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单位不可以不续签合同。
1、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可顺延至医疗期期满之日。
2、劳动合同到期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其余情形下不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成立后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但不是有不可抗力就可以解除合同,而必须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能解除合同。
(二)与主要债务履行相关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1.预期违约
指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2.迟延履行
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三)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四)不定期合同。
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五)在不归属双方过错的情况下,因情势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有失公平的,当事人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只是此时当事人并不当然拥有解除权,必须提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才能解除合同,决定权在法院或仲裁机构;且必须先协商,协商不能才能提出。
(六)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单务行为能不能否构成合同
单务行为能构成合同。如果存在单务行为,并且双方当事人有相应的意思表示的,可以构成合同。单务合同,也称为单边合同或片面义务契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与双务合同相对应。构不构成单务合同需要看是不是一方收益,一方无益的。
单务法律行为,又称单务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在单务行为中,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担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不负相对应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不负任何义务。如果其仍要承担次要义务,且该义务并非是与对方的给付义务相对应的,该行为仍为单务行为。
如在附负担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赠与物交付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也负有按照约定履行某项负担的义务,但双方所负的义务不是对应的,因此,附负担的的赠与行为仍属于单务行为。
与单务行为相对应的是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每一个当事人既是权利人,也是义务人。至于一方享有的权利与对方承担的义务是否对价,在所不问。买卖、互易、租赁、承揽等合同均为双务合同。
二者的区分如下: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双务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其义务;一方在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时请求对方履行的,对方有权拒绝;一方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不能履行义务时,对方有权依法解除法律关系并要求赔偿。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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