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离婚协议某一条款可单独撤销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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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婚协议某一条款可单独撤销吗

一、对离婚协议某一条款可单独撤销吗

一般不能单独撤销离婚协议的某一条款,但对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内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申请撤销。

离婚协议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它以双方当事人对身份关系的处理为前提,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紧密相连。

离婚协议通常是一方当事人同意对方的某项要求后,对方当事人方同意离婚的。

而婚姻关系一经有效解除,不经法定程序不可恢复,故此,单独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某一条款,忽视离婚协议的条款与身份关系的密切相连性,容易造成对一方当事人身份权益保护的缺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协议离婚一方不到场可以离婚吗

协议离婚一方不到场,不能离。协议离婚要求双方必须都到场。申请离婚登记后,冷静期满,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现在协议离婚有如下五个程序:

一、申请离婚。夫妻双方带上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签署《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办公场所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初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初审,认为满足离婚条件的,出具《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三、离婚冷静期。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男女双方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均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双方带着相关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员按工作规范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三、协议离婚一方不到场是否可以离婚

协议离婚一方不到场,不能离。协议离婚要求双方必须都到场。申请离婚登记后,冷静期满,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现在协议离婚有如下五个程序:

一、申请离婚。夫妻双方带上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签署《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办公场所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初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初审,认为满足离婚条件的,出具《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三、离婚冷静期。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男女双方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均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双方带着相关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员按工作规范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对离婚协议某一条款可单独撤销吗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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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想要撤销个人合伙协议了,因为我之前跟别人准备合作开公司,但是发现那个方法不可行,会引发很多的矛盾,我就想要撤销了,那个撤销个人合伙协议怎么写啊?
[律师回复]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合伙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合伙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__(姓名)以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元。(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_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适用于规模小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个人合伙企业成立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二)设立合个人能伙企业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8)违约责任。
  
(10)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间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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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规定,后双方已发生法律效力和产生法律后果,当事人因离婚就达成的协议,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任何一方均应予以遵守,全面履行。如果离婚后男女双方中的一方因反悔想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约定,可以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分割协议,人民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离婚协议的效力不应等同与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协议,它具有特殊性。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显然,婚姻关系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处理应适用《婚姻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而不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精神。上述两种观点他们都是基于同一个理论基础,即用合同法的有关原则精神来处理婚姻关系纠纷。
(二)离婚协议应属于不生效的协议或效力待定的协议,当条件成就时协议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为协议离婚而签订离婚协议应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符条件时才能生效。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所附条件就是要协议离婚,所附期限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当这两种情况符合时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才生效。当然,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不会象一般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对所附条件、所附期限表达得那样明确,但不管其表述如何,离婚协议应体现这一精神。所以当引起离婚诉讼时,离婚协议所附条件、所附期限显然没有成就,故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三)离婚协议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客观上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要求不能有存在无效的或可变更、撤销的情形。作为协议,
首先要求应是平等主体之间所签,
其次一定要体现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三,协议内容应当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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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规定,后双方已发生法律效力和产生法律后果,当事人因离婚就达成的协议,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任何一方均应予以遵守,全面履行。
2、如果离婚后男女双方中的一方因反悔想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约定,可以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分割协议,人民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相关规定了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请求人民依法处理。人民受理后,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依法分割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婚姻法》规定,离婚协议书达成后,需要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离婚登记,虽然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时协议成立,但因尚未到民政部门审查登记,协议尚未生效,对双方无约束力。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对已达成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协议也可以反悔。当然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婚姻关系就解除,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的协议也一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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