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转让时间的确定是哪些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时应为法律规定的股权转让时间。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二、国有股权转让程序规定是哪些
1、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2、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3、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并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4、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
5、申请挂牌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
6、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7、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8、产权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9、交易完成,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三、股权转让需提供的资料是哪些
股权转让须提交下列材料: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需提交原其他股东关于变更股东的决议原件;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经公司盖章的);
(五)股权转让协议
(六)新股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权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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