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作废的情形有哪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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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立遗嘱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2、立遗嘱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之一: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受到欺诈,所立遗嘱无效。3、立遗嘱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之一: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受到胁迫,所立遗嘱无效。等等。接下来,我们通过下文具体看看遗嘱作废的情形有哪几种。
遗嘱作废的情形有哪几种

一、立遗嘱人原因

(一)立遗嘱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二)立遗嘱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之一: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受到欺诈,所立遗嘱无效。

(三)立遗嘱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之一: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受到胁迫,所立遗嘱无效。

以上三种情形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四)立遗嘱人撤回自己所立的遗嘱,原遗嘱作废。

(五)立遗嘱人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变更前内容作废。

(六)立遗嘱人订立多份遗嘱,遗嘱之间存在冲突。公证遗嘱优于一般遗嘱,后订立遗嘱优于先订立遗嘱。遗嘱冲突内容作废。

(七)立遗嘱人订立的遗嘱与遗赠之间存在冲突。后订立的优先于先订立的。

(八)立遗嘱人订立的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之间存在冲突。以遗赠扶养协议为准。

(九)立遗嘱人生前已处分了遗嘱涉及的财产,遗嘱相关内容作废。

以上六种情形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十)继承开始时,债务大于财产,导致遗嘱事实作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二、遗嘱内容存在瑕疵

(十一)遗嘱为伪造,遗嘱无效。

(十二)遗嘱被篡改,篡改部分无效。

以上二种情形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十三)遗嘱内容中处分了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十四)遗嘱内容中处分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为不得继承的财产,部分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十五)遗嘱未给遗腹子预留份额,部分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十六)遗嘱未给生活无依的继承人预留份额,部分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三、遗嘱程序存在瑕疵

(十七)危急情况下所立口头遗嘱,危急解除后,口头遗嘱被无效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十八)自书遗嘱非本人亲笔书写,遗嘱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十九)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及口头遗嘱没有相应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无效。

(二十)相关遗嘱的见证人不符合规定,遗嘱无效。

以上二种情形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四、遗嘱继承人原因

(二十一)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之一: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十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之二: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二十三)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之三: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二十四)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之四: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二十五)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之五:继承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以上五种情形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二十六)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十七)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而死亡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十八)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二十九)遗嘱继承人未履行附义务遗嘱相关义务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律师建议:立遗嘱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实务中大量存在所立遗嘱,后续发生争议,因上述原因被法院无效作废的情况。建议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前,阅读相关法律规定,或可由专业人士进行指导。

遗嘱作废通常是因为遗嘱无效导致的,而能够造成遗嘱无效的情形就很多了。究竟,遗嘱作废的情形有哪几种?上文已经做出了解答。遗嘱一旦作废,自然不能按照遗嘱内容继承遗产,但此时也不一定就是通过法定继分配遗产。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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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2002年以前,我祖父母的生活一直由伯父照顾。二老在2000年底亲自写下遗嘱,将属于他们的三居室楼房交由伯父继承,并对遗嘱进行了公证。但2002年后,伯父随女儿到外地生活。父亲照顾着祖父母的生活至今。今年年初,祖父母又重新写下一份遗嘱,表明那套三居室楼房由我父亲继承,并特意注明以前的公证遗嘱作废。
请问:这样立遗嘱有效吗?自书遗嘱可以废除公证遗嘱吗?
律师解答:
自书遗嘱可以废除公证遗嘱吗?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你祖父母立的两份遗嘱中,虽然
第二份自书遗嘱说明
第一份公证遗嘱作废,但这是不合法的,自书遗嘱不能撤销公证遗嘱。因此,你的祖父母所立的第一份公证遗嘱有效,第二份自书遗嘱无效。如果你的祖父母想以第二份遗嘱内容为准,则需再做一次公证。
知识延伸:
《继承法》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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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请问遗嘱分几种形式,我爷爷最近想要去立遗嘱,但是担心口头遗嘱不管用,所以想看看遗嘱的形式。
[律师回复] 遗嘱的形式有五种,分别是:
(一)公证遗嘱。即经过公证机关证明过的遗嘱。
(二)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最为常见。
(三)代书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四)录音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录音做成的遗嘱。
(五)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时刻,口头表达内容的遗嘱。
在这五种遗嘱形式中,以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并非只要是遗嘱人作出的任何遗嘱都是合法有效的。遗嘱要想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形。
(二)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三)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本身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
如果遗嘱人先后立了多份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但任何遗嘱都不能和已经公证过的遗嘱相抵触。比如说,一个人生前立了多份遗嘱,而每份遗嘱的内容都不太一样,其中第一份遗嘱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应该以公证遗嘱所立的内容为准进行遗产继承,而不是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为准。因为,在不同种类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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