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述医学会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形是什么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况。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医学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应该怎么处理
患者如果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如果确实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是能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或者违约之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三、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如下:
1、申请: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移送: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提交相关鉴定材料。
5、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
6、形成鉴定意见并且送达鉴定意见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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