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员工受伤能认定工伤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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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试用期员工受伤能认定工伤吗?试用期受伤害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在试用期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与试用期满后享有的权利义务是一致的。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形成劳动关系,且符合工伤的情形就可以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试用期员工受伤能认定工伤吗

一、试用期员工受伤能认定工伤

试用期期间遭受事故伤害算工伤。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在试用期所享有的权利义务试用期满后享有的权利义务是一致的。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形成劳动关系,且符合工伤的情形就可以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不过,有些公司会以员工在试用期内,不肯做工伤认定,为避免错过工伤认定的时间,员工可以自己去申请工伤。

二、因自身过错发生工作事故,还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补偿”原则,无论造成伤害的引起是否因劳动者本人的过错、用人单位的过错以及第三人的过错,劳动者均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工伤认定不受事故责任限制,职工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论其是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均可认定为工伤。

三、治疗结束后试用期已超过,去上班还处于试用期吗?

这个问题本质上属于试用期能否中止。目前法律并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即使立法较为先进的江苏省,《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也仅是规定非工伤可以中止试用期。对试用期内发生工伤,导致试用期无法真正试用,能否在治疗结束后延续未完成的试用期,并没有直接涉及。

因此,在法律没有直接规定情况下,根据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原则,个人认为此种情况下,一般应当认定试用期已结束,应正式录用劳动者。

四、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中止,这种约定有效吗?

双方约定试用期内发生工伤试用期可以中止计算,这一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从试用期制度的设立初衷考虑,这一约定有利于维护用人单位的正当权益,也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安全防范意识。因此如果双方书面劳动合同确有此约定,劳动者对此明知且接受,应认定为该约定合法有效。试用期内发生工伤,治疗结束后用人单位可以在剩余期限内继续试用。

但是需要注意,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约定,口头约定、二次约定、倒签劳动合同时间均属无效。同时,用人单位应加强新入职员工安全培训和劳动保护,降低工伤风险率。

五、享受工伤待遇时,赔偿基数如何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本人工资总额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个人无需缴费。社保部门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刚入职的试用期员工一般是按照其首月满勤的工资水平进行缴费,综合下来,一般情况下是要低于劳动者的实际工资、福利总额。

在这种情况下,计算工伤待遇时,如果劳动者不希望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在主张“三金”和停工留薪期待遇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例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试用期员工受伤能认定工伤吗?虽然试用期员工,还不能算是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但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双方之间建立了用工关系,那么就可以认定构成了劳动关系。即使此时还未转正,只要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那么就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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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受伤是工伤吗
试用期间发生的事故也可以认定工伤。试用期内员工与用人单位已形成了劳动关系,为单位职工,试用期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符合其他工伤情形的,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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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受伤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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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试用期受伤算不算工伤
试用期内受伤当然是算工伤。试用期受了伤当然可以认定为受了工伤,虽然没有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但是试用期与公司也必须签订劳动协议的,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是只要是在公司工作,就产生了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工伤,公司也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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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受伤算不算工伤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形成劳动关系,那么试用期应当享有相应的权益。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生事故是可以按照工伤处理的。用人单位应当给试用期员工办理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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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能享受婚假,产假,年休假吗
[律师回复]
1、劳动合同期限包括试用期,应依法享受相关假期。
2、根据《关于生育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武人社函[2016]15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女职工正常分娩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即正常分娩产假为128天。
3、根据《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以下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劳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室内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二)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应当相应扣减其工作量;  
(三)不得安排怀孕28周以上(含28周,下同)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劳动时间;  
(四)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每天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应当相应扣减其工作量;  
(五)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与女职工协商调整其工作岗位,并可以根据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和本单位工资制度调整其工资;  
(六)怀孕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并经用人单位批准后,可以离岗休息。怀孕不满28周的女职工,其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其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不低于该职工离岗休息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的75%发放,但不得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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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试用期间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期是劳动合同履行中为劳动者规定的必要的治疗康复保障期间,因此,即使是处在试用期阶段的企业职工,也是有权享有医疗期及相关待遇。企业不得因为职工是在试用期中而剥夺职工应享有的医疗期及相应的待遇,不得因职工要求享有医疗期及相关待遇就与职工解除合同。当职工在享有的医疗期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为加强对医疗期内的患病职工的康复保障,《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得对其进行裁员。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劳动法》第29条在为患病职工呵护有加的同时,并没有将《劳动法》第25条情形列于医疗期的特殊保护之列,也就是说处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并不受《劳动法》第29条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保护。同样不受保护的还有《劳动法》第25条所列其他3种情形: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这些出现情况,劳动者即使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在法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一样可以行使《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1.划清非国家工作人员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1)按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罪必须是数额较大的,不足较大数额的按一般行为处理。数额较大的具体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的通知第十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而是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
(3)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接受亲朋好友的一般礼节性馈赠,而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朋好友谋取利益的,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罪。上述
(2)、
(3)两点说明,区分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关键是看行为人获得的财物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而取得。
(4)区分以收受回扣、手续费为特点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罪与正当业务行为的界限。在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中,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折扣、佣金是正当业务行为;而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为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罪。
2.划清非国家工作人员罪与罪的界限。
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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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试用期受伤算工伤吗
试用期间发生的事故也可以认定工伤。试用期内员工与用人单位已形成了劳动关系,为单位职工,试用期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符合其他工伤情形的,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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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离退休公务员受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么认定离退休公务员受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离退休公务员构成的条件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才能以罪论处。因此,已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罪的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利用了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这种便利条件,必须是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完成的。这种便利条件与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便利条件,是相互包容的、依存的。
3、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至于该利益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以及是否真正谋取到了利益,均不影响行为的成立。
4、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其中,所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必须达到5千元起点。至于本人从中索取或非法收受到的财物,是否真正归本人所有了,并不影响行为的成立。
(二)离退休公务员注意的问题
1、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系行为人不违背原职务的行为,则不论何种原因未遂,均不宜追究离(退)休人员的责任;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系行为人违背原职务之行为,则不论何种原因未遂,也应追究离(退)休人员的责任。
2、请托人给予行为人的贿赂,应当是离(退)休人员所要求互相约定的财物。如有不同,行为人收受后,或请托人未按约定的期限给付行为人贿赂的,均不影响罪的成立。
3、行为人在职期间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未向请托人要求或约定贿赂,而请托人在行为人离(退)休后出于感谢给予财物的,一般该离(退)休人员不构成罪。但是,如果行为人违背原职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且明知请托人是因此而给予数额较大财物的,则不因为行为人的离、退休,而影响其构成罪。
4、对于离、退休人员被重新聘用,并依法从事公务中而为的行为,应按罪论处。
5、对于在职时,而离职后为请托人谋利,或者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而离职后索取、接受财物的,应按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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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罪如何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是指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2、索取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有求于行为人职务行为的请托人索要财物。
3、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办事,接受请托人主动送给的财物。
4、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5、数额较大是指接赂即财物的数额较大。接受了数额较大的贿赂,则构成该罪的既遂。《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修改了《刑法》第16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罪处罚。
二、认定的要点有哪些
1、按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罪必须是数额较大的,不足较大数额的按一般行为处理。
2、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而是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
3、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接受亲朋好友的一般礼节性馈赠,而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朋好友谋取利益的,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罪。上
4、区分以收受回扣、手续费为特点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罪与正当业务行为的界限。在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中,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折扣、佣金是正当业务行为;而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为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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