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的后果是什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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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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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的后果是什么样的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的后果是什么样的

一、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的后果是什么样的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商品生产产生后,为了交换的安全和信誉,人们在长期的交换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许多关于交换的习惯和仪式。这些商品交换的习惯和仪式便逐渐成为调整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则。

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关于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受害人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有利的,可以要求变更合同,在确认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责令欺诈胁迫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受害人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不利的,可以请求法院和仲裁机关撤销该合同,合同被撤销后发生无效的后果。

欺诈行为,指欺诈人语言、文字或活动有隐瞒事实而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即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而虚构事实、变更事实或隐瞒事实的行为。欺诈行为可体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

胁迫一般会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以将要发生的、会造成被胁迫人生命、财产、名誉、自由、信誉的损害进行胁迫;

(2)、以直接对被胁迫人或其亲友实施不法行为,造成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生命、财产、名誉、自由、信誉的损害进行胁迫。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合同订立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即合同成立,此可谓合同订立的积极结果,也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的实现。

2.是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合意,即合同不成立,此可谓合同订立的消极结果,也就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不实现,即订约不成功或失败。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三、合同生效和合同成立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生效和合同成立的区别具体如下:

1、内容判断上不一致。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即主体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的生效则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

2、成立和生效适用规则不同。合同的成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从事合同行为的意志自由,可以自由地选择合同的相对人、订立的形式和合同的内容,依其自由意志创设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具备意思表示这一基本事实,合同即告成立。而合同的生效必须在国家的干预下,依法判断合同是否合乎法律,只有合法的合同才有效。

3、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要件不同。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和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

①主体合格。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等。

4、成立和生效的时间有差异。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的后果是什么样的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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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的后果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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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将其按可撤销合同处理,原因在于:
(1)能够充分尊重被欺诈方的意愿,充分体现了民法的自愿原则。
诚然,欺诈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意思表示不真实,局外人往往难以判定,如果被欺诈人不提出受到欺诈,和仲裁机关往往难以主动干预。
(2)尽管某些欺诈行为可能造成了对被欺诈人的损失,但损失可能是轻微的,受害人可能仍然认为合同对其是有利的,并愿意接受合同的拘束。例如,受害人希望得到合同规定的标的物,则只能根据有效的合同请求欺诈行为人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从而使其订约目的得以实现。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受害人便不能提出这种要求。
(3)尤其应当看到,在许多情况下,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较之于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责任,对受害人更为有利。例如违约责任形式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定金责任等,赔偿损失也可以包括约定的赔偿损失,以及对期待利益的赔偿。
而在合同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受害人不能要求欺诈行为人承担基于有效合同存在的违约金责任、约定赔偿损失责任、对期待利益的赔偿责任、定金的双倍返还责任等等。如果将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均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则和仲裁机关可不考虑当事人是否请求合同无效,而应主动宣告合同无效,从而使受害人丧失了选择对其有利的补救方式的权利,这对于受害人是极为不利的。正是因为这些原因,我国《合同法》修改了《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4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就是说,对此类合同,受害人如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有利,可要求变更合同,如认为违约责任的适用对其更为有利,可要求在确认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不利,可请求和仲裁机关撤销该合同,在合同被撤销以后,将发生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同样的后果。总之,合同法将此类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给予了受害人更多的选择机会,这对于保护受害人是极为有利的。
欺诈与显失公平是不同的。一方故意欺骗他人,使他人陷入错误并订立某种合同,也可能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因为一方欺诈他人通常都会使欺诈方获得利益,也可能使受欺诈方遭受损失。但欺诈与显失公平显然不同。一方面,欺诈是一方故意制造假象并使对方陷入错误而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只是一方利用了对方的轻率和无经验等,并没有欺骗他人。另一方面,在欺诈的情况下,受害人遭受损害完全是受欺诈的结果,受害人在主观上并没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而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受害人在主观上具有一定的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受害人因自己的轻率和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合同,在许多情况下其本身是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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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可撤销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可撤销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将其按可撤销合同处理,原因在于:
(1)能够充分尊重被欺诈方的意愿,充分体现了民法的自愿原则。
诚然,欺诈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意思表示不真实,局外人往往难以判定,如果被欺诈人不提出受到欺诈,和仲裁机关往往难以主动干预。
(2)尽管某些欺诈行为可能造成了对被欺诈人的损失,但损失可能是轻微的,受害人可能仍然认为合同对其是有利的,并愿意接受合同的拘束。例如,受害人希望得到合同规定的标的物,则只能根据有效的合同请求欺诈行为人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从而使其订约目的得以实现。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受害人便不能提出这种要求。
(3)尤其应当看到,在许多情况下,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较之于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责任,对受害人更为有利。例如违约责任形式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定金责任等,赔偿损失也可以包括约定的赔偿损失,以及对期待利益的赔偿。
而在合同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受害人不能要求欺诈行为人承担基于有效合同存在的违约金责任、约定赔偿损失责任、对期待利益的赔偿责任、定金的双倍返还责任等等。如果将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均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则和仲裁机关可不考虑当事人是否请求合同无效,而应主动宣告合同无效,从而使受害人丧失了选择对其有利的补救方式的权利,这对于受害人是极为不利的。正是因为这些原因,我国《合同法》修改了《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4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就是说,对此类合同,受害人如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有利,可要求变更合同,如认为违约责任的适用对其更为有利,可要求在确认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不利,可请求和仲裁机关撤销该合同,在合同被撤销以后,将发生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同样的后果。总之,合同法将此类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给予了受害人更多的选择机会,这对于保护受害人是极为有利的。
欺诈与显失公平是不同的。一方故意欺骗他人,使他人陷入错误并订立某种合同,也可能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因为一方欺诈他人通常都会使欺诈方获得利益,也可能使受欺诈方遭受损失。但欺诈与显失公平显然不同。一方面,欺诈是一方故意制造假象并使对方陷入错误而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只是一方利用了对方的轻率和无经验等,并没有欺骗他人。另一方面,在欺诈的情况下,受害人遭受损害完全是受欺诈的结果,受害人在主观上并没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而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受害人在主观上具有一定的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受害人因自己的轻率和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合同,在许多情况下其本身是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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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的后果是哪些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的后果是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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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欺诈与胁迫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胁迫的构成要件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要发生的物质性损害或者精神性损害为要挟,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迫使其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如果该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属于无效合同,否则为可撤销合同。胁迫的构成要件有五个:

1)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它有两个层面,一是使相对人陷于恐惧的故意;二是希望相对人基于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需要注意的是,胁迫的故意不包含胁迫人通过胁迫行为使自己获取某种利益的内容,谋取某种利益仅属于胁迫的动机。

2)胁迫人实施了胁迫行为。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3)胁迫行为是非法的。这里所谓非法包括目的违法、手段违法,据此,如果一方以将要提讼等合法手段对对方施加压力则不构成胁迫。

4)相对人因胁迫人的胁迫产生恐惧,即恐惧与胁迫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5)相对人因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即因为恐惧而与胁迫人订立了合同。
二、胁迫与欺诈的区别有哪些胁迫与欺诈均为故意的行为,但二者有存在区别:(
1)受胁迫者是出于恐惧而被迫订立合同;而受欺诈者表面上是自愿订立合同。(
2)受胁迫的内容不可能构成合同的条款;而受欺诈的内容则相反。(
3)胁迫只能是积极的行为;而欺诈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也可以是消极的行为。(
4)胁迫可以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而欺诈则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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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的后果是什么样的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的后果是什么样的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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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胁迫和欺诈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胁迫的构成要件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要发生的物质性损害或者精神性损害为要挟,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迫使其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如果该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属于无效合同,否则为可撤销合同。胁迫的构成要件有五个:

1)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它有两个层面,一是使相对人陷于恐惧的故意;二是希望相对人基于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需要注意的是,胁迫的故意不包含胁迫人通过胁迫行为使自己获取某种利益的内容,谋取某种利益仅属于胁迫的动机。

2)胁迫人实施了胁迫行为。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3)胁迫行为是非法的。这里所谓非法包括目的违法、手段违法,据此,如果一方以将要提讼等合法手段对对方施加压力则不构成胁迫。

4)相对人因胁迫人的胁迫产生恐惧,即恐惧与胁迫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5)相对人因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即因为恐惧而与胁迫人订立了合同。
二、胁迫与欺诈的区别有哪些胁迫与欺诈均为故意的行为,但二者有存在区别:(
1)受胁迫者是出于恐惧而被迫订立合同;而受欺诈者表面上是自愿订立合同。(
2)受胁迫的内容不可能构成合同的条款;而受欺诈的内容则相反。(
3)胁迫只能是积极的行为;而欺诈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也可以是消极的行为。(
4)胁迫可以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而欺诈则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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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的构成要件,胁迫与欺诈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胁迫的构成要件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要发生的物质性损害或者精神性损害为要挟,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迫使其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如果该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属于无效合同,否则为可撤销合同。胁迫的构成要件有五个:

1)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它有两个层面,一是使相对人陷于恐惧的故意;二是希望相对人基于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需要注意的是,胁迫的故意不包含胁迫人通过胁迫行为使自己获取某种利益的内容,谋取某种利益仅属于胁迫的动机。

2)胁迫人实施了胁迫行为。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3)胁迫行为是非法的。这里所谓非法包括目的违法、手段违法,据此,如果一方以将要提讼等合法手段对对方施加压力则不构成胁迫。

4)相对人因胁迫人的胁迫产生恐惧,即恐惧与胁迫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5)相对人因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即因为恐惧而与胁迫人订立了合同。
二、胁迫与欺诈的区别有哪些胁迫与欺诈均为故意的行为,但二者有存在区别:(
1)受胁迫者是出于恐惧而被迫订立合同;而受欺诈者表面上是自愿订立合同。(
2)受胁迫的内容不可能构成合同的条款;而受欺诈的内容则相反。(
3)胁迫只能是积极的行为;而欺诈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也可以是消极的行为。(
4)胁迫可以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而欺诈则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
胁迫、欺诈、诈骗的区别是?
[律师回复]
一、胁迫的构成要件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要发生的物质性损害或者精神性损害为要挟,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迫使其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如果该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属于无效合同,否则为可撤销合同。胁迫的构成要件有五个:

1)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它有两个层面,一是使相对人陷于恐惧的故意;二是希望相对人基于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需要注意的是,胁迫的故意不包含胁迫人通过胁迫行为使自己获取某种利益的内容,谋取某种利益仅属于胁迫的动机。

2)胁迫人实施了胁迫行为。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3)胁迫行为是非法的。这里所谓非法包括目的违法、手段违法,据此,如果一方以将要提讼等合法手段对对方施加压力则不构成胁迫。

4)相对人因胁迫人的胁迫产生恐惧,即恐惧与胁迫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5)相对人因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即因为恐惧而与胁迫人订立了合同。
二、胁迫与欺诈的区别有哪些胁迫与欺诈均为故意的行为,但二者有存在区别:(
1)受胁迫者是出于恐惧而被迫订立合同;而受欺诈者表面上是自愿订立合同。(
2)受胁迫的内容不可能构成合同的条款;而受欺诈的内容则相反。(
3)胁迫只能是积极的行为;而欺诈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也可以是消极的行为。(
4)胁迫可以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而欺诈则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
欺诈和胁迫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欺诈和胁迫是指什么
欺诈,是行为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是指以给对方或亲友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行为。
二、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能否撤销
以欺诈迫手段签订的合同可以撤销,主要有以下理由:
1、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欺诈和胁迫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只有当事人最清楚,是否真实应该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尊重他自己的意愿。
2、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产生了和无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后果,受害人完全可以根据真实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微小,而对方履行合同是自己所期待的,因而愿意让合同继续履行,来保护自己的即得利益。
3、维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这种合同的撤销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如果一方将其因欺诈、胁迫手段所取得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系善意取得,那么受欺诈、胁迫人不得以合同搬用来对抗善意第三人。
4、有利于鼓励交易,将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作为可撤销的合同,意味着受害人根据自身利益既可以申请撤销,也可以维护合同的效力.有一部分合同继续有效,继续履行,就会增加交易,增加社会财富。
三、胁迫与欺诈的区别有哪些
胁迫与欺诈均为故意的行为,但二者有存在区别:
1、受胁迫者是出于恐惧而被迫订立合同;而受欺诈者表面上是自愿订立合同。
2、受胁迫的内容不可能构成合同的条款;而受欺诈的内容则相反。
3、胁迫只能是积极的行为;而欺诈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也可以是消极的行为。
4、胁迫可以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而欺诈则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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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的后果是哪些样的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的后果是哪些样的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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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离婚协议书签订的欺诈,胁迫问题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协议书签订的欺诈,胁迫问题怎么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离婚协议书签订的欺诈、胁迫问题怎么处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确实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由于离婚双方毕竟有过夫妻名分,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能还育有子女,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所以,在确认协议可撤销或变更时,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或变更。同时对于乘人之危的认定,也应谨慎,不宜将急欲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做出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产,行为能力受限而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迫使他方签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另外,关于在胁迫行为下签订的问题。若一方不能举证证明另一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胁迫的事实,即无法举证,则很难认定。实践中,常见一方认为胁迫的情况是:当另一方当场捉奸在床,另一方以要将捉奸资料散布出去为要挟,一方不得已,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后,一定要即时报警,或采用其他方法取证,不要太顾及脸面而丢弃固证的时机。否则,产生争议对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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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欺诈胁迫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赔偿吗
[律师回复] 你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情形,如果违反了下面的情形就是违法解除。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意义的词语解释欺诈胁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构成欺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欺诈人具有欺诈的故意。所谓欺诈故意,是指欺诈人明智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包括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认识的故意和使被欺诈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故意。故意必须以欺诈人对事实情况的明知,被欺诈人对事实情况不明知的前提条件,否则不构成欺诈。

二,欺诈人具有欺诈行为。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人通过语言、文字或活动有意隐瞒事实或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包括为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保持错误等,而实施的虚构、变更、隐匿事实的行为。欺诈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的方式。主要是指在法律上、交易习惯上或契约上有告知事实真相的义务而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

三,被欺诈人陷于错误是基于欺诈人的欺诈,即被欺诈人并非因自己疏忽之故,而是因欺诈之故陷于错误。这里的错误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内容的认识缺陷。如果被欺诈人未陷于错误,即使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和行为,也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同时要求欺诈与陷于错误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被欺诈人因错误认识而为一定的意思表示。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欲成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被欺诈人在为意思表示时认为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会引起期望的法律后果。而事实上因受欺诈,其意思表示不会发生期望的法律后果。也即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与陷于错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被欺诈人虽然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认识,但并未因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欺诈。
二、胁迫是以暴力或其他方式逼迫他人做出违法自己意愿的行为。
法律意义的词语解释欺诈胁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法律意义的词语解释欺诈胁迫问题解答如下,
一、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构成欺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欺诈人具有欺诈的故意。所谓欺诈故意,是指欺诈人明智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包括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认识的故意和使被欺诈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故意。故意必须以欺诈人对事实情况的明知,被欺诈人对事实情况不明知的前提条件,否则不构成欺诈。

二,欺诈人具有欺诈行为。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人通过语言、文字或活动有意隐瞒事实或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包括为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保持错误等,而实施的虚构、变更、隐匿事实的行为。欺诈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的方式。主要是指在法律上、交易习惯上或契约上有告知事实真相的义务而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

三,被欺诈人陷于错误是基于欺诈人的欺诈,即被欺诈人并非因自己疏忽之故,而是因欺诈之故陷于错误。这里的错误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内容的认识缺陷。如果被欺诈人未陷于错误,即使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和行为,也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同时要求欺诈与陷于错误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被欺诈人因错误认识而为一定的意思表示。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欲成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被欺诈人在为意思表示时认为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会引起期望的法律后果。而事实上因受欺诈,其意思表示不会发生期望的法律后果。也即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与陷于错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被欺诈人虽然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认识,但并未因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欺诈。
二、胁迫是以暴力或其他方式逼迫他人做出违法自己意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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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的后果有哪些样的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的后果有哪些样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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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单位欺骗胁迫签订解除协议是否违法
[律师回复] 你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情形,如果违反了下面的情形就是违法解除。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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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欺诈胁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律师回复] 你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情形,如果违反了下面的情形就是违法解除。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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