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去认定交通事故中雇员存在重大过失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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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如何去认定交通事故中雇员存在重大过失相关的法律规定。
如何去认定交通事故中雇员存在重大过失

一、如何去认定交通事故中雇员存在重大过失

对于如何判断受雇佣的司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属于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以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作为依据,来进行划分。

常见的观点是,雇员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全责的,属于重大过失,由雇员司机与雇主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而雇员司机在被认定为负同等责任及次要责任的,属于一般过失,仅由雇主承担责任。

不能简单的仅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民事审判中认定雇员司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的依据。

在具体个案中判断雇员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从损害结果的可预见性、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可避免性;

即雇员是否具有从事所属职业的专业技能、是否具有年龄层所应有的认识能力、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是否存在不听劝阻的情形等方面综合进行判断。

同理,作为雇员的司机,其是否存在重大过失,也应当参照这一标准,综合其在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中是否存在严重违反驾驶操作规程、严重违反交通规则违章驾驶、不听劝阻等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轻伤赔偿标准是如何的

交通事故致人轻伤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三、交警在交通事故中如何处罚

交警在交通事故中对于有违章行为的驾驶人会根据法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如何去认定交通事故中雇员存在重大过失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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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雇员的重大过失是怎么认定的?
[律师回复] 对于雇员的重大过失是怎么认定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法理论上的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不仅没有遵守法律对他较高的注意之要求,甚至连人们一般应该注意并能够注意的要求都未达到,以致造成某种损害后果。重大过失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责任人在法律行为能力范围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事故不会发生而未采取措施所造成的事故及损失为过失,重大过失是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却没有预见或预见到但轻信不会发生而造成事故或损失的一种主观心态。
在法理上和审判实践中,过失划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根据法律规范对于某一行为人应当注意和能够注意的程度有较高要求时,行为人没有遵守这种要求,但又未违背通常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规则时,就是一般过失。如果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他的较高的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就是重大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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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的重大过失责任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热门城市:柳州律师朔州律师江门律师莱芜律师钦州律师莆田律师雅安律师芜湖律师鹤岗律师安康律师不管是民法还是刑法都存在重大过失行为,重大过失一旦认定,该行为人应该就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民法意义上而言,重大过失主要体现在当事人自己有没有过失行为和当时的心里状态如何。那么,关于雇员重大过失责任的认定是如何的今天,带大家来学习一下。
一、重大过失的概念重大过失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责任人在法律行为能力范围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事故不会发生而未采取措施所造成的事故及损失为过失,重大过失是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却没有预见或预见到但轻信不会发生而造成事故或损失的一种主观心态。
二、关于雇员受害赔偿案件雇主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了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雇主的归责原则,一般以过错推定为原则、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即一般情况下推定雇主存在过错,雇主如果主张自己并无过错,可以相应地免除或减轻其赔偿责任。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解释》
第二条也继承了该规定,适用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由于雇主对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所受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因此,雇员仅有一般过失时,雇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只有雇员存在重大过失时,才可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因此,确定雇员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则成为雇主能否减轻责任的关键所在。
三、关于雇员存在重大过失行为的认定在具体个案中判断雇员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从损害结果的可预见性、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可避免性,即雇员是否具有从事所属职业的专业技能、是否具有年龄层所应有的认识能力、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是否存在不听劝阻的情形等方面综合进行判断。
四、关于雇员存在重大过失行为的情形下雇主和雇员的责任划分在实行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内,雇主和雇员虽然在民事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在现实生活中,雇员受雇于雇主,从事雇主安排的工作,雇员的职务行为是为了雇主的利益,雇主将从雇员的职务行为中得到更多的利益,雇员的地位往往属于弱势的群体,我国劳动法的立法本意就是体现以人为本,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虽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雇员受害,但在责任划分上也应照顾雇员一方,在责任划分上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形,雇员一方一般划分为10%至40%为宜。重大过失责任在责任承担上之所以要承担较大的责任,是因为当事人在事件的整个心态上呈现一种轻信并且侥幸的状态,法律要对这种行为严厉的惩罚,就是要求行为人对自己对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不能仅仅因为自己而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黄石律师!
雇员的过失责任认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热门城市:柳州律师朔州律师江门律师莱芜律师钦州律师莆田律师雅安律师芜湖律师鹤岗律师安康律师不管是民法还是刑法都存在重大过失行为,重大过失一旦认定,该行为人应该就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民法意义上而言,重大过失主要体现在当事人自己有没有过失行为和当时的心里状态如何。那么,关于雇员重大过失责任的认定是如何的今天,带大家来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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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规定了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雇主的归责原则,一般以过错推定为原则、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即一般情况下推定雇主存在过错,雇主如果主张自己并无过错,可以相应地免除或减轻其赔偿责任。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解释》
第二条也继承了该规定,适用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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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雇员存在重大过失行为的认定在具体个案中判断雇员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从损害结果的可预见性、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可避免性,即雇员是否具有从事所属职业的专业技能、是否具有年龄层所应有的认识能力、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是否存在不听劝阻的情形等方面综合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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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雇员的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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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过失的概念重大过失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责任人在法律行为能力范围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事故不会发生而未采取措施所造成的事故及损失为过失,重大过失是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却没有预见或预见到但轻信不会发生而造成事故或损失的一种主观心态。
二、关于雇员受害赔偿案件雇主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了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雇主的归责原则,一般以过错推定为原则、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即一般情况下推定雇主存在过错,雇主如果主张自己并无过错,可以相应地免除或减轻其赔偿责任。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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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由于雇主对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所受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因此,雇员仅有一般过失时,雇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只有雇员存在重大过失时,才可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因此,确定雇员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则成为雇主能否减轻责任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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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认定雇员从事的活动是雇佣活动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确定“受雇工作”的范围,是确定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一个关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对“从事雇佣活动”的范围作了界定,即:“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对雇工从事雇佣活动的范围,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来判断:
①、看雇工执行的事务是否是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活动,即在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执行职务的,就属于雇佣活动范围如雇主的指示虽不够具体明确,但雇工的工作是为雇主的利益而为之,仍应属于雇佣活动范围
②、从雇工执行职务的外表来看,如果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与雇主指示办理的事件要求相一致,就应认为属于雇佣活动范围
③、对雇员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认定问题,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把握,即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不仅如此,判断是否为雇主工作,是否是在受雇工作中受到伤害,还应结合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雇员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即其所从事的工作是否是它应当做的事;二是雇员是否在受雇时间内遭受损害,这里的受雇时间与受雇工作有关;三是损害发生时,雇员所在地是否为该出现的地方
五、关于雇主的免责事由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虽为无过错责任,但并非雇主对雇员在完成受雇工作中的任何损害都承担责任如果雇主能够证明自己具有免责事由,则可以不承担责任在我国,关于雇主的免责事由尚无法律规定,但应当包括如下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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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我国民法有一过失这个概念,过失有两种,一种是重要过失,一种是一般过失。两种过失行为要负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那么重大过失是怎样定义的有什么法律特征下面为大家解答。
一、民法中重大过失的定义重大过失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责任人在法律行为能力范围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事故不会发生而未采取措施所造成的事故及损失为过失,重大过失是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却没有预见或预见到但轻信不会发生而造成事故或损失的一种主观心态。重大过失是行为人能够预计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只是报有一种侥幸心里,继续自己的行为。重大过失在各种与法律有关的文章中是常见的。但是,什么是重大过失,很难找出有法律效力的定义。一般可以接受的定义是,重大过失是过失程度比较大的,可以避免的过失。用比较书面化的形式表示就是:应当预料会发生不利后果,但是轻信可以避免,从而致使损害发生的一种过失。
二、一般过失的定义:一般过失,它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违反对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没有达到特定身份人的较高要求。
三、过失行为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民法上的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和懈怠。过失行为是行为人无法预计自己的行为将产生何种后果。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有三:
1、普通人的注意。这种注意义务是按照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注意到做为标准。对于一般人能够在一般情况下注意到却没有注意,为有过失。
2、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判断这种注意义务,应以行为人平日处理自己事务所用的注意事项为标准,为一种主观标准,即行为人是否尽到了注意的义务。如果行为人证明自己在主观上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应认定其为无过失;反之,则认定其有过失。
3、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这种注意义务,与罗马法上的“善良家父之注意”相当,认为具有相当知识和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的所用注意作为标准,客观地加以认定,为一种客观标准。行为人有无尽此注意的知识和经验,以及他向来对于事务所用的注意程度,均不过问,只有依其职业斟酌,所用的注意程度,应比普通人的注意和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要求过高。上述三种注意义务,从程度上分为三个层次,以普通人的注意为最低,以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为中,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为最高。与此适应,违反这三种注意义务,构成三种过失:
1、重大过失。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为重大过失。如果行为人仅用一般人的注意即可预见,而怠于注意,就存在重大过失。
2、具体轻过失。指违反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的义务。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在主观上已尽该种注意,即存在具体轻过失。
3、抽象轻过失。是指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此种过失是抽象的,不依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为标准,而以客观上应不应当做到为标准,因而,这种注意的义务最高,其未尽注意义务的过失为抽象轻过失。
四、重大过失的判定标准民法理论上的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不仅没有遵守法律对他较高的注意之要求,甚至连人们一般应该注意并能够注意的要求都未达到,以致造成某种损害后果。重大过失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责任人在法律行为能力范围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事故不会发生而未采取措施所造成的事故及损失为过失,重大过失是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却没有预见或疏忽轻信不回发生而造成的事故就是重大过失过失与重大过失。过失行为是行为人无法预计自己的行为将产生何种后果;重大过失是行为人能够预计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只是报有一种侥幸心里,继续自己的行为。重大过失在各种与法律有关的文章中是常见的。但是,什么是重大过失,很难找出有法律效力的定义。在法理上和审判实践中,划分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是根据法律规范对于某一行为人应当注意和能够注意的程度有较高要求时,行为人没有遵守这种要求,但又未违背通常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规则时,就是一般过失。如果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他的较高的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就是重大过失。以上就是有关于“”的内容,根据民法规定,重大过失是指责任人在可预见的情况下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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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和雇主的交通事故,雇主和雇员的责任是什么,雇
[律师回复] 雇佣的司机跟企业中聘请的司机有所不同。企业聘请的司机一般是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属于企业员工,出了交通事故是由企业负责的。那雇佣的司机撞到人了,是司机自己赔偿还是雇主赔偿吗本文为你介绍。受雇的机动车驾驶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应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可以认定损害是由雇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并判令其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员仅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没有责任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重大过失,应与雇主负连带赔偿责任: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2、负事故主要责任,并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负事故主要责任,并存在无证驾驶、无证行驶、酒后驾驶、超载驾驶,或者明知车辆本身存在安全隐患仍上路行驶等严重违章情形之一的;
4、因本次事故被吊销驾驶证的。对于交通事故具体责任人的确定,一般情况下都是谁是肇事者谁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实践中,对于受雇司机承担责任的情形就是例外规定。所以,在确定交通事故具体责任人的时候,首先需要判断司机的是否受雇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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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的重大过失责任该如何认定
在具体个案中判断雇员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从损害结果的可预见性、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可避免性,即雇员是否具有从事所属职业的专业技能、是否具有年龄层所应有的认识能力、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是否存在不听劝阻的情形等方面综合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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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重大过失是什么,重大过失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我国民法有一过失这个概念,过失有两种,一种是重要过失,一种是一般过失。两种过失行为要负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那么重大过失是怎样定义的有什么法律特征下面为大家解答。
一、民法中重大过失的定义重大过失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责任人在法律行为能力范围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事故不会发生而未采取措施所造成的事故及损失为过失,重大过失是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却没有预见或预见到但轻信不会发生而造成事故或损失的一种主观心态。重大过失是行为人能够预计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只是报有一种侥幸心里,继续自己的行为。重大过失在各种与法律有关的文章中是常见的。但是,什么是重大过失,很难找出有法律效力的定义。一般可以接受的定义是,重大过失是过失程度比较大的,可以避免的过失。用比较书面化的形式表示就是:应当预料会发生不利后果,但是轻信可以避免,从而致使损害发生的一种过失。
二、一般过失的定义:一般过失,它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违反对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没有达到特定身份人的较高要求。
三、过失行为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民法上的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和懈怠。过失行为是行为人无法预计自己的行为将产生何种后果。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有三:
1、普通人的注意。这种注意义务是按照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注意到做为标准。对于一般人能够在一般情况下注意到却没有注意,为有过失。
2、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判断这种注意义务,应以行为人平日处理自己事务所用的注意事项为标准,为一种主观标准,即行为人是否尽到了注意的义务。如果行为人证明自己在主观上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应认定其为无过失;反之,则认定其有过失。
3、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这种注意义务,与罗马法上的“善良家父之注意”相当,认为具有相当知识和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的所用注意作为标准,客观地加以认定,为一种客观标准。行为人有无尽此注意的知识和经验,以及他向来对于事务所用的注意程度,均不过问,只有依其职业斟酌,所用的注意程度,应比普通人的注意和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要求过高。上述三种注意义务,从程度上分为三个层次,以普通人的注意为最低,以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为中,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为最高。与此适应,违反这三种注意义务,构成三种过失:
1、重大过失。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为重大过失。如果行为人仅用一般人的注意即可预见,而怠于注意,就存在重大过失。
2、具体轻过失。指违反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的义务。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在主观上已尽该种注意,即存在具体轻过失。
3、抽象轻过失。是指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此种过失是抽象的,不依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为标准,而以客观上应不应当做到为标准,因而,这种注意的义务最高,其未尽注意义务的过失为抽象轻过失。
四、重大过失的判定标准民法理论上的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不仅没有遵守法律对他较高的注意之要求,甚至连人们一般应该注意并能够注意的要求都未达到,以致造成某种损害后果。重大过失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责任人在法律行为能力范围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事故不会发生而未采取措施所造成的事故及损失为过失,重大过失是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却没有预见或疏忽轻信不回发生而造成的事故就是重大过失过失与重大过失。过失行为是行为人无法预计自己的行为将产生何种后果;重大过失是行为人能够预计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只是报有一种侥幸心里,继续自己的行为。重大过失在各种与法律有关的文章中是常见的。但是,什么是重大过失,很难找出有法律效力的定义。在法理上和审判实践中,划分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是根据法律规范对于某一行为人应当注意和能够注意的程度有较高要求时,行为人没有遵守这种要求,但又未违背通常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规则时,就是一般过失。如果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他的较高的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就是重大过失。以上就是有关于“”的内容,根据民法规定,重大过失是指责任人在可预见的情况下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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