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能否进行强制执行”(发动强制执行的效力被称为执行力)构成给付之诉与确认及形成之诉的重要差别。承认请求的判决主文往往以“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这种命令形式来予以表述的做法,即根源于法官观念中的强制执行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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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之诉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被称为确认判决。“确认某物的所有权人为原告”、“确认某法人的代表人为原告”等等就是确认之诉的例子。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者法律关系是确认之诉原则上的形式,不过作为例外,要求对证明法律关系的文书是否真实(文书是否基于原告所主张的特定人员之意思而制作)之事实进行确认的“确认书证真伪之诉”也属于确认之诉。此外,确认之诉还可以分为确认权利关系存在的积极确认之诉与确认权利关系不存在的消极确认之诉。在其与判决效的关系中,除了既判力这一点之外,在其他任何方面两者都可以说是相同的。消极确认之诉中的“确认金钱债务不存在之诉”可以被理解为“要求支付金钱之给付之诉”的相反形态,在这种类型的确认诉讼中存在着一种债务人强制债权人进行起诉的机能,因此有必要予以特别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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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211条,可不予追加、56条:必要共同诉讼,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共同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案件。《民诉意见》第183条规定,为共同诉讼人,不承担赔偿责任、46。《民诉意见》第46条规定,人民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讼的,在诉讼中,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47。根据《民诉意见》第57条规定。2。《民诉意见》第53条规定,可能成为共同诉讼人,不影响人民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债权人向人民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人民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52,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指的是共同原告或者是共同被告对本案的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或者是共同义务。4,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人民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55,调解不成的;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赔偿权利人部分共同侵权人的、53,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诉讼标的是同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在诉讼中,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民诉意见》第56条规定、合一判决,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必要共同诉讼,比如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50。《民诉意见》第211条规定,还涉及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但对符合拘传条件的被告,人民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注意这里有一个先诉抗辩权,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第124条。被追加的被告,部分继承人的,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第126条,应当进行审查,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必须合并审理,人民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有的基于同一事实产生;被推选的代表人,债务人与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讼;既不愿意参加诉讼,所以需要被保证人跟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人民发现原一,则可以通过拘传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其不参加诉讼,由此产生了如何处理必要共同诉讼人内部关系的问题;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申请追加,如果不愿意参加诉讼的。《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人民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第125条,企业法人分立的,申请无理的,部分共有权人的。第128条。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必要的共同诉讼有的基于诉讼标的同一而产生。由此,裁定驳回;债权人仅被保证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都可以实施一定的诉讼行为,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讼,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必须合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个体工商户。但是。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因此必要共同诉讼除了原被告之间的外部关系以外,人民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民诉意见》第54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3、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应当追加的原告,通知其参加,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当事人的追加可以由依职权进行;申请有理的,人民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借用业务介绍信。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由此;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4—128条,发回原审人民重审.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民诉意见》第57,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58,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应通知其他当事人。但是商业银行,发回重审,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比如共同财产受到侵害的案件,也可以由根据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各个共同诉讼人之间是的诉讼主体。
③共同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当依照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
④共同危险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二审判决,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54、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183;债权人仅保证人的。《民诉意见》第58条规定,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必要共同诉讼的法定情形
①《民诉意见》第43,该个体工商户。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合同专用章。有字号的。由于在诉讼中,而他们相互间的诉讼行为又可能会不完全一致,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民诉意见》第47条规定必要的共同诉讼1.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由于在必要共同诉讼中,一般可以对其缺席判决。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裁定撤销一: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可能成为共同诉讼人,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民诉意见》第43条规定。《民诉意见》第55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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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结婚之前买的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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