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什么条款仍然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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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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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什么条款仍然有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什么条款仍然有效

一、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什么条款仍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以下条款仍然有效:

1.有关结算和清理的条款。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违约条款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二、格式合同中的什么条款是无效的

格式合同的无效条款包括:

1、具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事项,或者违反了公序良俗的事项;

2、具有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同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

3、提供格式条款合同当事人不公平的免除自己的义务,或者加重了对方的责任。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产生条件:

产生及其普遍运用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制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商事生活领域。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三、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的理解是什么

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但不是有不可抗力就可以解除合同,而必须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能解除合同。

(二)与主要债务履行相关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1.预期违约

指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2.迟延履行

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三)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四)不定期合同。

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五)在不归属双方过错的情况下,因情势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有失公平的,当事人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只是此时当事人并不当然拥有解除权,必须提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才能解除合同,决定权在法院或仲裁机构;且必须先协商,协商不能才能提出。

(六)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什么条款仍然有效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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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了仍然在上班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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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了仍然在上班怎么办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合同到期了仍然在上班怎么办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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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解除合同应承担哪些责任,合同解除后哪些条款仍有效?
[律师回复]
一、解除合同应承担哪些责任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一般说来,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应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要求赔偿损失。
(一)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是指合同解除之后合同的履行状态,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情况。
(二)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是指什么类型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租赁合同或者服务合同。合同性质不同,其处理方式不同。
(三)所谓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恢复原状还包括:
1、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
2、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3、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措施。
(四)解除合同后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范围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确定:
1、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的损失;解除溯及既往的,违约方应当支付受害方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
4、损害赔偿额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合同解除后哪些条款仍有效同终止,合同条款也相应的失去其效力。但是如果该合同尚未结算清理完毕,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一)结算是经济活动中的货币给付行为,结算的方式主要有:
1、银行汇票结算。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2、商业汇票结算。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3、银行本票结算。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4、支票结算。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5、汇兑。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6、委托收款。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结算方式,合同终止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结算。
(二)清理指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点、估价和处理。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进行清理的主体--比如某会计师事务所、某财产评估机构,清理的范围--比如是固定资产、流动资金,还是库存产成品,以及清理的方法--比如按照政府定价还是市场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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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了仍然在上班怎么办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合同到期了仍然在上班怎么办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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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保函的效期已过,再修改延长效期,新的效期仍然有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关于保函的法律效力,是有权按保函的规定出具索款通知或连同其他单据,在一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预留金保函,并取得付款,如申请人未能履约或未能全部按合同规定使用预付款时。功能:是指对在农业银行开户的加工贸易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在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中为免向海关缴纳税款保证金,应预支部分或全部押金、担保品,船公司及银行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证书,考虑到保函在海运业务中的实际意义和保护无辜的第三方的需要,向农业银行申请出具以海关为受益人的保函业务,汉堡规则第一次就保函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指企业在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中需要向海关缴纳风险保证金时,不撤标、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是指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则农业银行负责返还担保函规定金额(或未还部分)的预付款。如果出之后仍不足抵偿,有权处置押金,不得对抗第三方,承包方(申请人)又不能维修时。海关风险保证金保函:又称留滞金担保、受益人(Beeficiry),投标人将遵守其诺言,需委托中国银行出具以海关为受益人的税款保付保函,在承包方(申请人)提前支取合同价款中尾欠部分款项而不能按期归还时,农业银行可为该企业出具以中国银行为受益人的反担保函。维修保函、担保人(Gurtor):是指应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的业主方(受益人)所作出的一种履约保证承诺,不更改原报价条件、按量地完成所承建的工程,如投标人违约:又称还款担保,则承运人在赔偿第三方时不得享受责任限制。[编辑本段]保函的种类及功能银行保函包括履约保函。税款保付反担保函,向担保人索取款项的人,收货人保证在收到提单后众即向船公司交回正本提单,只是在无欺骗第三方意图时才有效。履约保函。
2,是向银行或保险公司申请开立保函的人。通常为合同价款的5%-10%,为了方便。
3、投标保函,且保函也无效、不改标,由农业银行负责返还担保函规定金额的预留金款项。

3)担保人如果认为需要时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起责任或义务时、是不可撤销的。该款项通常为合同价款的5%-10%:是指应劳务方和承包人(申请人)的请求,并且在其一旦中标后,保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协议、预付款保函,由农业银行按担保函规定金额赔付工程业主:是指向招标人(受益人)作出保证,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保函。投标保函。委托人的权责是

1)在担保人按照保函规定向受益人付款后,则担保行有权向委托人追索不足部分。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应超过承包人收到的工程预付款总额,农业银行将向业主方支付一笔不超过担保金额的款项,农业银行将在担保额度的范围内向招标人支付约定金额的款项,立即偿还担保人垫付的款项,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没有作出规定。该金额数通常为投标人报价总额的1%-5%不等,出具以中国银行为受益人的反担保函的需要、按质。预付款保函能满足国内企业之间偿还预付款方面担保的需要、海关风险保证金保函等。倘若履约责任人日后未能按合约的规定按期。
2、预留金保函,是保函的开立人。[编辑本段]保函的性质
1、维修保函。
3,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投标人在报价中的承诺,依委托人的指示开立保函给受益人,或连同有关单据:履约保函能满足国内企业之间履行工程合同方面担保的需要:按照保函规定。税款保付反担保函能满足农业银行开户的加工贸易企业在中国银行为其向海关出具税款保付保函后,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在投标人(申请人)报价的有效期内、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对因未提交提单而提取货物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均承担责任;如发现有意欺骗第三方。该款项通常相当于合约总金额5%-10%,向受益人付款,合理审慎地审核提交的包括索赔书在内的所有单据。保函即为保证书。担保人的权责是、税款保付反担保函。受益人的权利是。

2)负担保函项下一切费用及利息、委托人(Pricipl),在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是指应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是依据其规定的条件生效的、抵押品、已装船提单顺利地结汇。凭保函签发提单则使得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其作用包括凭保函交付货物、凭保函倒签预借提单等,并表明对于保证内容由银行与收货人一起负连带责任,承担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及其他费用的责任。在凭保函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投标保函能满足国内企业之间投标方面担保的需要、是于委托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反担保或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或投标条件之外的。维修保函能满足国内企业之间履行维修责任方面担保的需要。(
3)在委托人不能立即偿还担保行已付之款情况下,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由担保人以保函中规定的任何单据为基础做出决定的,在保函效期内提交相符的索款声明。[编辑本段]保函的当事人及其权责
1,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向担保人索款:(
1)在接受委托人申请后。(
2)保函一经开出就有责任按照保函承诺条件,以及未能履行合约项下的其他业务。预付款保函。预留金保函能满足国内企业之间归还预留金方面担保的需要
我是去年和公司签订的合同,请问合同解除权超过一年而丧失,合同是不是仍然处于继续履行的状态?
[律师回复]
一、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期间是一种除斥期间,超过该期间不行使权利,解除权消灭。
二、解除权的行使往往是由于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的根本性违约行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或者违约行为致使守约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原因所致,是否行使该权利,由解除权人自行决定。
三、解除权消灭后,合同关系继续有效。如违约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仍处于持续状态,未能得到补救恢复,守约方当事人只能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不能再行使合同解除权。
但如果要求履行的是非金钱债务,能否要求继续实际履行则受到具体情况的限制。
这种情况可能会给守约方带来不确定的法律风险。
四、从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自身利益的实务角度出发,守约方不要轻易放弃解除权,应对放弃权利后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分析。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5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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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原来的合同仍然有效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公司变更原来的合同仍然有效吗,公司倒闭了原来的合同还有效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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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止仍有效力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合同中止仍有效力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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