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配原则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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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离婚财产分配原则包括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离婚财产分配原则包括哪些

一、离婚财产分配原则包括哪些

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有:

一、男女平等原则。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是哪些

离婚财产的分割遵循以下原则:

(一)双方协商决定。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二)男女平等。不能歧视妇女,不能认为妇女挣的少,就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四)给予补偿的原则。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五)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诉讼时,只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离婚时哪些财产不会被分割

离婚时夫妻一方以下的个人财产不会被分割:

1、婚前财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是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共同使用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2、人身损害赔偿

夫妻一方因事故造成身体损害,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款具有人身属性。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但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个人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比如男方的剃须刀、女方的化妆品,以及双方各自的衣物等,属于个人财产。

5、彩礼、嫁妆。

彩礼通常是指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婚前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女方支付一定的礼金或物品。彩礼系一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如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达成,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即归受赠人所有。如果夫妻双方婚后没有将彩礼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法要求分割。

另一方面,在婚姻登记前的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属女方个人财产,若离婚的仍是女方个人财产。

6、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

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等一次性费用,并不是全部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而是需要用夫妻婚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只能针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这部分费用进行分割。

7、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

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即应计算出两个人婚姻关系中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总额,再进行分割。而婚前所得部分仍为个人财产,不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离婚财产分配原则包括哪些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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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应我国经济的转型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构建和完善16发展研究/2006年第6期有利于形成相对均衡的利益分配格局和社会公平的税制结构.我国实行以商品税为主的税制,商品税占税收收入的60%左右.商品税是一种间接税,具有隐蔽性,易转嫁性和累退性,作为比例税,不但不具有调节收入的功能,反而能够放大收入的不平等,具有反向调节的作用,是一种不利于公平的税种.当前应当根据"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推进税制改革,在税制结构上形成有利于社会公平的框架,使税收调节分配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改变税收调节缺失,弱化现象.要真正实现通过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目的,必须对中国的整体税制进行全盘考虑.  
(2)针对我国税收调节存在单一,缺失,弱化的状况,建立多税种,立体式,全过程的税收调节体系要完善税收政策,逐步建立起一个综合协调配合,覆盖居民收入运行全过程,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以财产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两翼;以其他税种为补充的收入分配税收调控体系.从个人收入的存量,增量,转让等多个环节对收入分配进行全方位调节.单一的个人所得税难以形成有效的调控力度,还应开征与建立同个人收入分配税收调控体系相关税种,如在个人收入环节开征社会保障税;对存量资产开征房地产税;对个人的投资收益开征证券交易税等,使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有效调控覆盖全过程,形成对收入分配的完整的调控体系,确保收入差距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总之,缩小两极,需要整体税收制度的配合,才可能平衡调节收入差距.  2,运用综合调控手段,加强对高收入阶层的税收调控  
(1)加快个人所得税改革,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我国个人所得税与世界各国相比,还有差距,过低的比重使得个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在中国难以发挥.同时,由于征管水平的限制,又缺少一个很好的纳税人收入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65%左右的收入来自工资薪金所得,工薪阶层成了实际上的最主要的纳税人.因此,要在去年调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上,进一步研究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合理确定税率水平,优化税率结构;合理确定减免税项目,严格减免税政策.同时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系统,实行收入支付的信用化,使个人的隐性收入显性化,这对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作用有着重要的意义,并使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控成为可能.  
(2)深化消费税制改革.充分发挥消费税商品课税再分配功能,对必需品适用低税率或免税,对奢侈品适用高税率.今年4月1日出台的消费税相关规定,虽然对一些税目和税率做了调整,但还不够.建议随着经济形势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拓展对奢侈消费品等项目的税基,适当增设新税目,对某些超越大众生活水平的高消费项目或服务,如高档别墅,高价宴席,名贵宠物等商品列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适当调高烟酒,汽油,柴油的消费税税率,从而倡导坚持"绿色"标准,节约天然能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消费风尚,在总体上提高消费税占税收中的比重.  
(3)开征遗产税,物业税等税种.由于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和财产分配差距都达到了较大的区间,如果不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控制,还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扩大,那样会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十分明显的不利影响,因此应尽快建立完善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征收体制.开征物业税,有利于解决现行房地产税收不统一,计税依据不合理以及房,地分别征税带来的不规范等问题,有利于加大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  3,把"富民优先"作为经济发展新阶段以及解决基尼系数拉大问题的重大经济政策,对低收入者实施积极的税收扶持政策  (1)完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农业的基础地位和弱质产业特性,要求政府和社会,在取消农业税的同时,应在提高农业生产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大力发展农业产业集群,健全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具体讲要对农业生产资料采取更加优惠的增值税税率,进一步降低生产资料价格,减轻农民负担.要大力鼓励发展农村新经济组织,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所得税方面给予必要的优惠扶持.对于投资农业(特别是高科技农业),农业基础设施的企业及出口型农业企业,采取与高新技术企业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地方税费.改变税收累退性的格局,促进农村要素流动,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提高农民收入,变被动为主动.进而缓解收入差距的"马太效应",建设好新农村.  (2)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使民营经济得到长足的发展.共同富裕,均衡发展是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战略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正是由存在较大收入分配差距的非均衡发展,过渡到共同富裕的均衡发展的切实可行的最佳途径.大部分劳动力在中小企业就业,是一个世界性的经济规律.据统计,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已超过1000多万家,占全部注册企业总数的99%,安置了75%的职工就业,以中小企业为主的非公有制经济创造的税收占有相当比重.只有中小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才能提供稳定和更多的就业岗位.因此,在税收方面要采取多种形式,以适应中小企业发展.  
(3)加大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支持力度,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建议扩大增加就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对象范围,将享受优惠人员的范围.扩大到集体企业的下岗人员,失地进城的待业农民,以及下岗再就业人员;优惠税种不仅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还应包括增值税;优惠政策不仅针对生产企业,还应包括国家鼓励发展的其他行业,产业,如商业,餐饮,旅游等,促进第三产业和中小企业发展,形成新增就业能力.
(4)建议开征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属于累退税,具有双向调节功能,一是对社会整体来说,可以实现收入由高收入群体向低收入群体的横向转移,二是对成员个体来说,能实现其收入由青年或就业时间向老年或失业时间的纵向转移.就我国目前情况看,当前应尽快建立起以税收为主要来源的社会保障筹资机制.社会保障税的课税范围,应当与当前我国二元经济结构下统一城乡税制,消除城乡差别的趋势相适应.应实行分项比例税率,针对退休,失业,伤残,医疗等具体项目需要的社会保险支出量,规定高低不等的差别比例税率.要本着轻税负合理负担原则和公平与效率统一的原则开征该税.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广大居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业有保障.  4,加大对高收入阶层非常态收入的监管和税收征管力度,堵塞漏洞  (1)加强垄断收入和非常态收入的监管.目前,由于我国市场秩序不规范,起跑线不一样,在初次分配中,垄断收入和非常态收入比较突出,行政性垄断行业收入高于非垄断行业,相差几倍,久已为社会所议论,但至今尚未从源头上,从初次分配环节解决垄断利润的产生和分配问题.  (2)要积极推行存款实名制,并逐步创造条件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限制非法收入.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的纳税身份证制度,通过银行账号在全国范围内联网存储,并与税务机关联网,使纳税人的每一笔收入都在税务机关的直接监控之下,从而有效地监督个人所得税征纳情况.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将每位公民的诚信活动记录在案,这项工作可以说是一次全社会的变革,不是税务机关一家可以完成的,需要全社会各部门通力协作和配合.  (3)对黑色收入和收入,灰色收入比如贩私钻各种政策空子,特别是所得的收入要予以取缔.据有关资料,我国地下经济的规模估计占GDP的15%左右,税收对从事这部分经济的个人收入无法调节,必然回影响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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