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商检徇私舞弊罪既遂严重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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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犯商检徇私舞弊罪既遂严重看实际情况。我国《刑法》对商检徇私舞弊罪既遂的处罚规定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涉及到徇私舞弊的具体犯罪事实,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来进行合法的认定。更多关于犯商检徇私舞弊罪既遂严重吗的问题,可以从下方文章中了解。
犯商检徇私舞弊罪既遂严重吗

一、犯商检徇私舞弊罪既遂严重吗

商检徇私舞弊罪既遂的判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

【商检徇私舞弊罪】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商检失职罪】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商检徇私舞弊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所谓国家商检部门,是指国务院商品检验部门,即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所谓商检机构,是指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即各省、市、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应当注意的是,在国家商检部门或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如果有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也应以本罪论处。

所谓国家商检部门或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是指国家商检局指定的关于专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人机构,如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及其分公司,以及由于某些商品具有特殊性,一般检验机构很难从事这项检验工作,国家指定的专门负责对特殊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的有关机构,如进出口药品的检验由卫生部指定的药品检验部门办理。进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和检疫由食品卫生检验机构办理。计量器具的检验由计量部门办理。进出口锅炉及压力容器的检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办理。船舶、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集装箱的船舶规范检验由交通部船舶规范检验机构办理等等。

三、商检徇私舞弊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商品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二)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不合格商品进口或者出口,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三)3次以上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国家声誉的。

四、商检徇私舞弊罪的行为内容有哪些

(一)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

应当检验而不检验,并出于过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即构成商检失职罪。应当检验而不检验,既包括根本不作检验,又包括虽然检验但只对部分物品及内容进行检验,即不对应当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就其品种、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等作全面的检验。

(二)延误检验出证

虽然对应当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进行了检验,但由于工作拖拉而致商品检验出具结果超出了法定的商品检验出证的期限。此时只要超出了时间,不论其检验结果是否出错都可构成商检失职罪客观行为。根据《商品检验法》规定,对进口商品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结果证明。对出口商品则要求在不延误装运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结果证明。

(三)错误出证

商检标徽的客观情况不相符合,如把合格检验为不合格,不合格又检验成合格等。既可以是检验的全部内容不符合事实也可以是其中的部分内容,如规格、数量、包装等部分内容不符合事实。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犯商检徇私舞弊罪既遂严重吗,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已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解答。希望本篇文章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刻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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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既遂,现在被抓了。不知道会怎么判刑,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其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方面
本罪的客体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程序。
(二)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涉案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进行刑事追诉,但不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具体包括:将刑事犯罪行为当作其他违法行为处理;放纵犯罪嫌疑人,不作任何处理。至于行为人是将案件作为其他违法行为处理,还是不作任何处理,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规定,“舞弊”,是指“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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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二)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三)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四)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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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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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
二者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而后者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其中,需要辨析的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性质:如果他们对犯罪负有侦查职责,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如果他们负责行政法实施,则属于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机关中具有犯罪侦查权限的人,在负责承办具体案件时,将明知是犯罪的案件作为行政违法处理的,应认定为徇私枉法罪;对负有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双重职责的人员,应视其在履行何种职责的过程中不将案件作为犯罪处理而得出不同结论。本罪只限于将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因此,司法工作人员采取其他手段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的,不成立本罪,但可能成立徇私枉法罪。
(二)本罪与徇私舞弊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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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仅列举重点部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十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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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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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罪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执行法律、法规,管理国家、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职责,享有法律授予的行政处罚权、行政裁决权。如公安、工商、税务、海关、劳动、交通、环境保护、卫生、检疫、质量监督、计量等等部门。这些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是否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直接关系到的形象,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若行政执法人员违背职责,,枉法行政,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必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破坏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因此,必须对严重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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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何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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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明知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送,予以隐瞒、掩饰或者大事减小,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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