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让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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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债务转让的法律特征有哪些问题带来帮助。
债务转让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债务转让法律特征有哪些

债权转让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债务是可转移的,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不能转移。

(2)约定债务转移的以债权人同意为必要条件。

(3)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转移前之合同关系消灭,转移后的合同关系产生。

(4)合同主体已经变更,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特征是哪些

1、时间存续期间特征。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夫妻双方结婚之日起至双方离婚之日终止的期间之内。

2、原因行为特征。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有特定的原因,这些原因基本包括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两大类。生活性债务主要是夫妻双方共同为了维持家庭生活的需要,具体内容包括有购置用品、养育子女、赡养老人、治疗疾病等;经营性债务是夫妻双方为了增值财产所从事的经营性活动中形成的债务。

3、债务性质上的特征。夫妻财产关系除非有特别约定,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其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债务

夫妻双方对此债务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任何一方都对共同债务负全部给付义务,一方给付后有依确定的份额向另一方追偿的权利。

4、在效力上具有对外性特征。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承担的对外责任,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责任是相对于夫妻双方之外的债权人而言的,因而是一种外部责任。

对债权人而言,夫妻任何一方都要对其共同债务承担全部给付义务,至于夫妻双方之间如何按份分割债务,不能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实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三、债务转让需要的条件是哪些

债务承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

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本来无效或者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订立承担合同,也不发生效力。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承担,只是要等到该债务成立时才发生转移的效果。

2、被转移承担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

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

3、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只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原合同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对债权人生效。

4、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一般须签订债务承担协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债务转让的法律特征有哪些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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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特征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债权转让的特征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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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特征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债权转让的特征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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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虚假债权转让有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真债权假合同。银行在转让债权时,债权是真实存在的,但因借款合同等手续欠缺而伪造合同等借款手续。受让人行使权利时,债务人不予认可,或即使银行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真实存在的,受让人以与转让的合同非同一笔债权之由而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而形成纠纷。 虚假债权转让有哪些类型 主要有;剥离前已受清偿、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真债权假合同、新贷还旧贷、法律上不能、转让后银行又接受债务人清偿而产生的纠纷。 从目前出现的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看,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1)剥离前已受清偿。剥离前债务人确已向银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种情况下,如已执行,但由于银行自身的失误未能核销,以致将本已受清偿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发现后形成纠纷。 (2)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债权设定有抵押权,或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银行通过对物的处置变现实现了部分债权。仅如此,与第1种类型并无不同,实践中的情况是:由于银行在变现时,大多与债务人未再订立合同,故受让人往往并不按银行实际变现数额来请求,而是按抵押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来认定虚假债权数额。在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受让人则主张银行接受了以物抵债,如未明确约定按变现价值确定抵债数额,则应视为是对全部债之冲抵。双方就此意见分歧引起纠纷。 (3)真债权假合同。银行在转让债权时,债权是真实存在的,但因借款合同等手续欠缺而伪造合同等借款手续。受让人行使权利时,债务人不予认可,或即使银行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真实存在的,受让人以与转让的合同非同一笔债权之由而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而形成纠纷。 (4)新贷还旧贷。银行已通过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变更合同,但转让时失误将旧贷手续作为债权依据交付,或旧贷手续本不规范,在审计检查活动中为掩盖不规范贷款,自行划转资金还旧贷,但未订立新的合同,转让时仍将原手续作为债权依据。受让人受让债权后,以手续所表明的债权已清偿之由对银行提讼。 (5)法律上不能。债权转让前,因银行原因造成债权难以实现,但转让时未明确说明。受让人以银行未尽义务之由要求银行承担责任。 (6)转让后银行又接受债务人清偿而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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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包括什么法律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债权转让包括什么法律特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四是债权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又称让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和受让人(第三人),按现有法律规定,债务人不是也不可能是权利转让的当事人。对于债权人、受让人及债务人所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从实质上来说,债务人只是新协议的当事人,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债权转让的当事人。因为债务人对债权的转让不享有权利,只承担义务。
债权转让有哪些法律特征
1.第三人在取得债权后,可享有与此有关的从权利
2.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
3.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
4.债权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又称让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和受让人(第三人),按现有法律规定,债务人不是也不可能是权利转让的当事人
5.债权转让是权利人转让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即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是合法取得的
6.是一种处分行为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享有人通过与受让人(第三人)协商一致,将自己依法享有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受让人(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是第三人在取得债权后,可享有与此有关的从权利。按照《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的权利,受让人拥有该权利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二是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债权让与是基于各种各样原因而产生的,但不论其原因为何以及是否有效,对于债权让与协议的效力并无直接影响。这种无因性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流转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让人的利益。
三是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协议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除外,无须特别的协议形式,债权让与协议是否作成书面形式均不影响其效力。至于对已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需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
四是债权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又称让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和受让人(第三人),按现有法律规定,债务人不是也不可能是权利转让的当事人。对于债权人、受让人及债务人所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从实质上来说,债务人只是新协议的当事人,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债权转让的当事人。因为债务人对债权的转让不享有权利,只承担义务。
五是债权转让是权利人转让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即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是合法取得的 。若是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取得或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取得的权利,即使是转让了,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如赌债债权的转让即属此类。
六是债权的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是债权人将自己享有的权利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因此让与人对债权必须具有一定或全部的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债权人可将自己享有债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法律禁止的除外。
债权转让包含什么法律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四是债权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又称让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和受让人(第三人),按现有法律规定,债务人不是也不可能是权利转让的当事人。对于债权人、受让人及债务人所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从实质上来说,债务人只是新协议的当事人,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债权转让的当事人。因为债务人对债权的转让不享有权利,只承担义务。
债权转让有哪些法律特征
1.第三人在取得债权后,可享有与此有关的从权利
2.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
3.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
4.债权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又称让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和受让人(第三人),按现有法律规定,债务人不是也不可能是权利转让的当事人
5.债权转让是权利人转让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即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是合法取得的
6.是一种处分行为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享有人通过与受让人(第三人)协商一致,将自己依法享有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受让人(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是第三人在取得债权后,可享有与此有关的从权利。按照《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的权利,受让人拥有该权利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二是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债权让与是基于各种各样原因而产生的,但不论其原因为何以及是否有效,对于债权让与协议的效力并无直接影响。这种无因性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流转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让人的利益。
三是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协议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除外,无须特别的协议形式,债权让与协议是否作成书面形式均不影响其效力。至于对已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需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
四是债权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又称让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和受让人(第三人),按现有法律规定,债务人不是也不可能是权利转让的当事人。对于债权人、受让人及债务人所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从实质上来说,债务人只是新协议的当事人,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债权转让的当事人。因为债务人对债权的转让不享有权利,只承担义务。
五是债权转让是权利人转让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即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是合法取得的 。若是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取得或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取得的权利,即使是转让了,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如赌债债权的转让即属此类。
六是债权的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是债权人将自己享有的权利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因此让与人对债权必须具有一定或全部的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债权人可将自己享有债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法律禁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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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包括哪些法律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转让包括哪些法律特征问题解答如下, 四是债权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又称让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和受让人(第三人),按现有法律规定,债务人不是也不可能是权利转让的当事人。对于债权人、受让人及债务人所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从实质上来说,债务人只是新协议的当事人,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债权转让的当事人。因为债务人对债权的转让不享有权利,只承担义务。
债权转让有哪些法律特征
1.第三人在取得债权后,可享有与此有关的从权利
2.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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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权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又称让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和受让人(第三人),按现有法律规定,债务人不是也不可能是权利转让的当事人
5.债权转让是权利人转让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即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是合法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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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享有人通过与受让人(第三人)协商一致,将自己依法享有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受让人(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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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债权让与是基于各种各样原因而产生的,但不论其原因为何以及是否有效,对于债权让与协议的效力并无直接影响。这种无因性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流转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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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债权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又称让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和受让人(第三人),按现有法律规定,债务人不是也不可能是权利转让的当事人。对于债权人、受让人及债务人所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从实质上来说,债务人只是新协议的当事人,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债权转让的当事人。因为债务人对债权的转让不享有权利,只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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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债权的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是债权人将自己享有的权利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因此让与人对债权必须具有一定或全部的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债权人可将自己享有债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法律禁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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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纠纷中的债权转让有哪些特殊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虚假的债权转让纠纷有哪些 1、剥离前已受清偿 剥离前债务人确已向银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种情况下,如已执行,但由于银行自身的失误未能核销,以致将本已受清偿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发现后形成纠纷。 2、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 债权设定有抵押权,或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银行通过对物的处置变现实现了部分债权。仅如此,与第1种类型并无不同,实践中的情况是:由于银行在变现时,大多与债务人未再订立合同,故受让人往往并不按银行实际变现数额来请求,而是按抵押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来认定虚假债权数额。在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受让人则主张银行接受了以物抵债,如未明确约定按变现价值确定抵债数额,则应视为是对全部债之冲抵。双方就此意见分歧引起纠纷。 3、真债权假合同 银行在转让债权时,债权是真实存在的,但因借款合同等手续欠缺而伪造合同等借款手续。受让人行使权利时,债务人不予认可,或即使银行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真实存在的,受让人以与转让的合同非同一笔债权之由而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而形成纠纷。 4、新贷还旧贷 银行已通过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变更合同,但转让时失误将旧贷手续作为债权依据交付,或旧贷手续本不规范,在审计检查活动中为掩盖不规范贷款,自行划转资金还旧贷,但未订立新的合同,转让时仍将原手续作为债权依据。受让人受让债权后,以手续所表明的债权已清偿之由对银行提讼。 5、法律上不能 债权转让前,因银行原因造成债权难以实现,但转让时未明确说明。受让人以银行未尽义务之由要求银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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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合同特征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出让方将一定技术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移转受让方,而受让方须支付约定价金或使用费的协议。技术转让合同是一类较复杂的合同,涉及专利、技术秘密等的知识产权问题,容易发生纠纷。采用书面形式,一方面有利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避免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纠纷发生后的解决。
技术转让合同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1.特定性。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2.完整性。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必须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3.权属性。技术转让合同的履行在形式上虽表现为以图纸、资料、磁盘、磁带为物质载体的技术文件或技术方案在当事人之间转移,但本质上是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技术秘密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的权属在当事人之间转移。
4.法定性。由于技术转让合同涉及专利、技术秘密等问题,所以除受《合同法》制约外,还要受《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制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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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券有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券之所以是公司债券,在于公司债券的主要特征:还本付息,这是与其他有价证券的根本区别。
首先,公司债券反映的是其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公司债券到期是要偿还的,不是“投资”“赠与”,而是一种“借贷”关系。
其次,公司债券到期不但要偿还,而且还需在本金之外支付一定的“利息”,这是投资者将属于自己的资金在一段时间内让度给发行人使用的“报酬”。
对投资者而言是“投资所得”,对发行人来讲是“资金成本”。对于利息确定方式,有固定利息方式和浮动利息两种:对于付息方式,有到期一次付息和间隔付息(如每年付息一次、每6个月付息一次)两种。
(一)、期限性
债券反映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借贷行为,“有借有还”,这就要确定经过多长时间偿还。
首先,按照金融学一般理论,公司债券作为一种资本市场工具和作为一种长期资金筹集渠道,期限都须在一年以上,
其次,这种期限即包括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还包括公司债券付息期限:
第三,虽然期限是一定的,但也有变化。如在发行时,可在发债说明书中规定提前赎回条款、延迟兑付条款等,这些都是在“一定期限”基础上事先确定的变化。另外,在发达资本市场国家,还曾经发行无限期公司债券,但这种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债券,已基本不存在。
(二)、法定程序
公司债券不管对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而言,还是对政府监管部门而言,都是一件重大的事件。对于发行人而言,发行公司债券属于向社会投资者出售信用、增加负债的重大社会融资行为,几乎所有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发行公司债券需要公司决策机构,如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批准,公司经营管理层不得擅自决定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不可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对于政府监管机构而言,由于发行公司债券涉及到社会重大信用,对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投资者权益都有重大影响,因此几乎所有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报经政府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核准,或者到政府监管机构登记、注册,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依照法定程序”主要包含两层含义:
(1)需经公司决策层,如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批准,
(2)需经政府监管部门同意。政府监管部门在同意发行公司债券的审查过程中,还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在信用评级、财务审计、法律认证、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严格要求。
(三)、要约事项
债券发行人向投资者出售信用凭证公司债券,获得的是属于投资者的资金,投资者支付资金获得的是公司债券凭证及凭证上表示的发行人的承诺,包括期限承诺和利息承诺。既是承诺,一是要事先作出,二是要明确承诺的内容。同时,作为一种要约,必须在要约文件上就要约事项,包括发行规模、期限、利率、还本付息方式和其他必须选择和可选择的事项“事先约定”。
(四)、公司债券的分类
按是否记名可分为:
1、记名公司债券,即在券面上登记持有人姓名,支取本息要凭印鉴领取,转让时必须背书并到债券发行公司登记的公司债券。
2、不记名公司债券,即券面上不需载明持有人姓名,还本付息及流通转让仅以债券为凭,不需登记。
按是否可提前赎回分为:
1、可提前赎回公司债券,即发行者司在债券到期前购回其发行的全部或部分债券。
2、不可提前赎问公司债券,即只能一次到期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按发行目的分类:
1、普通公司债券,即以固定利率、固定期限为特征的公司债券。这是公司债券的主要形式,目的在于为公司扩大生产规模提供资金来源
2、改组公司债券、是为清理公司债务而发行的债券,也称为以新换旧债券
3、利息公司债券,也称为调整公司债券,是指面临债务信用危机的公司经债权人同意而发行的较低利率的新债券,用以换回原来发行的较高利率债券
4、延期公司债券,指公司在已发行债券到期无力支付,又不能发新债还旧债的情况下,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可延长偿还期限的公司债券。
按有无选择权分类:
1、附有选择权的公司债券,指在一些公司债券的发行中,发行人给予持有人一定的选择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附有可转换为普通股的选择权)、有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和可退还公司债券(附有持有人在债券到期前可将其回售给发行人的选择权)
2、未附选择权的公司债券,即债券发行人未给予持有人上述选择权的公司债券。
债权人免除债务的特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免除债务具有的特征具体有哪些 债权人免除债务具有以下特征: 一、免除是无因行为 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免除的效力。 二、免除为无偿行为 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对免除为相应的对价。 三、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 免除债务不必有特定形式,口头、书面,明示、默示都无不可。比如,债权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不必再履行债务,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债务。而债权人不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也产生债务免除的效果。 四、免除是处分债权的行为 作为免除意思表示的债权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免除行为除非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五、免除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附生效条件的免除比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归还本金,可以免除利息。附解除条件的免除比如,赠与人表示赠与合同成立后,如果经济状况恶化,赠与合同不再履行。附生效期限的免除比如,出租人通知承租人下个月1号开始不必再支付房租。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比如,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其售予买受人商品的八折优惠月底终止。 六、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的部分,也可以铭除债务的全部 比如,债务人乙应当偿还债权人甲二万元人民币,甲表示乙可以少还或者不还,就是债权人免除债务。甲表示只需要偿还一万元,是债务的部分免除;表示二万元都不必偿还,是债务的全部免除。 七、免除应当通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免除为放弃债权的行为,向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因此,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八、有时免除债务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 比如,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出卖人的交付义务,承租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因此,免除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不得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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