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己手写的合同是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自己手写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视情况而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如果手写合同符合以下内容的,有法律效力,如果不符合以下内容的,属于无效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签了空白合同后填合同内容的是否有法律效力
合同当中尚未明确具体内容,一方当事人就先行签署,而后才在其已经签署的合同上面把合同内容添加上去,那么这时所添加上去的合同内容,有可能是双方当事人事前已经进行约定的,也有可能是一方当事人单独的意思表示,这些都有可能。如果事后添加上去的合同内容,完全是双方之前已经协商达成一致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尽管一方是先行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我们也不能仅仅因为这个形式而否认合同的效力。当然,现实中,这种情况很少会有,一般如果是一方先行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其后添加的内容多半都与其真实的意思有出入,而其之所以在空白合同上签字,也很可能存在一方欺诈之类的情况,所以,这种情况下,合同是可以撤销的,撤销后该合同自始无效。
当然,这是在理论上进行分析,而实践中如果遭遇了这种情况,要想主张合同无效,需要证明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是一份空白的合同,未载明合同的内容,而现在这个合同的内容,也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实践中出于交易方便的考虑,部分当事人在未填写完整的空白合同上签字盖章后,直接交给他人,该行为其实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合同一方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无限授权,合同相对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写相应内容。
合同受法律保护,白纸黑字即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空白合同后,一旦对方后期填写和之前协商不一致的条件,那么后期很难认定无效。如果遇到一定要签订空白合同的情形,切记要用录音商讨的协议的内容记载下来。或者,将双方协商好的内容落实到纸面上,请负责人签字。等到有了正式协议,再进行交换。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谈判会议纪要是否是具有合同效力的
会议纪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情况而决定:要注重区分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政府会议纪要只是载体,无论是以会议纪要或者是以会议决定、书面报告等形式出现,关键是看双方当事人是否通过会议纪要等载体,明确表达出双方已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示的、确定的、可执行的,且会议纪要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收或者当事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认可,即会议纪要已完全具备有效民事协议所具备的要件,在此情况下,方可认定会议纪要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否则,其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
会议纪要是指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法定公文。它不同于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是一种客观的纪实材料,对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都适用。会议纪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办公会议纪要、工作会议纪要、协调会议纪要、研讨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的特点:
1、内容的纪实性。会议纪要如实地反映会议内容,它不能离开会议实际搞再创作,否则,就会失去其内容的客观真实性。
2、表达的提要性。会议纪要是根据会议情况综合而成的,因此,撰写会议纪要时应围绕会议主旨及主要成果来整理、提炼和概括,重点应放在介绍会议成果,而不是叙述会议的过程。
3、称谓的特殊性。会议纪要一般采用第三人称写法。由于会议纪要反映的是与会人员的集体意志和意向,常以“会议”作为表述主体,使用“会议认为”、“会议指出”、“会议决定”、“会议要求”、“会议号召”等惯用语。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自己手写的合同是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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