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不履行能够解除的时间限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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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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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合同签订不履行能够解除的时间限制是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合同签订不履行能够解除的时间限制是什么

一、合同签订不履行能够解除的时间限制是什么

合同签订后不履行的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随时能够解除,法律对此没有时间限制。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随时可要求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能够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能够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强制履行合同请求权是什么适用条件是什么

强制履行又称为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强制履行合同请求权的适用条件:

(1)继续履行具有可能。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比如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继续履行责任,或者违约方已经没有履行合同能力,则继续履行不具备可能性,违约方可承担违约金损害赔偿等其他违约责任。

(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继续履行是否必要能够履行费用为标准进行判断,如继续履行费用过高,势必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则不宜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1)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如合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合同履行有赖于当事人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道德品格等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不适宜继续履行。

(2)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

为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继续履行的权利,保护交易双方交易秩序,债权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则丧失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能够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能够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三、强制履行合同请求权是什么适用条件是什么

强制履行又称为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强制履行合同请求权的适用条件:

(1)继续履行具有可能。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比如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继续履行责任,或者违约方已经没有履行合同能力,则继续履行不具备可能性,违约方可承担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等其他违约责任。

(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继续履行是否必要能够履行费用为标准进行判断,如继续履行费用过高,势必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则不宜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1)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如合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合同履行有赖于当事人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道德品格等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不适宜继续履行。

(2)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

为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继续履行的权利,保护交易双方交易秩序,债权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则丧失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能够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能够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合同签订不履行能够解除的时间限制是什么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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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没有履行法院判决,被限制高消费了该怎样去消除?
[律师回复] 不会自动撤销。如果履行完毕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是在三个工作内删除失信信息的,所以正常情况下是三个工作日之后可以正常消费。如果没有履行完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使被执行人提出申请,也不会取消高消费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不予支持。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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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的最高额限制。
[律师回复] 对于履约保证金的最高额限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形式有履约担保金(又叫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履约保证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 。
  
第一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这就维护了招标中要约的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 选择对该项工程是否投标。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第二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性质。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履约保证金的最高额限制。
[律师回复] 对于履约保证金的最高额限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形式有履约担保金(又叫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履约保证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 。
  
第一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这就维护了招标中要约的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 选择对该项工程是否投标。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第二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性质。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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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多久不履行能够解除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合同签订多久不履行能够解除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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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非金钱债务强制履行限制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非金钱债务强制履行限制的情形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金钱之债,不生不能履行问题,但非金钱债务的强制履行,却受到一定的限制。金钱之债,不生不能履行问题,但非金钱债务的强制履行,却受到一定的限制,《合同法》第110条规定了三种限制情形:
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法律上不能履行是指按合同约定履行将违反法律规定,如:
(1)合同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如买卖双方订立合同以后,合同标的物被国家禁止流通而成为禁止流通物的。
(2)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破产时,如果强制破产企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实际上等于赋予债权人以优先权,与破产法债权人平等受偿之规定相违背。
(3)特定标的物己经被他人善意取得。如出卖人一物二卖,特定标的物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强制出卖人实际履行将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4)债务系自然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自然债务不能够强制履行。
(5)货运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变质、损坏、灭失的,承运人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的除外),不负强制履行责任。事实上不能履行指标的已客观不能履行和永久不能履行,如:
(1)特定合同标的物灭失。如一幅独一无二的名画被大火烧成灰烬。
(2)债务人实际丧失了履行能力。如承揽合同的承揽方没有能力完成高标准的工作,演员失声无法履行演出合同,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履行合同过程中丧失承包工程所需之相应资质等。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所谓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指债务的性质不宜直接强制履行。这主要是指基于人身信任关系所订立的合同,如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演出合同、授课合同等,以及提供劳务的合同,如雇佣合同等。对于这一些合同,由于其涉及债务人的人身权益和人身自由问题,如果允许以实际履行合同债务为由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将侵犯债务人的人身权利和人身自由,所以,对于此类合同,只能以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方式代替合同的实际履行。适用强制履行违约救济方式不仅要考虑违约方是否能够实际履行,还要考虑实际履行在经济上是否合理。如果实际履行费用过高,造成经济上的浪费,则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诉讼请求将不能得到支持。如一艘油船在一场暴风雨中沉人海中,尽管把它从海底打捞上来是可能的,但打捞上来后继续将油运至目的地的费用要远远超出油本身的价值,此时,托运人不得请求承运人继续履行合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司法实践中,判断强制履行费用是否过高,既要根据实际履行所需成本与履行结果的比较,又要考虑受害人获取该结果与其合同正常履行的预期收益的比较,以及如果不继续履行可能造成的损害(包括对受害人的信用、信誉的损害)与进行履行所挽回的损害的比较)如果成本太高,就不宜强制履行。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实际履行的,丧失强制履行请求权、法律规定债权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权必须于合理期限内行使,目的在于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有利于稳定交易关系。合理期限如何确定,应当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加以判断。对于合同标的物具有较强季节性、时鲜性的,季节过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的,可以认定为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如甲乙签订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秋季乙购买甲果园)所产苹果,届期乙将苹果另行高价出售给他人,但甲于春节前后才要求乙供货,这种情况下应认定债权人甲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实际履行,其关于强制乙实际履行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但不影响其追究乙承担实际履行以外的违约责仟强制履行责任适用的违约行为形态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及部分履行,在违约方已经作出了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只是不符合履行期限或履行方式(如合同约定用船运方式将货物送达日的地,但债务人实际以铁路运输的方式送达目的地)的约定,则不适用强制履行。关于强制履行的具体形式,主要指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履行之请求属本来的履行请求,指债务人没有履行而强制其履行、修理、更换、重作是针对不适当履行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因其也能实现实际履行的功能,也可以包括于强制履行范畴之中,相对于作为“本来的履行请求”之继续履行,可称为“补救的履行请求。”
非金钱债务强制履行限制的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金钱之债,不生不能履行问题,但非金钱债务的强制履行,却受到一定的限制。金钱之债,不生不能履行问题,但非金钱债务的强制履行,却受到一定的限制,《合同法》第110条规定了三种限制情形:
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法律上不能履行是指按合同约定履行将违反法律规定,如:
(1)合同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如买卖双方订立合同以后,合同标的物被国家禁止流通而成为禁止流通物的。
(2)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破产时,如果强制破产企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实际上等于赋予债权人以优先权,与破产法债权人平等受偿之规定相违背。
(3)特定标的物己经被他人善意取得。如出卖人一物二卖,特定标的物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强制出卖人实际履行将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4)债务系自然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自然债务不能够强制履行。
(5)货运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变质、损坏、灭失的,承运人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的除外),不负强制履行责任。事实上不能履行指标的已客观不能履行和永久不能履行,如:
(1)特定合同标的物灭失。如一幅独一无二的名画被大火烧成灰烬。
(2)债务人实际丧失了履行能力。如承揽合同的承揽方没有能力完成高标准的工作,演员失声无法履行演出合同,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履行合同过程中丧失承包工程所需之相应资质等。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所谓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指债务的性质不宜直接强制履行。这主要是指基于人身信任关系所订立的合同,如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演出合同、授课合同等,以及提供劳务的合同,如雇佣合同等。对于这一些合同,由于其涉及债务人的人身权益和人身自由问题,如果允许以实际履行合同债务为由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将侵犯债务人的人身权利和人身自由,所以,对于此类合同,只能以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方式代替合同的实际履行。适用强制履行违约救济方式不仅要考虑违约方是否能够实际履行,还要考虑实际履行在经济上是否合理。如果实际履行费用过高,造成经济上的浪费,则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诉讼请求将不能得到支持。如一艘油船在一场暴风雨中沉人海中,尽管把它从海底打捞上来是可能的,但打捞上来后继续将油运至目的地的费用要远远超出油本身的价值,此时,托运人不得请求承运人继续履行合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司法实践中,判断强制履行费用是否过高,既要根据实际履行所需成本与履行结果的比较,又要考虑受害人获取该结果与其合同正常履行的预期收益的比较,以及如果不继续履行可能造成的损害(包括对受害人的信用、信誉的损害)与进行履行所挽回的损害的比较)如果成本太高,就不宜强制履行。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实际履行的,丧失强制履行请求权、法律规定债权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权必须于合理期限内行使,目的在于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有利于稳定交易关系。合理期限如何确定,应当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加以判断。对于合同标的物具有较强季节性、时鲜性的,季节过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的,可以认定为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如甲乙签订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秋季乙购买甲果园)所产苹果,届期乙将苹果另行高价出售给他人,但甲于春节前后才要求乙供货,这种情况下应认定债权人甲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实际履行,其关于强制乙实际履行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但不影响其追究乙承担实际履行以外的违约责仟强制履行责任适用的违约行为形态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及部分履行,在违约方已经作出了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只是不符合履行期限或履行方式(如合同约定用船运方式将货物送达日的地,但债务人实际以铁路运输的方式送达目的地)的约定,则不适用强制履行。关于强制履行的具体形式,主要指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履行之请求属本来的履行请求,指债务人没有履行而强制其履行、修理、更换、重作是针对不适当履行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因其也能实现实际履行的功能,也可以包括于强制履行范畴之中,相对于作为“本来的履行请求”之继续履行,可称为“补救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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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法律上不能履行是指按合同约定履行将违反法律规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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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法律上不能履行是指按合同约定履行将违反法律规定,如:
(1)合同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如买卖双方订立合同以后,合同标的物被国家禁止流通而成为禁止流通物的。
(2)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破产时,如果强制破产企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实际上等于赋予债权人以优先权,与破产法债权人平等受偿之规定相违背。
(3)特定标的物己经被他人善意取得。如出卖人一物二卖,特定标的物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强制出卖人实际履行将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4)债务系自然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自然债务不能够强制履行。
(5)货运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变质、损坏、灭失的,承运人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的除外),不负强制履行责任。事实上不能履行指标的已客观不能履行和永久不能履行,如:
(1)特定合同标的物灭失。如一幅独一无二的名画被大火烧成灰烬。
(2)债务人实际丧失了履行能力。如承揽合同的承揽方没有能力完成高标准的工作,演员失声无法履行演出合同,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履行合同过程中丧失承包工程所需之相应资质等。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所谓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指债务的性质不宜直接强制履行。这主要是指基于人身信任关系所订立的合同,如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演出合同、授课合同等,以及提供劳务的合同,如雇佣合同等。对于这一些合同,由于其涉及债务人的人身权益和人身自由问题,如果允许以实际履行合同债务为由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将侵犯债务人的人身权利和人身自由,所以,对于此类合同,只能以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方式代替合同的实际履行。适用强制履行违约救济方式不仅要考虑违约方是否能够实际履行,还要考虑实际履行在经济上是否合理。如果实际履行费用过高,造成经济上的浪费,则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诉讼请求将不能得到支持。如一艘油船在一场暴风雨中沉人海中,尽管把它从海底打捞上来是可能的,但打捞上来后继续将油运至目的地的费用要远远超出油本身的价值,此时,托运人不得请求承运人继续履行合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司法实践中,判断强制履行费用是否过高,既要根据实际履行所需成本与履行结果的比较,又要考虑受害人获取该结果与其合同正常履行的预期收益的比较,以及如果不继续履行可能造成的损害(包括对受害人的信用、信誉的损害)与进行履行所挽回的损害的比较)如果成本太高,就不宜强制履行。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实际履行的,丧失强制履行请求权、法律规定债权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权必须于合理期限内行使,目的在于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有利于稳定交易关系。合理期限如何确定,应当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加以判断。对于合同标的物具有较强季节性、时鲜性的,季节过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的,可以认定为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如甲乙签订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秋季乙购买甲果园)所产苹果,届期乙将苹果另行高价出售给他人,但甲于春节前后才要求乙供货,这种情况下应认定债权人甲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实际履行,其关于强制乙实际履行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但不影响其追究乙承担实际履行以外的违约责仟强制履行责任适用的违约行为形态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及部分履行,在违约方已经作出了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只是不符合履行期限或履行方式(如合同约定用船运方式将货物送达日的地,但债务人实际以铁路运输的方式送达目的地)的约定,则不适用强制履行。关于强制履行的具体形式,主要指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履行之请求属本来的履行请求,指债务人没有履行而强制其履行、修理、更换、重作是针对不适当履行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因其也能实现实际履行的功能,也可以包括于强制履行范畴之中,相对于作为“本来的履行请求”之继续履行,可称为“补救的履行请求。”
如何处理强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就逼迫签竞业限制协议而言,如果公司纯粹的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所以违法,原因在于该理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有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无此直接规定,即便用人单位将拒绝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列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该规定亦不合法,因为约定竞业限制协议属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应严格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一方不同意的,另一方不得采取威胁、胁迫等手段要求订立。鉴于此,对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自身可以主张,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公司按照经济补偿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即便双方订立了竞业限制协议,还须看自身是否符合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定主体中劳动者的规定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照一下自身,是否符合。如果不符合,平时的工作又接触不到公司商业秘密,签了又能怎样呢确实不符合上述人员范围,用人单位的做法跟掩耳盗铃又有何区别呢。如果属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中的一类,鉴于现处于劳动合同履行状态,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原因见上文。(建议:如果确需订立经营限制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掌握主动权的劳动者入职时即与之签订)如果双方订立了竞业限制协议,就讨论一下协议的内容。
首先,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双方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其次,应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公司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当然,如果自身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的约定,应结合经济补偿,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支付违约金后,公司可以继续要求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关于经济补偿,其应当不低于离开公司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1/3(并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公司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自身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则不再具有约束力。再次,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公司要求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自身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自身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经济补偿,但自身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然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公司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同时自身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最后,须注意劳动合同因自身退休而终止的,竞业限制约定仍具有约束力。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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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签订多久不履行能够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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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强制性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就逼迫签竞业限制协议而言,如果公司纯粹的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所以违法,原因在于该理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有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无此直接规定,即便用人单位将拒绝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列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该规定亦不合法,因为约定竞业限制协议属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应严格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一方不同意的,另一方不得采取威胁、胁迫等手段要求订立。鉴于此,对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自身可以主张,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公司按照经济补偿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即便双方订立了竞业限制协议,还须看自身是否符合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定主体中劳动者的规定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照一下自身,是否符合。如果不符合,平时的工作又接触不到公司商业秘密,签了又能怎样呢确实不符合上述人员范围,用人单位的做法跟掩耳盗铃又有何区别呢。如果属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中的一类,鉴于现处于劳动合同履行状态,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原因见上文。(建议:如果确需订立经营限制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掌握主动权的劳动者入职时即与之签订)如果双方订立了竞业限制协议,就讨论一下协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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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须注意劳动合同因自身退休而终止的,竞业限制约定仍具有约束力。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要注意什么
强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有什么后果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就逼迫签竞业限制协议而言,如果公司纯粹的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所以违法,原因在于该理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有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无此直接规定,即便用人单位将拒绝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列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该规定亦不合法,因为约定竞业限制协议属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应严格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一方不同意的,另一方不得采取威胁、胁迫等手段要求订立。鉴于此,对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自身可以主张,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公司按照经济补偿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即便双方订立了竞业限制协议,还须看自身是否符合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定主体中劳动者的规定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照一下自身,是否符合。如果不符合,平时的工作又接触不到公司商业秘密,签了又能怎样呢确实不符合上述人员范围,用人单位的做法跟掩耳盗铃又有何区别呢。如果属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中的一类,鉴于现处于劳动合同履行状态,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原因见上文。(建议:如果确需订立经营限制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掌握主动权的劳动者入职时即与之签订)如果双方订立了竞业限制协议,就讨论一下协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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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应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公司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当然,如果自身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的约定,应结合经济补偿,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支付违约金后,公司可以继续要求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关于经济补偿,其应当不低于离开公司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1/3(并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公司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自身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则不再具有约束力。再次,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公司要求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自身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自身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经济补偿,但自身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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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多长时间不履行能够解除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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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在合同履行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回复]   王某与用人单位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退休年龄到达即为合同终止日期。因企业经济效益不好,王某在工作一段时间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合同约定,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提出如王某坚持要走,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发生争议。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到底应如何处理职工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评析:《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三种劳动合同期限,即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其中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相对稳定的也是最灵活的一种。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规定劳动合同的具体终止日期,并且只要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不出现,就可以一直履行下去。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纪律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解除。此外,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无论订立的是哪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索取违约金。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则不能随意索取。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还应赔偿用人单位损失。按照这一规定,职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由于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对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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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怎么订立履行和解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1、件杂货运输合同的订立。货物托货人或其代理人向班轮公司申请货物运输的行为是要约,船公司在托运单上指定船名并签定,即为承诺,运输合同即告成立。件杂货运输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如一方要求书面确认合同成立的,双方当事人应照办。
2、航次租船合同的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一)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对货物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
2、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有赔偿责任。
3、承运人对货物的责间。承运人对于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间,包括货物在装货港、运输途中和卸货港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于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二)托运人的责任
托运人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或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托运人有以下责任:
支付运费;
包装货物并申报货物资料;
办理货物运输手续;
托运危险品的责任。
(三)货物交付
1、货物交付的形式。
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形式包括实际交付和象征付。实际交付是直接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其指定的人,象征付是在特定情况下,如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时,将货物置于一个适当的场所并通知收货人领取而视为完成了交付。
两种交货方式中,实际交付是一般原则,象征付是例外情况,即在实际交付不可能时才能采用象征付。
2、检查货物和通知。
收货人从承运人处收取货物时,有义务对货物进行检查。如果货物处于不良状态,则应及时用书面通知承运人。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是显而易见的,通知应当场作出。对不通知的制裁是,初步认定交付时的状态与提单记载不一致的原因的举证责任由承运人转至收货人。但是如果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货物进行联合检查或检验的,则无需就已经查明的灭失或损坏的情况提交书面通知。
承运人和收货人都可以在目的港交接货物前申请检验机构对货物状况进行检验,要求检验的一方应当支付检验费用,但有权向造成货物损失的责任方追偿。在对货物进行检验时,承运人和收货人双方应当相互提供合理的便利条件。
3、留置货物。
应当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承运人留置货物的前提是货物在其控制之下。如果货物已经脱离其控制则不能再主张留置,但货物并不一定要留在船上,如果货物卸下后存于承运人的仓库或能控制的第三方仓库,则仍能被留置。
承运人只能留置债务人的货物。由于运输途中的货物可能发生转卖,因此,承运人行使货物留置权时必须查清货物的所有权人是否是债务人,否则可能因错误留置而承担责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1、托运人在船舶开航前的任意解除。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装船的,并应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2、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在开航前解除。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3、船舶因不可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不能抵达目的港时的解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地方卸载,视为已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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