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耕地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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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承包耕地需要办理的手续是当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以及相关的情况都报送给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然后就是对于相关报送的材料来进行审核。承包耕地需要办理什么手续,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承包耕地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一、承包耕地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承包耕地需要办理的手续是当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以及相关的情况都报送给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实行家庭承包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以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2、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4、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二、在承包期内,发生哪些情形将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收回?

在承包期内,发生以下几种情况,应当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2)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3)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散失的;

(4)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形。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规定是什么

(1)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构建中国特色农村市场经济制度的需要。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产权制度,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是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是摸清基本国情的重要举措。众所周知,家庭承包是从联产承包开始的,当时农村为了保证“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粮食等农产品,普遍存在以产量最高的农田作为标准田,其他的耕地采取折扣方式以多顶少,即1.2或1.5实际亩折扣为一标准亩,据此承包给农户。由此,导致承包档案资料记载的面积与二调面积出入较大,通过全面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有助于将这些数据摸准搞清,为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3)是赋予农民真正财产权、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保证。

承包耕地需要办理什么手续,这个问题上述文章中给出了明确的解答,承包耕地的,按照法律当中的要求,应当是办理相关手续才能够完成最终的办证的手续。如果您对于这方面还有疑问想要了解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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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的承包年限和承包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是怎样的)
《退耕还林条例》
第三十五条,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第三十八条,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  
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农作物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粮食的品种。
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者。  
第四十条,退耕土地还林的
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退耕土地还林
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  
第四十一条,兑付的补助粮食,不得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
第四十二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第四十五条退耕还林所需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撑等费用,国家按照退耕还林基本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由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工程情况在年度计划中安排。
退耕还林地方所需检查验收、兑付等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有关部门所需核查等费用,由财政承担。  
第四十六条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凡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要从起发放补助;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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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承包经营权可不能继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耕地承包经营权可不可以继承?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的类型分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将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类。“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针对“其他方式的承包”,该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权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该项规定实际上是针对上述“四荒”地做出的,并不包含耕地,对于耕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否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现有立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审判实践中却时有这们的纠纷诉至。那么,耕地的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吗?
笔者认为,由于林地的投资较大,见效周期较长,“四荒”地的先期投入更多、风险更大,明确继承人在承包期的继承权,对提高植被覆盖率,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改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民脱贫致富和农业可持发展,最大限度地提高承包人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但耕地有其特殊的地位,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大部分地区经济比较落后,耕地不仅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而且是农民最主要的生活来源,如果赋予公民对耕地承包的继承权,势必会造成非本集体的生活来源,如果本行政区域的人员因继承关系而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承包经营权,出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争田夺地的地变得更加紧张,耕地承包合同失去原有的本质和意义,挫伤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因此,在法无明文规定情况下,耕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
耕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赵金山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的类型分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将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类。“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针对“其他方式的承包”,该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权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该项规定实际上是针对上述“四荒”地做出的,并不包含耕地,对于耕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否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现有立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审判实践中却时有这们的纠纷诉至。那么,耕地的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吗?
笔者认为,由于林地的投资较大,见效周期较长,“四荒”地的先期投入更多、风险更大,明确继承人在承包期的继承权,对提高植被覆盖率,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改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民脱贫致富和农业可持发展,最大限度地提高承包人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但耕地有其特殊的地位,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大部分地区经济比较落后,耕地不仅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而且是农民最主要的生活来源,如果赋予公民对耕地承包的继承权,势必会造成非本集体的生活来源,如果本行政区域的人员因继承关系而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承包经营权,出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争田夺地的地变得更加紧张,耕地承包合同失去原有的本质和意义,挫伤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因此,在法无明文规定情况下,耕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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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赵金山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的类型分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将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类。“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针对“其他方式的承包”,该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权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该项规定实际上是针对上述“四荒”地做出的,并不包含耕地,对于耕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否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现有立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审判实践中却时有这们的纠纷诉至。那么,耕地的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吗?
笔者认为,由于林地的投资较大,见效周期较长,“四荒”地的先期投入更多、风险更大,明确继承人在承包期的继承权,对提高植被覆盖率,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改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民脱贫致富和农业可持发展,最大限度地提高承包人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但耕地有其特殊的地位,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大部分地区经济比较落后,耕地不仅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而且是农民最主要的生活来源,如果赋予公民对耕地承包的继承权,势必会造成非本集体的生活来源,如果本行政区域的人员因继承关系而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承包经营权,出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争田夺地的地变得更加紧张,耕地承包合同失去原有的本质和意义,挫伤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因此,在法无明文规定情况下,耕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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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
(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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