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一方发生交通事故所负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针对不同的个案,要进行不同的具体分析。
总的来说,认定交通事故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键点就在于审查侵权行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比如上下班期间、开出租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这一债务即是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以常见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为例,这类侵权行为多为违反相关交通法规、未谨慎驾驶,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失,从而产生相应的赔偿责任,形成侵权之债。那么,该侵权之债本身不可能有益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但该驾驶行为本身是否有益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也是判断此侵权行为产生的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因素。
如发生交通事故时,肇事车辆正在营运,该营运收入亦用于家庭正常生活支出,那么应当认定该侵权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时,该驾驶行为并非有益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时,就不能轻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应当结合债权人的举证情况来予以综合判断。
综上,在推定认定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当以一般理性人的角度并结合侵权行为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经过及夫妻另一方是否知情等多种因素综合考量,从侵权行为是否有益于夫妻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出发,强调‘共’性,在衡量该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夫妻利益共享的基础上,确定该侵权之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实现夫妻风险共担。否则,就应当根据举证责任的规则来确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夫妻一方所欠债务是否可以执行夫妻共同房产
确实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是可以执行夫妻共有房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意思就是可以先查封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会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会先暂停其他处分行为,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如果成立,执行会中止;如果异议不成立,会裁定驳回,继续执行。
当然即使驳回异议,另一方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只要其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可能判决不得执行。当然,不管是驳回异议还是驳回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都是需要足够证据支持的。
在另一方采取这些措施后,法院依程序都是需要审查证据,只要查封的属于共同财产,那么一般都是会驳回异议或者驳回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
在具体执行财产时,相对方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享有的份额情况,执行部门会保留其份额,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一般会执行一半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生活所欠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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