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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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怎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怎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一、怎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法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可以表现为未离婚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可以表现为未离婚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关系)共同生活。

(二)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存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有什么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1、重婚即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的重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

(1)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法律上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婚姻而构成重婚,即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领取结婚证的重婚。双方是否同居都无法改变婚姻关系成立的事实。

(2)事实上的重婚,是指虽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却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分居,是指夫妻之间已经不再共同居住,处于各自相互独立的状态。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在什么情形下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1、重婚即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的重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

(1)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法律上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婚姻而构成重婚,即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领取结婚证的重婚。双方是否同居都无法改变婚姻关系成立的事实。

(2)事实上的重婚,是指虽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却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分居,是指夫妻之间已经不再共同居住,处于各自相互独立的状态。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对于怎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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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br/>一、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br/>(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br/>1、第一次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br/>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离婚的。<br/>(二)有下列情形之<br/>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br/>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br/>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br/>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br/>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br/>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br/>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br/>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br/>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br/>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br/>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br/>1<br/>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br/>1<br/>2、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br/>1<br/>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离婚,或者过错方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br/>1<br/>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br/>1<br/>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br/>(三)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br/>1、有关军婚的规定<br/>(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br/>(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br/>2、不予受理的情况<br/>(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的,不予受理。<br/>(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br/>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br/>(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br/>1、重婚的;<br/>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br/>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br/>4、未到法定婚龄的。<br/>(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br/>三、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br/>(一)抚养费的归属问题<br/>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br/>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br/>(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br/>(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br/>(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br/>3、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br/>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br/>(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br/>(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br/>(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br/>(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br/>(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br/>(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br/>(7)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br/>(8)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br/>(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br/>(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br/>(二)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br/>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br/>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br/>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br/>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br/>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br/>(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br/>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br/>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br/>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br/>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br/>2、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br/>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br/>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br/>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br/>6、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br/>7、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br/>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br/>(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br/>(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br/>8、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br/>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br/>(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br/>(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br/>(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br/>四、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问题<br/>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br/>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br/>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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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
10w+浏览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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